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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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權利有哪些?有些孩子很小的時候就喪事了父母,由法院指派了一位親戚作爲孩子的監護人,那麼監護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呢?一定要有監護人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我們帶着疑問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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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監護人必須承擔以下職責: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爲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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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彙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爲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二、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36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2、我國《民法典》第35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4、《民法典》第36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5、《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由此文章中的描述相關事宜,我們也就能夠確認了,作爲一個監護人,不僅應該有一定的條件限制,同時也應該行使監護人的基本權利,目的也是爲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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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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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監護人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從我國民法的規定來看,主要是規定了監護人的相關職責,對於監護人的權利內容規定的較少。監護人在民法當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一般來說,監護人的確定應當按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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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人身方面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監護人爲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或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當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請求人民法院給予保護,代爲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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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教育被監護的未成年人,使他們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監護人應當關心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使他們健康成長或維持正常生活,不得虐待和遺棄。”

我國法律對此進一步相關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如果因監護人管教不嚴,致使被監護人實施不法行爲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監護人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應首先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以自己的財產適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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