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房怎樣纔不算共同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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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買房怎樣纔不算共同財產的,很多夫妻買房子一般都是會選擇婚後買的,對於現在的婚姻來說,離婚率居高臨下,分分合合也成爲了一種常態,如今的現任也可能久成了前任,下面看看婚後買房怎樣纔不算共同財產的。
婚後買房怎樣纔不算共同財產的1
一、婚後買房怎樣纔不算共同財產
婚後買房不算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或者結婚後可以約定,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且該約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另外夫妻雙方在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歸個人所有的約定對其具有拘束力。因此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的,在這種情形下,婚後買房不算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新婚姻法關於婚後買房
1、婚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買房給子女的處理辦法。參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後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買房,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下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以平分爲原則。
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
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共同買房需要特別留意的有四個方面。如簽約、房貸申請以及交易過戶等環節,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此外,夫妻共同買房在證件準備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請房貸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簽約雙方親自到場
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除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之外,申請房貸、辦理過戶手續時,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
專家解釋說,在申請房貸時,有些時候會以夫妻名義共同申請,因此銀行方面需同時考察兩人的資質,辦理相關手續時也必須同時簽字。
另外,辦理過戶手續時,原則上要求同時到場,因爲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託手續,並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2、證件準備是關鍵
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請房貸時,需要提供夫妻兩人的收入證明,如果兩人爲非本地居民。
還需提供雙方提供 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否則按照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對待。當然,在辦理按揭貸款時,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較高,通過資質審批不成問題,另外一方的收入證明則無需提供。
3、主貸、次貸有講究
由於信貸政策有變化,因此在確定主貸人和次貸人時,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而不能簡單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還款時,在確定主貸款人、次貸款人時,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
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爲“貸款人”(常說的主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爲“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
三、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認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採用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
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的制度。這裏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爲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爲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爲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講的“所得”。
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爲死者遺產,按照《民法典》處理。
婚後買房怎樣纔不算共同財產的2
一、婚後買房怎麼才能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因爲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婚後買的房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直到現在,仍然有很多人也還是這麼認爲的。其實,該種觀點是片面的。一般來說,婚後買房屬於個人財產的情況,可以從三個方面分析:父母出資、個人出資和其它情況。
(一)父母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也就是說,即使房子是婚後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不過在現實中,也常常會發生子女不願爲父母養老,對父母不負責的情況,因此小編建議,父母在爲子女購房時最好也簽訂一份贈與協議。贈與協議的內容上明確表述買房出資是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並不贈與另一方。
也就是說,贈與對象不包括兒媳婦或者女婿,這部分財產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在簽訂了贈與協議或聲明的前提下,即使子女離婚,父母出資的部分也不會被分割,從而保護自身財產權益。
(二)個人出資的情況
1、般來說,如果是在婚後買房的,且是個人出資的,那麼想要該房屋算個人財產的話,則需要滿足下面這3個條件:
1、人以婚前財產出資;房屋登記在出資人名下;出資人支付了全部房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資人只是支付了首付款的,房屋按個人財產處理,但是房屋尚未支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屬於共同共有的。
(三)其它情況
1、婚前訂立財產協議
若夫妻雙方在婚前訂立了財產協議,並經過公證。這樣一來婚後財產就按照該財產協議執行,當一方使用財產協議中約定的個人財產買房時,房子就屬於個人財產了。
2、婚後買房協議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夫妻可簽訂婚後買房協議,寫明房屋產權歸哪一方所有,然後到當地公證處公證一下。辦理房產時將公證書交給不動產權證辦理機關就行了,這樣房子就永遠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二、婚後買房產權歸誰所擁有的情況是什麼
夫妻雙方共有不動產的情況:
(一)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了不動產,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則認爲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
(二)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如果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了不動產,而且該不動產只登記在了一方子女名下。
這種情況下該不動產並不當然的認爲是該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有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認爲該不動產是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三)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產,並已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誰的名字。
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依法平均分割。而且房產證上可以寫夫妻二人的名字,根據2011年國稅局的最新規定,不會對夫妻房產證加名徵稅。
三、婚後夫妻買房如果只寫一方名字可以嗎
婚後買房子可以寫一個人的名字,也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但就算是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有的財產。
民法典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屬於共同財產的:
(一)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人的名字,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不屬於共同財產的: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後買房怎樣纔不算共同財產的3
一、婚後買房怎樣纔不算共同財產
因爲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婚後買的房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直到現在,仍然有很多人也還是這麼認爲的。其實,該種觀點是片面的。一般來說,婚後買房屬於個人財產的情況,可以從三個方面分析:父母出資、個人出資和其它情況。
二、離婚分割財產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離婚分割財產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轉移登記申請書,離婚雙方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房產分割協議,離婚證明,其他必要材料。
2、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願即可,堅持自願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
3、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原則。
夫妻如果離婚的話,肯定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生活中很多夫妻因爲財產分割問題大打出手的事情常有發生,所以我國有相關法律規定來解決這些矛盾。
對於婚後買房的財產糾紛,如果夫妻雙方有約定,以約定結果爲準,協商不成的,就要根據產權登記情況、出資情況、貸款情況等因素來分析財產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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