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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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爲主要原料製成,它不僅是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而且燃放煙花爆竹還會對環境造成大氣污染和噪音污染。下面是鄉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鄉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1

陸河縣螺溪鎮人民政府關於在鎮區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螺溪府通〔2022〕1號

爲有效減少城鄉環境污染,防止火災等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陸河縣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現就在鎮區範圍內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區域:鎮區範圍內,東至螺河邊沿路至新溪橋頭西邊,西至主幹道沿路(含開發區道路兩邊),南至告洋橋(含省道邊太平圍部分居民),北至新農村示範片牌坊(中學後面)。

鄉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禁止燃放時間:每年農曆臘月初八至正月十六。

三、上述區域內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四、對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致使被監護人違反本通告的,責令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由監護人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五、任何個人或單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陸河縣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之規定責令停止燃放,並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其他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應該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嚴禁噪聲擾民,違者由執法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對違反有關規定,在禁放區非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並向有關部門舉報,舉報電話:0660-5548001。

八、本通告自20XX年1月10日起施行。

鄉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2

大屯鎮關於禁燃煙花爆竹的通告

大屯鎮廣大父老鄉親:

爲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全鎮環境質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降低火災風險,減少大氣和噪音污染,守護藍天碧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菏澤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通告。

一、禁售、禁燃、禁放時間

20XX年1月30日00:00至3月15日24:00(農曆臘月二十八日零時至農曆二月十三日二十四時)。

二、禁售、禁燃、禁放區域

大屯鎮轄區內全區域全時段禁售、禁燃、禁放煙花爆竹。

鄉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第2張

三、爲了保護環境及自身健康,我們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一)、遵規守法,從自身做起。嚴格遵守規定,做禁放煙花爆竹的踐行者。自覺遵守禁燃煙花爆竹相關規定,不違規燃放、購買、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保護生態環境,爭做文明市民、守法公民。

(二)、倡導新風,從現在做起。利用朋友圈、微信羣發、微博等方式,向親朋好友宣傳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傳播文明新風,倡導綠色生活,以更環保的方式,取代傳統的燃放煙花爆竹,大力營造文明、守法、低碳、綠色、環保的生活,努力形成全社會參與的良好風尚。

(三)、宣傳勸導,從身邊做起。積極宣傳和倡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理念,做禁放煙花爆竹的監督者。勸導家人、鄰里和親友響應倡議,不銷售、不購買、不儲存、不燃放煙花爆竹,堅決抵制違法違規行爲。對違反煙花爆竹禁放的行爲,主動勸導,積極舉報,共同保護環境。

大屯鎮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

鄉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3

關於在縣城及各鄉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爲進一步加強對縣城及各鄉鎮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止城市噪聲和大氣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下稱禁燃區),積石山縣城區及各鄉鎮主街道;

二、禁止燃放時間:除元旦、臘月二十三至二十四、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正月十五日外的.所有時間段爲禁燃期;

三、禁燃區以外的下列場所(以下稱禁燃場所),任何時候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二)易燃/易、爆品生產、儲存單位;

(三)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鄉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第3張

(四)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餐飲、賓館服務場所及殯儀館;

(五)景區、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六)在國家及省州規定要求禁燃的其他區域。

四、縣直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學校,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規定。

五、全縣各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民委員會(社區)及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區或禁燃場所內及其周邊地帶醒目位置設置統一、規範的禁燃標誌,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爲。

六、未成年人違反本規定的,責令其監護人進行教育、管理,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積石山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積石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臨夏州生態環境保護局積石山分局、積石山縣應急管理局、積石山縣公安局,依法加強煙花爆竹的管理,堅決禁止在禁燃區以外的時間段和禁燃區內燃放煙花爆竹,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爲。

(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範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三)臨夏州生態環境保護局積石山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質燃料、塗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煙花爆竹以及鍋爐等產品的質量標準,應當明確大氣環境保護要求,對違反本法規定,在縣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八十二條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違反本法規定,在縣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積石山縣應急管理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加大/煙花爆竹禁限放宣傳力度,通過多種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真正使煙花爆竹禁限放規定家喻戶曉;加強禁限放區域內排查、檢查力度,形成煙花爆竹禁限放的高壓態勢,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爲,依法嚴厲處罰;

(五)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禁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八、凡阻礙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圍攻、謾罵、毆打工作人員,組織、煽動、圍堵國家機關,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求刑事責任。

九、在煙花爆竹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通告》有效期爲五年。

十一、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十二、舉報電話 :

積石山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0930— 7721335

積石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0930— 7721546

臨夏州生態環境保護局積石山縣分局 0930— 7721088

積石山縣應急管理局

0930— 7722005

積石山縣公安局

0930— 7724162

二零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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