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間再次被起訴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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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間再次被起訴怎麼執行,現實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對罪犯在服刑期間被發現還有別的事情犯法了,但是沒有判刑的,這個時候還是可以繼續起訴的,以下了解服刑期間再次被起訴怎麼執行。

服刑期間再次被起訴怎麼執行1

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如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又掌握了新的犯罪證據,是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法院認定犯罪事實,並做出相應的判決,判決結果會合並以前的判決一起執行。

服刑期間被民事起訴應當積極的應訴,當然如果確實因爲在監獄服刑期間不能夠到達現場開庭的話,那麼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判,缺席審理,在法院開庭的時候,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所做出案件的審理過程,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

法律分析

與缺席判決主義的缺席判決制度有着明顯的不同。這種不同主要表現在:首先,對原告的處理,可以按撤訴處理,而缺席判決主義的處理通常是擬製爲原告放棄訴訟請求。這兩者指向的對象不同,前者指向訴訟程序,後者指向實體問題;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前者導致訴訟的結束,爭議恢復到未起訴時的狀態

服刑期間再次被起訴怎麼執行

後者則導致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喪失。其次,對被告的缺席,可以缺席判決,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立法精神,法院對未到庭當事人已經提出的答辯狀和其他訴訟材料仍應認真地進行審查,該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應受到充分的考慮。這與缺席判決主義因一方缺席便判定其敗訴有着明顯的不同。對缺席判決不設立異議制度,缺席判決的效力等同於對席判決;而在缺席判決主義下,缺席判決可因缺席方的異議而失去效力,並使訴訟恢復到判決前的狀態。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十九、 將第八十二條改爲第九十條,修改爲:“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相應地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爲:“(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服刑期間再次被起訴怎麼執行2

對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應該怎麼處理

很明顯,罪犯犯有數罪應該實行並罰。同時,考慮到犯罪分子是在服刑期間再犯罪的,說明罪犯不思悔改,已經執行的刑罰未對他產生任何改造效果,因此應該對他加重製裁程度。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覈裁定,並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服刑期間再次被起訴怎麼執行 第2張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具體地講,如果罪犯在監獄內服刑的,應當由監獄有關部門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由監獄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有關材料、證據一起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監獄內服刑的,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有關的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

罪犯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罪行,即發現罪犯還有漏罪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首先應當根據該罪行的性質來確定由公、檢、法哪一家機關來管轄,即應當由哪一個機關來進行立案偵查。如貪污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而盜竊案件由公安機關來決定是否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立案。決定了該漏罪的管轄權後,由有權機關進行偵查,如果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則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決定是否起訴;如果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則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再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

服刑期間再次被起訴怎麼執行3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的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在監獄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的,可以對犯罪進行審判,法院判決後與前罪進行數罪併罰。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服刑期間再次被起訴怎麼執行 第3張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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