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處理費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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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處理費誰來承擔,仲裁是一個法律術語,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了勞動糾紛後,一般都會申請仲裁,仲裁也是會產生費用的,下面就爲大家分享仲裁處理費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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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費的承當實踐中大致包括以下情況:

1、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同時,亦考慮到仲裁庭對當事人仲裁請求的滿足程度、責任劃分及其它因素,由當事人分攤仲裁費用。

2、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庭調解過程中當庭或庭外達成和解時,仲裁費用將由雙方當事人按其達成的和解協議分擔。若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未對仲裁費用作出約定,仲裁庭將按當事人各承擔50%的比例進行裁定。

3、仲裁庭還可以對預付仲裁費的一方當事人裁定由另一方當事人對其墊付費用進行部分或全部補償。

仲裁處理費誰來承擔

我國勞動仲裁費用的收取原則

1、低廉原則。此原則是指勞動仲裁費用較一般訴訟費用更低廉的原則。事實上,仲裁費的實際收費確實比法院的要低。

2、預交原則。此原則是指仲裁費用應在仲裁立案時由申訴人一方預交的原則。

3、敗訴方或無益方承擔仲裁費用的原則。此原則是指勞動仲裁費用由勞動敗訴方或無益的仲裁行爲者承擔仲裁費用。

4、比例承擔原則。此原則適用於仲裁結果中無顯明勝訴方的案例,也就是說,部分敗訴承擔部分仲裁費用。以仲裁調解結案的'案件按雙方協商的比例承擔仲裁費用。

相關法律規定:

《仲裁法》

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處理費誰來承擔2

仲裁費用由誰承擔如下:

1、受理費由仲裁申請人提前支付,處理費雙方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投訴副本後1日內提前支付;

2、結案後,仲裁委員會按照敗訴方承擔仲裁費的原則確定,雙方部分敗訴的,由雙方承擔;

3、當事人撤訴的,全部費用由撤訴方承擔;

4、經仲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費由雙方協商解決。

仲裁處理費誰來承擔 第2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仲裁協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仲裁協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仲裁處理費誰來承擔3

一、申請勞動仲裁費用由誰承擔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六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按照《勞動合同鑑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收取仲裁費》。仲裁費分爲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受理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申請人在仲裁委員會決定立案時預付。處理費包括差旅費、勘驗費、鑑定費、證人誤工誤餐費、文書表冊印刷費等。處理費由雙方當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申訴書副本後五日內預付。

仲裁處理費誰來承擔 第3張

二、申請勞動仲裁流程

(一)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申請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四)仲裁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仲裁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一年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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