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怎麼判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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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間內的兒女由媽媽養育,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
夫妻離婚孩子怎麼判?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標準,夫妻離婚後,兒女隨那方日常生活,一般是以“有益於兒女健康快樂成長”爲標準來決策。
在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要求:“離婚之後,哺乳期間內的兒女,以隨餵奶的媽媽養育爲標準。哺乳期間後的兒女,如彼此因養育難題產生矛盾不可以達成共識時,由人民檢察院依據兒女的權益和彼此的詳細情況裁定。”
人民檢察院案件審理離婚案件,對難題,依據《婚姻法》要求及最高法院1993年11月3日授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需從有益於兒女身體健康,確保兒女的合法權利考慮,融合爸爸媽媽彼此的養育工作能力和養育標準等詳細情況妥善處理。
兒女由誰養育的難題應依據兒女的年紀分二種狀況來決策:
第一,哺乳期間內的兒女由媽媽養育。第一條要求:“兩歲下列的兒女,一般隨母方日常生活”。假如媽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可使父方日常生活:
(1)身患治不好的傳染病或別的比較嚴重病症,兒女不適合與其說一同日常生活的;
(2)有養育標準不絕撫養義務,而父方規定兒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的;
(3)因別的緣故,兒女確沒法隨母方日常生活的。
爸爸媽媽彼此協議書兩歲下列兒女隨父方日常生活,並對兒女健康快樂成長無不好危害的,應予准予。
第二,哺乳期間後的兒女由誰養育的難題。最先應由爸爸媽媽彼此商議明確,商議不了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據彼此的狀況裁定。假如父方和母方均規定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一方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優先選擇考慮到:
(1)已做絕育或因別的緣故缺失生育功能的;
(2)兒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時間較長,更改生活環境針對女健康快樂成長顯著不好的;
(3)無別的兒女,而另一方有別的兒女的;
(4)兒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對兒女發展有益,而另一方身患治不好的傳染病或別的比較嚴重病症,或是有別的不利兒女身體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兒女一同日常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養育兒女的標準基本一致,彼此均規定兒女與其說一同日常生活,但兒女獨立隨爺爺奶奶或外祖父母一同日常生活很多年,且爺爺奶奶或外祖父母規定而且有工作能力協助兒女照料小孫子女或外孫女的,可做爲兒女隨父或隨母日常生活的優先選擇標準予以考慮。
假如兒女是已滿10歲的未成年,爸爸媽媽彼此針對女隨父或隨母日常生活產生矛盾時,應考慮到該兒女的建議。在有益於維護兒女權益的前提條件下,爸爸媽媽彼此協議書輪着養育兒女的,應予准予。
在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要求:“離婚之後,一方養育的兒女,另一方應壓力必需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用的一部或所有,壓力花費的是多少和限期的長度,由彼此協議書;協議書不了時,由人民檢察院裁定。
有關兒女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用的協議書或裁定,不防礙兒女在必需時往爸爸媽媽任何一方明確提出超出協議書或裁定原本定金額的合理要求。兒女扶養費的金額,可依據兒女的具體必須、爸爸媽媽彼此的壓力工作能力和本地的具體生活水平明確。爸爸媽媽彼此能夠協議書兒女隨一方日常生活並由養育方壓力兒女所有扶養費。但經查證,養育方的.養育工作能力顯著不可以確保兒女所需花費,危害兒女健康快樂成長的,未予准予。
有收入來源的,扶養費一般可按其月全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佔比計付。壓力2個之上兒女扶養費的,佔比可適度提升,但一般不可超出月全年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收入來源的,扶養費的金額可根據當初全年收入或同業競爭收入水平,參考以上佔比明確。有特殊情況的,可適度提升或減少以上佔比。
扶養費應按時計付,有標準的可一次性計付。對一方無經濟發展收益或是失蹤的,可以用其錢財折抵兒女扶養費。扶養費的計付限期,一般至兒女十八週歲截止。十六週歲之上不滿意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所得爲關鍵收入來源,並能保持本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爸爸媽媽可終止計付扶養費。針對尚在學校接納普通高中以及下列學歷提升,或是缺失或未徹底缺失工作工作能力等非因主觀因素而沒法保持一切正常日常生活的成年人兒女,爸爸媽媽仍應壓力必需的扶養費。
親生父親與後媽或母親與後爸離異時,對曾受其養育文化教育的繼子女,後爸或後媽不同意再次養育的,仍應由生父母養育。
《中華人民共和 國》實施前,夫或妻一方收留的兒女,另一方未表明抵制,並與該兒女產生客觀事實收留關聯的,離婚之後,應由彼此壓力兒女的扶養費;夫或妻一方收留的兒女,另一方自始至終抵制的,離婚之後,應由收留方養育該兒女。爸爸媽媽不可因兒女變動姓式而不付兒女扶養費。父或母一方私自將兒女姓式改成後媽或後爸姓式而產生糾紛的,應勒令恢復正常姓式。
在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爸爸媽媽不執行撫養義務時,未滿十八歲的或不可以獨立生活的兒女,有規定爸爸媽媽交給的支配權。”
以上“贍養費”,包含兒女生活費用、教育費用、醫療費用等花費。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不可以獨立生活的兒女”,就是指尚在學校接納普通高中以及下列學歷提升,或是缺失或未徹底缺失工作工作能力等非因主觀因素而沒法保持一切正常日常生活的成年人兒女。
孩子撫養權歸誰?法律這樣規定
1、哺乳期內的孩子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但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爲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也應予支持。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准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3、八週歲但未成年的孩子
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但是這並不是說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4、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七條規定,如果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爲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服刑的孩子
由於一方正在監獄服刑,並沒有撫養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由服刑人員撫養的情況會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堅持撫養子女,且其父母願意代養,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許,但該子女爲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求該子女的意見。
6、有繼父母的孩子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四條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再撫養孩子的,可不再負擔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離婚後繼父母願意負擔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撫養費的,應當允許。此種給付行爲不是法定義務,應出於繼父母的自願。
7、收養的孩子
養子女與親生子女在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即已形成了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民法典》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即使夫妻離婚,不直接撫養繼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須支付繼子女的撫養費。
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8、有兩個孩子撫養權怎麼分配?
對於有兩個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協商決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協商不定時,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如果兩個孩子都過了哺乳期時,法院一般情況會判決一人一個,這是法院出於經濟責任分攤、孩子成長、家長精力這些角度考慮的;如果還在哺乳期,原則上會交由母親撫養。
01哺乳期內的孩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但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的.。
0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如達不成協議,由法院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法律規定,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03八週歲以上但未成年的孩子
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但是這並不是說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04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爲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05有繼父母的孩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四條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再撫養孩子的話,可不再負擔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離婚後繼父母願意負擔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撫養費的話,應當允許。此種給付行爲不是法定義務,應出於繼父母的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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