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算不算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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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

事實婚姻算不算重婚罪1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事實婚姻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就是事實上的重婚。所以,重婚罪的構成要件中除了夫妻關係外就是有事實婚姻了。

所以,事實婚姻算不算重婚罪要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婚姻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事實婚姻算不算重婚罪這一問題,所以在實務工作中很多律師都把事實婚姻當做重婚罪處理。

一、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且沒有共同生活,沒有生育子女。

二、同居生活與重婚有何區別

同居,是指兩個以上的男女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事實婚姻)基礎上,在同居生活期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爲。這種現象很普遍。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的,屬於重婚。因此,在實務工作中很多律師都把事實婚姻當做重婚處理,事實上事實婚姻是事實結婚並不意味着重婚。其實事實婚姻包括了事實生活和同居二個概念。

三、重婚罪是怎麼產生的?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爲。所謂“有配偶”,應當是指未領取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所謂“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也就是兩個人都有配偶的情形:第一者,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第二者,有配偶但與他人同居生活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四、重婚罪認定中夫妻關係的認定標準

對於重婚罪的認定標準,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以同居爲名與他人發生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前兩個方面是主觀上的認定標準,後兩個方面則主要是客觀上的認定標準了。主觀要件中的“有配偶者”,應包括重婚罪中夫妻關係的主體,即行爲人雖未結婚且以情侶名義同居生活。

五、事實婚姻的法律後果及處理方法

事實婚姻的法律後果,不是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是法律上對雙方權利義務的調整。在事實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共同財產爲一方所有。

如果一方死亡、離婚或者發現對方與他人同居,另一方有權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如對方分得的財產不足其所有時,法院可按比例分割。當然如果一方確實無子女且無其他共同生活條件時,另一方也可以請求離婚。

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雙方財產分割問題就需要進行處理了,因爲如果事實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已經分居超過三年的'並且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話,那麼這種情況下只能按照同居關係處理了。

事實婚姻算不算重婚罪
  

客觀事實婚姻,與婚姻備案對比,並沒有婚姻備案,但以夫妻的爲名生活在一起,有婚姻的目地,一同生活的方式,進而產生實際上的婚姻關聯。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現階段,在我國婚姻法只認可婚姻的合理合法備案。客觀事實婚姻做爲特殊時期的獨特物質,將伴隨着社會的快速發展而消退。做爲婚姻彼此未辦婚姻備案的客觀事實,假如你想離婚,你需要如何處理。

實際上,婚姻彼此可以根據協議離婚或離婚訴訟來完成協議離婚的目地。彼此可以就離異、離婚之後孩子撫養權、離婚財產分割達成共識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要求申請辦理婚姻備案,隨後達成共識離異。或是被告方向法院訴訟離婚。第六條要求,案件審理客觀事實婚姻關聯的離婚案件,理應先開展協商。

經調解和解或是撤消起訴的,理應確定婚姻關聯合理,併發送給民事調解書或是裁定書。經協商不可以調解的,理應協商或裁定離異。

事實婚姻如何離婚?可以看得出,二項要求的具體內容顯著不一樣,並沒有矛盾。依據《解釋》第五條,儘管彼此並沒有領到結婚證書,但鑑於彼此合乎結婚條件,屬於客觀事實婚姻關聯;此案嚴格按照離異糾紛案開展案件審理。本建議第六條要求,人民法院理應協商,調解不了,裁定離異。依據上述要求,一審人民法院在協商失效時裁定離婚了是合理的,人民法院理應保持。

事實婚姻算不算重婚罪2

一、重婚罪案子中的事實婚姻判定是如何的

事實婚姻另外新修定的婚姻法,又提升了補備案規章制度,爲這些相互生活但沒有登記結婚的雙方,出示了一個挽救的機遇和對策,使彼此可以更強的獲得法律法規的維護。

接着以便處理實際中,存有的這些起訴到人民檢察院規定離異,且又堅持不懈不申請辦理補登記的雙方的相互生活情況,應怎樣判定的難題。

最高法院在《有關可用婚姻法多個難題的表述(一)》第五條做出了專業的要求:“未按婚姻法的第八條要求,但凡申請辦理了登記結婚,隨後以夫婦委託人相互生活的男人女人,假如提起訴訟到人民檢察院,規定離異的,全是理應有所差異的:雙方都早已合乎完婚本質要素的,按事實婚姻自立;

在國家民政部公佈了《結婚登記管理辦法》,再實行之後,雙方假如都合乎完婚本質要素,人民檢察院是應當當告之其在案子審理以前,通告去補辦登記結婚;未補辦登記結婚的,依照消除同居生活的關聯來解決。”

事實婚姻算不算重婚罪 第2張
  

二、融合司法部門、婚姻法、婚姻諮詢開展表述

融合現行標準婚姻法和有關司法部門、也有婚姻諮詢表述,能夠看得出在我國在一定的範圍之內認可事實婚姻的法律性。

依據法律條文的這一個要求,判定能夠組成事實婚姻的截至時長國家民政部公佈之前,在這以前,雙方假如都合乎完婚本質要素的,那麼就依照客觀事實的婚姻來開展解決,法律法規都應當給與需有的維護,而不談彼此相互的生活的時間長度,也無論彼此相互的生活前期或是某一環節中將會還不符合實際夫妻關係的本質規定等狀況的`存有。

要是在國家民政部公佈這一天以前,隨後具有了完婚本質要素的,能夠判定爲客觀事實的婚姻。在國家民政部公佈了以後,要是沒有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則已不是客觀事實的婚姻,否則是雙方補辦登記,不然被告方根據婚姻而造成的合法權利,那麼就會有將會失去法律法規的確保。

怎麼證明一方重婚

證明一方重婚、同居是比較困難的,一般可以提供以下證據:

1、如果一方另行辦理結婚登記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民政局的結婚登記資料,

2、沒有結婚登記,舉辦過結婚儀式的,可以向村委會、居委會、左鄰右舍、同事朋友調查瞭解情況,並請他們出具證明;

3、雙方對外以夫妻相稱的證據,如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爲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爲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

4、周圍羣衆、當事人親戚、朋友、鄰居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衆認爲當事人是夫妻或共同生活。

5、雙方在外共同租房的,可以向房東、物業管理處瞭解情況,並取得他們的證明;

6、以上證據可以再結合一方的悔過書、保證書、錄音、雙方往來的聊天記錄,報警記錄等進行綜合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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