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親屬關係有哪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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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親屬關係有哪些類型,親屬四類關係人指的是:祖父母,父母親,兄弟姐妹,伯父叔父,以下分享主要親屬關係有哪些類型?

主要親屬關係有哪些類型1

親屬關係主要有以下三種關係:

1、配偶,即夫妻關係。

2、血親關係,包括自然血親關係(血親關係分爲父系親屬和母系親屬關係等,通常是按照備份或者親等計算法確定親屬關係的遠近)和擬製血親關係(如因《收養法》規定所形成的養父母子女關係)。

3、姻親關係,指以婚姻爲中介形成的親屬關係,如兒媳與公婆之間的親屬關係和女婿與岳父母之間的.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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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親屬關係

中國人由於姻親而產生的親戚關係相當龐雜,其派生出的各種稱謂也是中華文化的一大特徵。在“二孩政策”放開前推行“一對夫妻一個孩”的計劃生育現實社會裏,除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外,再就沒有其他親屬了,稱謂很是簡單。

甚至有人預言,叔叔、嬸嬸之類的名次以後將會消失。可是在過去多子女的時代和以後二孩盛行後,稱謂就複雜多了。應該將“親戚關係稱謂”的教育和普及納入中華文明禮儀教育,將民俗稱謂弄準確並代代傳承下去。

主要親屬關係有哪些類型2

主要社會關係主要填寫與本人關係密切或本人受其影響較大的親戚、朋友情況。

一般情況是這樣: 未婚的,填父母、兄弟姐妹; 已婚的,填配偶、子女。

社會關係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生活諸方面的各種複雜的關係,它包含親屬關係和人際關係。中文在描述人物的社會關係時常用“政治背景”、“來頭”來說明其複雜的社會關係。

主要社會關係,一般是指與發展對象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有密切聯繫的旁系親屬,如岳父母(公公、公婆)、伯叔姑舅姨等。

審查發展對象的主要社會關係,並不要求對上述的每一個人逐個調查,而是要對那些與發展對象在政治上、經濟上有密切交往的人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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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劃分

社會學從多種角度區分社會關係的類型:

①從結成社會關係的主體劃分有:個人與個人的關係,它是全部社會關係的起點,是社會中最簡單、最基本的關係;個人與羣體的關係,如一個職員與公司的關係;

羣體與羣體的關係,它更集中地體現了社會關係的基本傾向;社會現象之間的關係,這是高層次、大範圍的.社會關係,如失業現象與犯罪現象的關係。

②從社會關係存在的形態上可分爲靜態關係與動態關係。前者指社會關係的構成模式,亦稱社會結構,如家庭結構、階級結構、職業結構。

後者指社會關係的相互作用模式,亦稱社會互動,主要形式有:暗示、模仿、順應、同化、交換、合作、競爭、衝突、強制等。

③從交往的密切程度上可分爲初級關係與次級關係,亦稱首屬關係與次屬關係。

前者指建立在感情基礎上的社會關係,它反映人們之間廣泛、深入、直接的交往,如夫妻關係、朋友關係等。後者則與此相反,它是以事緣爲基礎的社會關係,如同行關係、上下級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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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按社會關係矛盾的性質可分爲對抗性關係和非對抗性關係。前者指交往雙方的根本利益不一致、發展方向完全相反,如剝削與被剝削關係。

後者指交往雙方的根本利益一致、發展方向大致相同,但局部和眼前利益上有不一致之處,如同一階級內部各成員間的關係。

⑤從社會交往的方向與選擇上可分爲垂直關係與水平關係。中國古代社會的君、臣、父、子、夫妻之間的關係主要是垂直關係,現代社會的夫、妻與兄、弟之間主要是水平關係。中國傳統社會價值觀重垂直關係而輕水平關係。

⑥從社會關係規範化程度上可分爲正式關係與非正式關係。前者指已經制度化、比較穩定、有一定程序、受一定原則制約的關係,如法律關係等。

後者指未制度化、沒有固定模式、不受原則制約的關係,如戀愛關係、朋友關係等。

⑦從社會關係建立的基礎上可分爲血緣關係、地緣關係和業緣關係,對此,社會學做了較深入的研究。

主要親屬關係有哪些類型3

家庭結構類型主要有三種,分別是核心家庭、主幹家庭以及聯合家庭。主幹家庭指的是以父母爲主幹的一種家庭形式;核心家庭指的是由一對夫婦和未婚子女所組成的家庭,而聯合家庭指的是家庭中任何一代含有兩對或者是兩對以上夫妻的家庭。

家庭結構是家庭中成員的構成以及其相互影響、相互影響的狀態,及由這種狀態所形成的相對比較穩定的聯繫模式。家庭結構包含了兩個基本方面,分別是家庭模式要素和家庭人口要素。

家庭機構是一個比較抽象的.概念,同時又是實際存在的,它對家庭成員的心理、生理以及行爲有着巨大的影響,當受到宏觀的社會、文化以及經濟發展而不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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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類別

家庭類型是指根據家庭關係或家庭結構的不同進行的分類。劃分家庭的.類型,可以根據不同的需要,採用不同的標準,劃分爲不同類型家庭。

(1)按家庭的權力結構劃分,有父權制家庭、母權制家庭、夫妻平權制家庭;

(2)按家庭所在社區的性質劃分,有農村家庭、城市家庭、工礦區家庭;

(3)按家庭主要人員的職業屬性劃分,有工人家庭、農民家庭、幹部家庭、軍人家庭、知識分子家庭;

(4)按家庭生育功能劃分,有生育家庭、非生育家庭;

(5)按子女多寡劃分,有多子女家庭、獨生子女家庭;

(6)按家庭關係的狀況劃分,有和睦家庭、不和睦家庭、解組家庭;

(7)按家庭的結構和規模劃分,有聯合家庭或大家庭、核心家庭或小家庭、主幹家庭或直系家庭、殘缺家庭、單身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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