民法典關於採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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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採光權,採光不僅能讓我們更進一步地與自然親近,更是實現節能、保護人體健康的一種重要方式,但是很多人在購買房子的時候很少人會注意到房屋採訪的問題,以下分享民法典關於採光權。

民法典關於採光權1

一、採光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採光權的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第288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293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二、具備以下條件即構成對採光權的實質性(侵)害

1、存在侵害行爲。

影響他人房屋的正常日照採光,即便建築物合法,如果遮擋行爲給相鄰人的日常生活帶來較大影響,仍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發生侵害結果。

採光權侵害必須以一定的損害結果爲必要,否則無法對損害賠償進行具體量化和測算。

而被侵害的採光權,必須是基於合法佔有、使用而擁有的正當權利,即失去此權利將無法正常生活。

民法典關於採光權

3、侵害行爲與採光權損害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其侵害結果須由該侵害行爲引起,沒有該侵害行爲就無該損害結果。

三、侵權建築物是否經過審批和侵犯採光權有關嗎

許多侵權的建築物經過合法審批,但這不是侵權與否的判斷標準。

也就是說,建築物無論是否取得合法審批,只要造成了採光、日照事實上被侵害,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經過合法審批不應成爲加害人採光、日照權侵害的免責事由。

再者,新建築在建蓋前已做的採光、日照分析報告不得作爲新建築建蓋完成後是否構成採光、日照妨礙的唯一認定標準。

賠償內容應當包括由於陽光遮擋導致電費、採暖設施增加的費用、健康補償費、視覺污染費、因採光損失導致房屋貶值的損失等。

通過對文章的閱讀,相信大家對於採光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以及相關知識一定有自己的見解,在處理採光權糾紛的時候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

民法典關於採光權2

一、我國關於採光權的法律規定

1、《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九十三條 【相鄰通風、採光和日照】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97-103條對鄰地利用,因相鄰關係而產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鄰防險作出了規定。但未對採光問題單獨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4、《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市容、環境衛生和毗鄰建築的採光、通風。”“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審查批准,發給建築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民法典關於採光權 第2張

5、《建設部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其中第七條規定住宅設計應重視室內外環境,滿足住宅對採光、日照、隔聲以及熱工、衛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適度。

6、《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於違章建築引起的糾紛規定:“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築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二、實踐中關於採光權的法律適用

上述條文明確了採光權的法律地位,但其運用到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不強,對於以何種標準判斷採光權被侵犯、是否該予以賠償、賠償範圍及標準是什麼均沒有提供可參照的標準。

目前在現實生活中能夠用來判斷採光權是否被侵犯可參照的標準主要是《國家標準城市居民住宅區規劃涉及規範》,“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一定的規定,對於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

2、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

3、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民法典關於採光權3

一、妨礙相鄰建築物通風、採光、日照的判斷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二、陽光權被侵犯的情形有哪些

對採光權的侵犯通常存在兩種情形:一是房屋本身是違章建築,房產商在建樓時可能根本沒有通過規劃局批准,或者房產商在獲得規劃部門的審批之後,擅自改變規劃。

二是房屋擁有完整的建築審批手續,施工過程中也未改變規劃,但客觀上影響到了相鄰方的採光權。

針對第一種情形,採光權被侵犯的業主可以向相關行政部門反映,要求拆除違章建築或對相鄰方作出賠償。

針對第二種情形,房屋本身是合法建築,是否侵犯到相鄰方的採光權,應具體測量,簡單來說應保證大寒日(1月20日左右)日照不低於2小時;

老年人住宅(特指供以老年人爲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專用住宅)在冬至日(12月22日左右)不低於日照2小時;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2005)。

法院認定某建築侵犯相鄰方的採光權之後,房產商需作出相應賠償,從理論上來說,賠償內容應包括因陽光遮擋導致電費、採暖設施增加的費用,健康補償費、視覺污染費,以及因採光損失導致房屋價值貶低等。

民法典關於採光權 第3張

三、陽光權有哪些特徵

1、採光權的主體是相鄰者,具體包括不動產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2、採光權的客體是相鄰者基於相鄰關係而應當獲得的日照利益。

3、採光權的內容是限制鄰人不動產的距離或高度

4、採光權的本質是爲了自己的便利而限制別人的權利。

綜上所述,日照、通風和日曬都是屬於相鄰權的一部分內容,歸根結底就是如何處理好相鄰關係的問題,我國民法典對於該部分內容進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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