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關於婚前房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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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關於婚前房子的規定,婚姻家庭法學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規範和婚姻家庭法律現象爲研究對象的一門基礎法學學科。婚姻法的規定有很多,以下分享婚姻法關於婚前房子的規定
婚姻法關於婚前房子的規定1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根據《民法典》規定,婚前個人貸款首付並登記在首付方名下的房產,即使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在分割財產時,該房產的所有權仍屬於登記方所有。下面,律圖將詳細介紹《民法典》中關於婚前房產的規定。
一、有關房產的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關於婚前房產的分配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爲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婚姻法關於婚前房子的規定2
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於你們雙方的共同財產。
所以,如果你男朋友同意的話,將產權證變更爲兩個人的名字是最佳的選擇。
二、房子出售或拆遷後新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你男朋友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於他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你也有出資,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你們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爲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你的名字,則屬於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婚姻法關於婚前房子的規定3
婚前房產婚後加上對方姓名,離婚時怎麼分割
1、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3、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4、如果有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爲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於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爲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5、對於房產增值部分的補償,可以根據房屋購置資金的來源及其在全部房價款中所佔的比例來考量其分割原則。
(1)一方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以及其個人償還的貸款部分,該部分系不動產的自然增值,並非投資收益,不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人不僅應當補償另一方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還應該補償共同還貸部分對應的房產增值。
(3)尚未償還的貸款部分,未歸還的貸款是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債權,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於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其對應的增值部分。
房屋分割的原則和方法
訴訟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首先應遵循當事人的約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處理中應當秉承一些原則和方法。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雙方當事人對夫妻共同財產平等的享有分割權。只要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來源和雙方的貢獻大小,雙方均享有依法分割的請求權。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保護弱者、保護婦女的權益這一基本原則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就目前社會現狀而言,婦女從總體上經濟收入和獨立謀生的能力與男性還有一定的差距。在分割時適度給予婦女較多的財產份額,可以使婦女在離婚後能夠有更好的生活保障。根據財產具體情況,將房產作爲對正常生活影響較大的財產種類分割給女方可以更好地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3、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對一些門面房、商鋪等經營性用房,在分割時應在不損害其效用和價值的前提下,注意保證生產活動、經營的正常進行,無論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原則上應判決給有經營能力的一方所有。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應根據雙方各自的實際需要,體現物盡其用、方便生活的原則。
4、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將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財產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逃避共同債務;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逃避應承擔的扶養、撫養、贍養義務。
5、兼顧婚姻主體的特定情形。對於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民法典》第1090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6、房產分割的方式方法。對於共同財產的房屋分割,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變價分割,即在雙方均不主張取得共有財產的情況下,將共有財產拍賣、變賣,對多的價款進行分割,雙方各自取得應得份額;二是作價補償,即一方主張共有財產,一方不主張,取得財產一方給予另一方相當於一半價值的補償。如雙方均主張且情況相當時,可在徵求雙方意見後採取競價的方式,由出價高者取得財產,給予另一方相當於一半價值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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