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按揭房怎麼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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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按揭房怎麼過戶,在當代的社會,現在離婚的時候必須要關於夫妻共同的財產做出分割的處理,雙方可以達成一致就不會鬧得很僵硬,那麼下面就來跟大家分享離婚後按揭房怎麼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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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按揭房的過戶:

1、雙方先到按揭房所在當地的房管局進行網籤;

2、雙方帶上網籤合同到核稅窗口排號核稅;

3、雙方帶上核稅的單子到按揭房所在當地的辦證大廳辦理按揭房過戶手續;

4、繳費窗口繳稅;

5、領取新的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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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離婚後按揭房怎麼過戶2

一、離婚後按揭房如何過戶?

房屋過戶必須有房產證。按揭房的房產證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在銀行抵押的。

因此,離婚後分得房子的一方想要過戶的,可以有兩種辦法:

1、提前還貸:消除銀行按揭抵押貸款的抵押登記,如果沒有很多現金提前還貸的,可以考慮通過一些貸款公司將房產證贖出。在取得房產證後,雙方到房產登記部分辦理過戶。

2、沒有能力一次償還貸款的',可以與貸款銀行協商,變更貸款人,重新簽訂住房貸款抵押合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離婚後按揭房怎麼過戶 第2張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二、有按揭的房產離婚後如何過戶?

有按揭的房產在離婚時是無法過戶的,除非先想辦法償還了銀行的貸款,或者到銀行申請變更還款人,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房屋必須是在無法律糾紛、無規劃拆遷、無按揭的情況下才能辦理過戶。因此,一般來講,按揭房要過戶必須先付清銀行貸款。要解決離婚後按揭房如何過戶的問題,具體來說,離婚後按揭房的過戶情況大致包括以下三種:

1、 是將離婚雙方共同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原夫妻其中一方在這種情況下,要解決離婚後按揭房如何過戶的問題,則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辦理夫妻離婚房屋所屬權登記手續,將離婚雙方的名字登記變更爲原夫妻一方,並根據相關規定由被過戶方繼續繳納按揭。

2、 將離婚雙方中的一方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另一方如果是這種情況,則需要還清銀行貸款。若暫時還不清貸款,離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義向另一家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將抵押在銀行的房產證解押出來後去辦過戶。

3、是將離婚雙方共同的按揭房過戶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要解決離婚後按揭房如何過戶的問題,離婚雙方必須還清銀行貸款或者第三人爲離婚雙方清償貸款後方能履行相應的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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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按揭房產如何過戶

因夫妻解除婚姻關係而引起房產過戶的,應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書以及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由雙方共同申請辦理;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的,可由獲得房產的一方憑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直接辦理。離婚後如果房產過戶遭到拒絕,可以持離婚協議書或是離婚調解書、判決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可以請律師與你一起去辦。

二、離婚夫妻房產過戶流程

1、到房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2、到按揭銀行辦理按揭權利(義務)人便更手續。

三、貸款未到期的所需證件

1、憑生效後《離婚協議》(需公證)或法院《仲裁(判決)》中有關房產歸屬的條款;

2、《離婚證》;

3、雙方《身份證》;

4、原房屋所有權或抵押權相關證明,即原按結貸款相關手續。

按揭貸款已還清的:

只需房地產現有者持生效後《離婚協議》(需公證)或法院《仲裁(判決)》、《離婚證》、《身份證》、和原《房屋所有權證》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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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離婚房產過戶費用

離婚房屋過戶費用包括:登記費、交易手續費、工本費、契稅和印花稅等。

在離婚房產過戶費用的問題上,大部分離婚夫妻關注的還是離婚房產過戶是否會免收契稅。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房產過戶是否收取契稅分情況處理:夫妻離婚,對共有房產重新分割或歸屬一方的,不徵收契稅。

原屬於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離婚時權屬發生變化的.,應按贈與行爲徵收契稅。但是離婚房產過戶的,不收取個人所得稅。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具體地區契稅的是否收取及收取數額可能會有區別。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在房產過戶的過程中,需要許多的手續與相關證件證明,所以大家在平常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證件,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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