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美術這一概念的流行和使用始於20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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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美術這一概念的流行和使用始於20世紀,民間藝術,是指掌握了既定傳統風格和技藝。民間美術是由身處社會下層的普通勞動者,根據自身生活需要而創造的產物,那麼來看看民間美術這一概念的流行和使用始於20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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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美術”這一概念的流行使用,始於本世紀七十年代。 它大約是和民間音樂、民間舞蹈一樣,仿借民間文學的稱謂而來。“民間文學”以前習慣稱之爲“俗文學”,後在五十年代易名。

“民間美術”自從通用以後,很少有人對它的概念和內涵進行詞義學的較爲嚴格的界定。在判定某一具體的門類或作品是否屬於民間美術,或者籠統地論述民間美術特徵時,這個詞被約定俗成地使用着。但只要冷靜地思考何謂民間美術,以及民間美術共包括哪些門類,便感到這並不是一個已經完全解決了的間題。 在很多情況下,我們對“民間美術”概念的使用,尚處在一種相當模糊和不確定的把握之中。

民間美術這一概念的流行和使用始於20世紀

理論要求儘可能的嚴密。從字面看,“民間”具有平民大衆、鄉土基層和通俗普及的意思。民間美術,通常是相對於宮廷美術和文人美術而言。後兩者流行於宮廷和文人士大夫階層,作者爲御用藝人和上層文化人;前者流傳在農民和市民中間,作者爲勞動階層中默默無聞的工匠。除創造者、接受者和流傳範圍的特殊性以外,民間美術的內涵,也區別於一般意義的美術,即民間美術因其特定的性質、形態、功能所形成的品種、類別及所用材質等都遠遠地超出宮廷美術和文人美術的範圍。

其中,只有小部分(如年畫、剪紙)近似純美術,而絕大多數(如服飾、器具、遊藝等)不同於通常意義的美術。從這種意義上說,民間美術並不與宮廷美術和文人美術屬同一範疇。 但是,在一些流行的認識中,卻把民間美術與所謂純美術完全對應起來。例如常見的那種對民間美術類別的劃分:民間繪畫、民間雕塑、民間工藝……或者完全不循規律的羅列:竹編、草編、蠟染、泥塑、剪紙、年畫、藍印花布、民間玩具……等等,這種分類上的不確切,歸根結底,是對民間美術性質缺乏深入認識的反映。

不少研究者常常有意無意地忽略了民間美術的實用功能和性質,而只關注其審美的特性。 其實,民間美術的分類與民間美術內涵的界定,是從兩個不同的角度看待民間美術特徵的同一個問題。對於民間美術,不應該仿借和依附一般美術的分類,而應該從民間美術自身特性出發,即從功能學的意義上進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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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民間美術全集)的編寫過程中,王朝聞先生和各位編委對這個問題進行過反覆的研討,比較一致地認爲,民間美術應該包括並歸納爲如下的六個方面或門類。這便是全書所列的六編。 祭祀類:原是反映下層民衆對神、鬼、祖先信仰崇拜的藝術,在今天看來,雖然內涵和功能有所改變,但作品所反映的信仰民俗仍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它們大多是在祭祀活動中的神像、供品、禮儀用具等供奉品。

起居類:民衆居住的宅舍或聚落周圍的亭、橋、牌樓以及平民的陵墓建築,還包括附着其上或其內的各種磚、石、木製的飾品及室內的傢俱陳設。

穿戴類:民衆用來裝飾自身的藝術,即服裝、鞋帽和諸如頭飾、耳飾、胸飾、腕飾等飾品。出自全國五十六個民族的服飾,比較集中地反映了中華各民族的風情和生活文化。

器用類:民衆生產及生活中富有造型意義的器具,如生產工具、交通工具、生活器具及日常用品等。這是以往多被忽視的門類之一。

裝飾類:節令性的環境佈置和服飾圖樣,限於二維空間的平面範圍,如年畫、布畫、炕圍畫以及窗花、花樣等。它們主要用於烘托節日氣氛和作爲後世承傳的樣譜。

遊藝類:遊藝活動中的器具或場景佈置用品,如木偶、皮影、面具、臉譜、燈綵、樂具和玩具等。

它們往往在表演活動中更具神采。我認爲,這六個類別從民間美術特有的意義出發,依據人類物質生活和精神活動的幾個主要方面,基本上概括了民間美術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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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美術是由身處社會下層的普通勞動者,根據自身生活需要而創造,經過集體傳承和歷史積累而不斷髮展的藝術形式。廣義的民間藝術包括民間造型藝術、民間表演藝術、民間建築藝術、民間說唱藝術、民間舞蹈藝術、民間文學藝術等。狹義的民間藝術主要指民間美術,其中包括民間繪畫、民間雕塑、民間建築、民間工藝等。

