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離婚多久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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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離婚多久可以撤回,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在三十天以後沒有一起去辦離婚,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申請離婚多久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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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該條規定與婚姻登記條例相比,作出了更人性化的規定,防止夫妻雙方因一時的衝動造成離婚,夫妻申請離婚登記後,不會第一時間發給離婚證,而是給予30天的冷靜期,如果在30天內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嗎
注意: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
對於很多人擔心的,30天離婚冷靜期內,一方可能有暴力行爲,這種現象其實在協議離婚中比較少見,有家暴行爲將會通過訴訟離婚,一般來說是不適用離婚冷靜期規定的。
這兩種情況,夫妻不用離婚也可解除婚姻關係:
1、因脅迫而撤銷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隱瞞重大疾病撤銷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注意:權利人需要在自知道或者應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內提出申請撤銷婚姻。如果不在這“一年”內行駛撤銷權利,當法定期限屆滿,就會失去這項權利,此時不能再申請撤銷婚姻,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除婚姻關係。離婚太沖動?別怕,民法典給了你們冷靜30天的機會!小編也希望這樣的新規,可以幫助解決婚姻家庭中衝動離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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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沒有去辦理離婚手續,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再離婚需要重新申請。
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今年新實施的《民法典》對兩種離婚方式都有新的規定。
1、協議離婚
《民法典》規定的30天“冷靜期”,針對就是協議離婚。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規定協議
離婚有下面五個步驟: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也就是說,現在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先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然後冷靜30天。在30天冷靜期滿後,在第二個30天內的任意一天,雙方把必須再次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審查通過,就可以發給離婚證。
如果雙方都同意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也沒有其他爭議,快則31天可以辦完離婚手續,慢則需要60天辦完離婚手續。
2、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離婚官司。
從一方起訴到最終離婚的,少則需要幾個月,多則可能得兩三年。
1、一方不同意離婚,一般需要經過兩次離婚訴訟
在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訴訟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法定的離婚理由(如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賭博吸毒屢教不改等),法院一般都會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判決不準離婚後,需要在六個月後才能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會判決雙方離婚。
2、法律規定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
對於案情簡單的離婚案件,比如雙方財產簡單、沒有孩子等,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說,如果第一次起訴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不判離,間隔六個月再起訴,第二次法院仍適用簡易程序判決雙方離婚,對方也不上訴的,前後需要一年時間。
如果案件比較複雜,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也就是說,如果第一次起訴法院適用普通程序不判離,間隔六個月再起訴,第二次法院再適用普通程序判決雙方離婚,對方也不上訴的,前後可能需要十八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時間,也就是一年半到兩年時間。
《民法典》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如果當事人選擇間隔一年後再提起第二次訴訟,總的時間會是兩年到兩年半。
法律規定,對於一審判決,雙方都有上訴的`權利。《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也就是說,如果在上述程序中,分別加上上訴的時間,就是在上述的時間上額外再加六個月,最長的時間已經到了三年。
當然,也會有兩次起訴法院都不判離的情況,那麼離婚的時間就會更長。
3、訴訟中調查取證、評估鑑定等期間不計算在法定期限內,延長了審理時間
法律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法院的審理期限: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評估、鑑定,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公告期間;審理管轄權異議期間等等。
但審理時間的長短是由法官根據案子具體情況確定的,開庭程序由法官主導,當事人只需要按照法官的通知正常進行即可。
即使婚姻走到了對簿公堂的階段,但雙方仍然有協商的餘地,法院也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如果可以在訴訟中和解或者調解結案,離婚時間就能大大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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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申請超過30天,如果這三十天是冷靜期就還有效,如果是冷靜期結束後的30天不去就沒有效了。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在三十天以後沒有一起去辦離婚,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是30天還是60天
離婚冷靜期最短30天,最長可達60天。
1、 從夫妻到民政局申請離婚之日起30天。三十日內,任何一方悔改不同意離婚的,離婚登記申請可以撤回。
2、 夫妻雙方在30日內不撤回離婚申請的,從30日起,再計算30日辦理離婚證。一方當事人在30日內未提出申請的,視爲離婚登記申請被撤回。一般來說,一方當事人在30日內未親自領取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申請。
所以,離婚冷靜期其實有60天。
離婚冷靜期什麼時候執行
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部分規定的“離婚冷卻期”廣受關注。草案中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當事人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那是什麼意思?如果你想離婚,你必須和你的配偶一起到民政局提出申請。申請後30日內,如有人不想離婚,可單方到民政局撤回離婚申請。如果你們倆都決定離婚,30天后再去民政局領取離婚證。這意味着,過去離婚是當場辦理的,將來至少要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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