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撫養費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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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撫養費細節,如果夫妻雙方當事人要協議離婚的,是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孩子的撫養權做出處理的,雙方必須要協商好纔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明確。下面瞭解離婚協議書撫養費細節。

離婚協議書撫養費細節1

一、離婚協議書撫養費細節需要寫嗎?

離婚協議書撫養費細節是需要寫的;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爲: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爲依據。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離婚協議書撫養費細節

二、怎麼支付子女的撫養費?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3、如果協商一致,一方全部負擔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4、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

6、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7、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8、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綜合上面所說的,撫養費就是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孩子的費用,對於這筆費用一定需要按雙方所協商的來,在離婚協議書中,就需要把撫養費的細節註明清楚,除了此費用之外,還有孩子的撫養費,以及雙方夫妻共同的財產、共同的債務一起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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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撫養費支付的期限。

那撫養費的數額,雙方可以協商,多一點少一點都可以,主要那是爲了滿足小孩以後的正常的物質生活需要。但是,支付的期限一般是到小孩十八週歲,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呢,18歲,有可能是小孩纔是剛剛上大學,關於大學的費用,建議朋友們,在離婚協議書當中也要寫明確,以防萬一,因爲那大學的費用也不少,四年的學費,生活費等等,其實費用也是挺多的,所以說大家爲了小孩,那也可以把小孩把撫養期限約定到小孩大學畢業。

第二、撫養費的數額。

首先,由雙方來父母的協商,最好協商好一個撫養費數額,以後按照這個數額來執行就可以。但是呢,有很多的朋友,可能會在離婚協議書當中,或者說離婚協議的過程中,會考慮到一個問題,就是這個撫養費可不可以一次性支付啊,那一次性支付比較省事。

離婚協議書撫養費細節 第2張

第三、一次性撫養費。

尤其那是一些女性朋友呢,她非常想讓對方的把撫養費一次性支付完畢,這樣的話呢,省得以後麻煩。但是,關於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呢?要滿足以下4個條件:

1、就是女方的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

2、就是對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3、就是對方的有能力一次性支付,

4、就是這種一次性支付的金錢,不侵犯其他人的權益。滿足這4個情況下的纔可以支付一次性撫養費。

離婚協議書撫養費細節3

一、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爲: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該規定看,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方法有兩種,一是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應予確認。二是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審判實踐中,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不在少數。人民法院判決撫養費數額時,應把握以下兩個原則:

1、實際需要原則,也就是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活費的實際需要應以當地統計部門確定的城鎮居民和農民年平均生活費水平爲準。爲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在父母雙方有負擔能力的情況下,起碼不應低於該標準,甚至應高於該標準。

在審判實踐中,有的法官判決的案件大大低於該標準,如2001年河北省城鎮生活水平人年均5000元,每月爲400餘元。而只判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每月負擔60-120元,對於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顯然是不公平的。教育費(應包括入托及學齡前的教育費)的實際需要,應視離婚時子女就讀的學校性質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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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子女在公立學校就讀的,依公立學校收費標準計算,要求由公立轉私立,按私立學校收費標準給付教育費的一般不應支持。

離婚時,子女尚未入托、入學的,應以公立託兒所、幼兒園及學校的收費標準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憑實際支出費用的票據負擔各個教育階段的一定比例的教育費。

2、合理負擔原則。

這裏講的合理負擔不是父母應平均負擔,而是按照已確定的撫養費數額,根據父母各方的實際經濟收入合理確定應分擔的比例。即按《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給付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究竟負擔一部分還是全部應視下列情況而定:

(1)離婚時,父母雙方經濟收入情況相當,對子女的撫養費應平均負擔。

(2)離婚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經濟收入好於或大大好於另一方的,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大部;反之,其經濟收入少於或大大少於另一方的,則應負擔撫養費的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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