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應該爭取什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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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應該爭取什麼權益,在現在的社會上,如果夫妻兩人感情破裂,最後的結果一定是走向離婚的道路,但是離婚也是有一定的流程的,需要雙方協商溝通好之後才能離婚。那麼離婚女方應該爭取什麼權益?
離婚女方應該爭取什麼權益1
一、離婚女性可以爭取什麼權益?
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平攤夫妻共同債務,可以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如果男方有重大過錯,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賠償。不過,離婚時男女雙方的權益都是平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其實,離婚的這件事情上,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要特殊照顧女性,意思就是在女性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同時,男方作爲孩子的父親也是可以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的,男方也有權利讓女方分攤夫妻共同債務的。
離婚女方應該爭取什麼權益2
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哪些權益?
男女平等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傳統觀念的影響,在家庭生活中,和男性相比,部分女性往往在家務上承擔更多,且在經濟上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離婚訴訟中,女方可以依法享有以下權益:
一、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受到照顧。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此,女方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法官按照照顧女方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獲得家務補償。如果在家庭生活中,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獲得生活困難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如果女方離婚後沒有住房的,可以要求男方給與生活困難幫助。
四、獲得損害賠償。如果男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他重大過錯,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五、財產不受侵害。部分家庭中,由於男方實際掌握財產,離婚時,女方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容易受到侵害。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男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男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女方發現男方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女方應該爭取什麼權益3
一、女方懷孕期間不允許男方提離婚
《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很多女人爲了生養小孩會主動辭去工作,這時她們是沒有收入的。
如果男方提出離婚,可能會讓女方陷入嚴重的經濟危機中,加大她們的壓力。
此外離婚又是一件耗費心力的事,在此過程中,勢必會對女性造成一定精神衝擊,甚至影響子女的發育。
但這個條款只限制男方提起離婚訴訟,如果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或者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二、孩子不滿兩週歲一般判給女方撫養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
不滿兩週歲的孩子,仍處於哺乳期內,爲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是會判給母親的。
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三、男方有重大過錯,離婚時女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如果丈夫是過錯方,根據以前《婚姻法》的規定,只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無過錯方妻子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但《民法典》新增了一項兜底條款:一方“有其他重大過錯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就是說,如果出現丈夫婚內出軌或者與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被法院認定爲重大過錯了,妻子同樣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從而在法律上擴大了損害賠償的範圍。
四、全職太太離婚時可以多分財產、請求經濟補償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婚姻關係中,女性通常是家庭生活中貢獻較多的一方,照料老人、撫育子女等等。
對家庭投入較多的時間、精力,勢必使女性的自我發展受到限制,經濟收入減少,甚至沒有收入。
因此在離婚時,法律會給予女性一定的傾斜和照顧,也是符合公平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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