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異地起訴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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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異地起訴離婚手續?生活中有很多人家庭,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最終雙方感情破碎,走向離婚,如果在同一個城市,離婚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但是如果是異地,那麼能不能異地起訴離婚手續呢?
能不能異地起訴離婚手續1
異地可以起訴離婚。
異地離婚程序(訴訟離離婚)如下:
1、寫好離婚起訴書(可請律師【代】寫)。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原告在戶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離開戶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原告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雙方均在異地超過一年,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能不能異地起訴離婚手續2
一、可以在異地辦離婚嗎
離婚手續應在戶口所在地辦理,可以是男方戶口所在地,也可以是女方戶口所在地,但不能是兩者戶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
一般來說,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要求夫妻雙方必須要一起到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簽訂離婚協議書,商量好財產分配,孩子撫養等問題,這是比較好的、快速的離婚手段。
但如果協商不成功,夫妻雙方無法聚到一起,就只能是起訴離婚。也就是說,異地離婚只能起訴離婚。
二、起訴離婚程序。
起訴離婚分爲三個階段:
1、起訴。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按照法定程序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原告就是提起訴訟的一方,被告就是被起訴的另一方。離婚案件屬於民事案件,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第一,原告必須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
第二,被告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如孩子撫養權、財產分配,有具體的事實、理由,如長期分居導致感情不和;
第四,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其他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原告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的內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2、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所作的所有調查工作。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爲三個階段:
第一,準備。對於一個離婚訴訟,經過審查後,法院認爲其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天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五天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後
在十五天內應根據訴訟狀副本的內容做出回答和辯駁,整理後上交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包括訴訟狀及答辯狀,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如果發現有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會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第二,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在雙方能夠互相諒解後,如果願意和好,簽署協議後,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如果仍然決定離婚,則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人民法院應制作有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人民法院印章的調解書。
第三,如果調解失敗,就進行開庭審理。檢查是否所有人都到庭在開庭、宣讀法庭紀律、審查是否有人需要回避後,正式開始法庭調查。
3、開庭。開庭時,會再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就進行宣判。
以上爲所有一審的程序。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做出的判決不服,如爭取不到孩子的撫養權,可進行二審,需要向更高一級的法院提起上訴。
能不能異地起訴離婚手續3
一、老婆是外省的如何起訴離婚
夫妻雙方打算離婚的,如果雙方不在結婚登記地居住,那麼有如下幾種情況:
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願回登記地辦理離婚手續的,另一方只能到該地區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2、雙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個城市的,可在該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由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的訴訟程序
(一)原告起訴階段
1、諮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被告答辯階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
(三)開庭審理階段
主要是開庭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開庭被告不到的,會延期開庭一次。開庭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爲如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
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
三、不能起訴離婚的情形
(一)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爲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二)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三)現役軍人作爲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於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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