民間美術的民俗特徵

1、地域性

我國幅員遼闊、民族衆多,地理環境、風俗習慣、生產方式的差異,歷史上文化中心的幾經聚散和位置變換,文化形態的發展也隨之千差萬別,呈現出多類型、多層次的現象,形成較爲明顯的地域特徵。民間美術是融合在具體的民俗生活中的,因而每一種民間美術形式的產生、發展、傳播都要受某一特定地域內的地理因素、生產及生活因素、人文因素等的制約,就地取材、因地制宜地利用當地物力資源進行民間美術創作,由此而形成獨特的地方風貌,並能穩定地在此區域中流傳。各地物產不同,產生的民間美術也就多姿多彩。

民間美術是藝術與生活的零距離接觸點,以最原始、最樸素的'方式從生活中誕生,在實踐中完善,形成獨特的美術形式。民間美術既是藝術之源,又是藝術之流,它像民歌一樣凝聚着勞動者對生活的熱愛、對幸福的祝願、對美的追求。人類最初的活動都是爲了生存,因而民間美術的主流多帶有實用性。在實用的基礎上逐漸發展了審美,使之既能滿足實用的物質需求,又能滿足審美的精神需求。

地域性的社會文化傳統塑造着地域內居民的文化性格,制約着民衆的生活習慣,構成了人類文化的豐富多彩。地域性特徵也體現着鄉土情感的內涵。由於某一民族、某一地域內的人們對自己民族和地域的風俗習慣、民族信仰總存有一種長期薰陶、潛移默化之後的心理作用,因而地域性形式特徵越濃的藝術亦越容易喚起這種鄉土情感,故地域性因素也構成民間美術的情感內涵。如少數民族由於聚居的特點,形成了地域性的色彩特徵:彝族、哈尼族崇尚黑色,以黑爲貴,其服飾主要色彩爲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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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衆性

民間美術是活態傳統文化,是生產者的藝術。它不僅是鄉土藝術,更是真正的大衆藝術,這是它與其他藝術門類相區別的最爲顯著的特徵。民間美術具有極大的廣泛性和深厚的羣衆基礎,它的創造者、消費主體、受衆、傳播者和繼承者都是普通勞動者。因此,民間美術的題材、內容、形式都是大衆喜聞樂見的。

產生的大衆性,指其形態、類型及基本範式都是在人們的共同生活中約定俗成而產生,必須有現實的需求基礎,並融入了集體的智慧與才能。其作品既反映了勞動者共同的理想和追求,又反映了共同的審美意趣,從創作到流傳,始終與羣體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民間美術的可貴之處,正是在於它是普通勞動者對美的創造,每個勞動者都將成爲創造者、表演者、欣賞者。原始社會中個體對集體有着絕對的依附性質。集體活動是當時活動的唯一方式,也成爲當時人類力量唯一的源泉,反映在民間美術上成爲集體意識與共同性感受的基礎,形成原始藝術的羣衆性特徵。

傳播的大衆性,指民間美術的創作往往是集體參與的結果,如祖輩家傳和傳播中的增刪修改令其日臻完善等,都是集體介入創作的形式。如馳名中外的陝西安塞剪紙,作者大多是農民藝術家,紮實的基本功和造型能力,以及民間文化的全面修養,使得剪紙作品更具豐厚深刻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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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用性

民間美術品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是人們爲滿足自己的物質、文化、精神等方面的直接需要而創造的。很多地區的女性從七八歲開始就學習刺繡,並在農閒和做家務之餘開始爲自己將來的婚禮準備繡品。十餘年下來,積攢的繡品從衣服到家飾用品多達幾十種,足夠一家子使用。民間美術品的自用性是其源於自給自足的農耕文明的反映。

