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戶籍新政

本文已影響4.64K人 

珠海戶籍新政,在現實生活中,珠海是屬於沿海地區的一個城市,珠海的景色是非常不錯的,風景優美的珠海對於外省的入戶也有着一定的要求。一起來看看珠海戶籍新政吧。

珠海戶籍新政1

市外戶口遷入

1、放寬直系親屬投靠

與本市戶籍人員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准予遷入。

2、優化人才入戶政策

依據我市人才引進覈准相關規定覈准的人才經“直接覈准”或者“聯席會議審定”即可辦理引進手續,程序更加簡便快捷,人才引進範圍可以適時調整。

專門設定橫琴自貿區急需人才引進政策,橫琴自貿區可根據發展需要制定人才開發目錄,按年度提交相關資料後報市政府批准後准予遷入。

珠海戶籍新政

3、取消納稅入戶

根據國務院《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相關規定,我市將不再執行納稅入戶政策。

4、增加基本入戶條件

《辦法規定連續居住滿五年、合法穩定就業並連續參加社會保險滿五年、合法穩定住所作爲基本入戶條件。

5、將計劃生育政策與戶口遷移政策脫鉤

在受理市外戶口遷入時取消計劃生育審覈的內容。

6、明確市外戶口遷入的受限制情形

明確“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者活動的記錄”以及“提交申請之日前三年,無因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相等被處理的記錄”等作爲受限制的情形。

市內戶口遷移

擴大市內戶口的直系親屬投靠範圍,增加了父母投靠子女的內容。

允許整戶遷移,規定戶口已在同一個家庭戶,戶主符合條件遷移的,戶內人員可同時遷移,但同時也規定戶內掛靠的非直系親屬其本人、配偶、子女有自有房產的,戶口必須遷移到自有房產所在地,不再允許其掛靠。

珠海戶籍新政2

珠海入戶條件:

一、經珠海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年齡在六十週歲以下的人員(院士不受年齡限制);

二、入選珠海市級各類人才計劃(項目),年齡在六十週歲以下的人員;

三、獲得珠海市級或經珠海市推薦獲得省級以上獎勵榮譽的人員;

四、符合珠海市引進海外人才智力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

五、納入全國統一招生計劃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專科(高職)以上學歷的應屆畢業生;

六、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

七、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專科(高職)學歷、年齡在三十五週歲以下的人員;

八、取得非全日制本科學歷(須取得學士學位)、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其中本科學歷(須取得學士學位)的年齡在三十五週歲以下,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博士學位)的在四十週歲以下;

九、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技能人才:

1、具有高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高技能人才(珠海市技術工人招調限制職業工種的除外),其中技師在四十五週歲以下、高級工在四十週歲以下;

2、具有中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年齡在三十五週歲以下,且符合珠海市緊缺技工工種目錄的技能人才;

3、按照珠海市企業技能人才評價辦法取得企業技能人才評價證書的人員;

4、獲得珠海市級職業技能競賽一類競賽各職業(工種)前六名、二類競賽各職業(工種)前三名的人員。

珠海戶籍新政 第2張

【法律依據】

《關於印發珠海市戶口遷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十六條 凡申請遷入本市人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主義犯罪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的奸、搶劫、綁架、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嚴重犯罪記錄;

(二)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者活動的`記錄;

(三)提交申請之日前三年,無因提供入戶申請相關的虛假材料、隱瞞入戶申請相關的真相等被處理的記錄。

珠海戶籍新政3

珠海市戶口遷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促進本市人口均衡發展,規範戶口遷移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戶口由市外遷入本市和戶口在本市範圍內遷移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市建立戶口准入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公安、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人口計劃生育、財政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成。

制定專項入戶政策或者特殊人員引進措施的,應當經聯席會議研究後,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本市戶口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戶口遷移進行覈准和辦理有關手續。

各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口遷移工作。

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的職責。

第五條 符合戶口遷移條件的,落戶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產、用人單位集體戶、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集體戶的先後次序登記。

高層次人才、符合條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技師以上高技能人才以及本市重點產業急需緊缺人才等無法落戶前款地址的,可以落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的人才公共戶。

第六條 戶口遷移應當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到公安機關辦理。

本人不能親自前往的,可以書面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代爲辦理。未成年人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爲辦理。

