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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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產糾紛,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牽扯到很多方面的東西,例如:小孩,房產等。經常會因爲房產歸屬問題產生糾紛,感興趣的來看看夫妻離婚房產糾紛及相關資料。
夫妻離婚房產糾紛1
房產糾紛是一種較爲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爭議。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羣衆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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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提起房產訴訟時,應提出明確的請求事項。圍繞這些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證據。例如:因房屋質量問題向開發商索賠時,就需要提交購房合同、開發商提供的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質量與合同及開發商承諾事項不符,給住戶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客觀證據材料等。
其次,如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二審判決仍然不服,可在終審(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請再審;或者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抗訴。
最後,爲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相應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民法典》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在提起房產訴訟時,須在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以免喪失訴訟權利。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後對房產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三種,即調解、仲裁和訴訟。當然現實中,我們最常見的還是訴訟的解決方式。這三種方式當事人可以任意選擇,並不存在哪個方式是哪個方式的前置程序。
夫妻離婚房產糾紛2
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夫妻離婚房產糾紛3
夫妻離婚房產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購買的房產,只要雙方沒有特殊約定,且不屬於一方父母贈與一方子女的情況的,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權要求分割。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登記與首付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則房產屬於首付方的個人財產,但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首付方應當給予配偶補償。
4、針對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一般可分以下幾種情況:
1、婚後父母全款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爲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即該房屋歸其子女所有,非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2、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剩餘房款由夫妻雙方共同或任何一方支付。則出資父母並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就無法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並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部分出資可認定爲對夫妻的借款或贈與。
3、婚後一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爲向夫妻雙方的贈與。
4、婚後一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該房屋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5、雙方父母婚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應認定爲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那麼雙方子女用該贈與資金購買房屋行爲自然等同於個人出資行爲。
6、婚後雙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應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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