民間美術創造了美的同時也創造了歡樂。勞動者在創造美的環境中直接或間接地得到社會文化傳統的啓蒙與教化,他們獲得了創造過程中的愉快以及創造成功後的喜悅。如在唐代就傳至日本的我國民間扎染,至今還在日本民間流行。名古屋市成立了民間扎染研究會,名爲“樂染會”,以“樂”冠其名是因爲扎染給他們帶來了愉悅,使其在創造中得到了歡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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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傳承性

民間美術從古到今,世代相傳,在傳承的基礎上吸收、改進和發展,並且留有每個時代的烙印。傳承性的基本含義是歷史的延續性,是民族本性及其表現方式的濃縮,是人類發展的基礎和靈魂。傳承性是民間美術發展的時間特徵。

中國民間文化的傳承是以家庭爲基本單位的。在以家庭爲中心的技藝傳承環境中,言傳是師徒、父子、母女關係直接傳播的方式。通過“口訣”來傳遞絕大多數技術性手藝,由於技巧是靠“祖傳”獲得,因而更多保持了民族初期文化的審美特質。傳統民間美術在審美價值上對民族古老文化的積澱和承繼,成爲後人藝術創造中富有生機的精神參照。

傳承不是一成不變的沿襲,民間美術的傳承延續是民間自發的,以習慣爲紐帶,因而沒有自上而下的約束,他們按照自己的直觀感受,無拘束地表達思想。在流傳過程中往往伴隨着不同程度的變化,導致變化的因素有地理條件、歷史條件、時尚因素等。如陝北民間剪紙,大多是某一家族的女長者自娛自樂的民間美術行爲,在農閒時傳給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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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82年審議並通過了《保護民間創作表達形式免被濫用的國內立法示範條款》(以下簡稱《示範條款》)。《示範條款》將受保護客體表述爲“民間文學藝術表達”,而不是籠統地稱爲“民間文學藝術”,也沒有使用“作品”一詞。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指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爲依據,由某一羣體或一些個體所表達並被認爲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爲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它的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他方式口頭相傳。它的形式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遊戲、神話、禮儀、習慣、手工藝、建築術及其他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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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不同國家的立法及國際條約對“民間文學藝術表達”解釋不同,但共同的指向還是基本一致的,即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必須是作者不明確但可認定系該國國民的表達。1977年通過的《班吉協定》則將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界定爲“羣體(eommunities)”而非“作者(authors)”完成的東西,從而排除了可通過常規版權法保護的民間“作品”。

1976年的《突尼斯示範著作權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包括可認定由一國國民或者該國之部族羣體完成的創作。摩洛哥版權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僅指符合創作條件的未出版的作品。阿爾及利亞與突尼斯兩國的版權法未限定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必須是未出版的作品。塞內加爾版權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僅涉及文學與藝術領域的創作;《班吉協定》與《突尼斯示範著作權法》認爲,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也包括科學領域的作品。

綜上所述,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作者不明確但可推定爲來源於某國或某一社區內,以傳統爲依據的文化、藝術、特徵、風格、形式及方法的有形的或無形的表達,這些表達被認爲是符合該社區羣體期望的,通過不斷模仿、口傳心授或其他方式世代相傳,併爲整個羣體所保持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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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集體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由一個特定羣體經過不問斷的模仿實現的,它基本上是集體創作、集體流傳的特殊的文學藝術形式。

(2)長期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由集體經過長期的、不間斷模仿完成的,其本身經歷了較長的創作期。

(3)變異性。由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由羣體不斷模仿實現的,因此其本身處於不斷變化的狀態之中。

(4)繼承性。雖然民間文學藝術有不斷變化的特徵,但同時又有一系列相對穩定的因素,世世代代繼承流傳下來。

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集體性上看,它與一般作品的“作者”概念顯著不同;從繼承性上看,它又缺乏著作權法所規定的“獨創性”;從長期性上看,它又有進入公有領域之嫌。所以,國際上一般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稱爲“民間文學表現形式”,以區別於普通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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