珠海戶籍新政 第3張

第二章 市外戶口遷入

第七條 經本市的組織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招調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准予遷入。

第八條 屬於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社會工作人才等人才,根據人才引進覈准相關規定覈准引進後,准予遷入。

橫琴新區經濟發展確需的人才,不能依據前款規定遷入的,橫琴新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橫琴人才開發目錄,按年度提交需要引進人才的名單和相關資料,報市政府批准後准予遷入。

第九條 與本市戶籍人員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准予遷入。

第十條 本市戶籍人員依法收養的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准予遷入。申請遷入時,申請人年齡應當在十八週歲以下。

第十一條 十八週歲以下孤兒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人員,必須投靠具有本市戶籍的親屬生活的,憑有效證明准予遷入。

十二條 符合本市政策性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職工、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士官、復員幹部,准予遷入。

第十三條 符合隨軍條件、經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駐珠部隊現役軍人家屬,准予遷入。

隨軍家屬屬在職幹部、工人的,應當在辦妥工作調動後方准予遷入。屬自主擇業的,提交符合領取安置補助金所需材料,經審覈通過後方准予遷入。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准予遷入:

(一)本市高等院校按國家計劃統一招收的新生;

(二)本市生源就讀大中專院校、技校中途退學、休學、轉學、出國留學或畢業後沒有單位錄用的;

(三)本市戶籍人員入伍,退伍後沒有安排工作的復員、退伍軍人;

(四)異地入伍,退伍後沒有安排工作,父母戶口已遷入本市,需與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復員、退伍軍人;

(五)由上級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及其不在職的配偶;

(六)原戶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七)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來本市定居的華僑、臺灣同胞、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八)法律、法規規定準予遷入的其他情形。

本市高等院校按照國家計劃統一招收的新生申請遷入的,其戶口落在學校集體戶,畢業後按照就業去向辦理戶口遷移,未落實就業去向的,兩年內將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學生集體戶由學校統一管理,相關人員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申請遷入。

第十五條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准予遷入:

(一)自申請遷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內在本市連續居住;

(二)自申請遷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內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並連續參加社會保險;

(三)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

本條所稱合法穩定就業,是指用人單位員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六個月以上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辦理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辦理就業登記、繳納社會保險、正常經營六個月以上並依法納稅的。

本條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具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

(一)申請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單獨或者共同擁有完全產權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鋪、廠房、倉庫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產;

(二)申請人本人與政府或者與本市引進高校共同擁有產權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鋪、廠房、倉庫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產;

(三)申請人合法租賃且實際居住的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本項所稱申請人僅限公租房申請人本人,不包括公租房共同申請人。

第十六條 凡申請遷入本市人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主義犯罪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的奸、搶劫、綁架、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嚴重犯罪記錄;

(二)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者活動的記錄;

(三)提交申請之日前三年,無因提供入戶申請相關的虛假材料、隱瞞入戶申請相關的真相等被處理的記錄。

第三章 市內戶口遷移

第十七條 本市戶籍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准予在市內遷移戶口:

(一)因購買商品住房或者經規劃部門批准建造住房或者入住住房保障部門統籌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改變了居住地的;

(二)經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招調的;

(三)投靠配偶的;

(四)未滿十八週歲投靠父母的;

(五)父母投靠子女的;

(六)其他可以辦理遷移的。

第十八條 戶口已在同一個家庭戶,戶主符合條件遷移的,戶內人員可以同時遷移。戶內人員屬非直系親屬,其本人、配偶、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產的,戶口應當遷到自有房產所在地。

第四章 集體戶管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辦理員工入戶前,符合開設單位集體戶條件的應當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戶。

第二十條 本市戶籍人員因房屋轉讓、工作關係變動等原因,既無條件建立或者遷入家庭戶,也無條件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戶口應當遷入現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集體戶。

第二十一條 設立集體戶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聯繫機制,指定專人協助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爲戶內人員辦理戶籍業務提供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申請戶口遷移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入戶的,予以註銷,退回原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申報入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入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納入本市失信黑名單;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處理:

(一)用人單位爲非本單位人員辦理入戶申請的;

(二)僞造、變造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存在其他違法犯罪行爲的。

第二十四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口遷移管理工作中違反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處理。

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珠海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二十七條本規定於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