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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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爭議焦點,生活中,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會有出現爭議發生糾紛的情況,合同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以下分享合同糾紛爭議焦點。
合同糾紛爭議焦點1
一、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糾紛,這些糾紛爭議焦點主要突出表現在七個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採納哪一份合同作爲結算的依據問題;
4、對於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爲認可送審價的問題;
5、工程款結算採取何種標準的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鑑定(司法審價)的範圍;
7、關於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築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准入制度,《建築法》規定了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
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爲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名義的
通常說的“掛靠”;由於國家基礎建設的大規模上馬,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工程高利潤回報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掛靠”這一特殊形式就隨着建築業空前繁榮的市場應時而生。
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爲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爲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於民營企業的發展和不利於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種意見。
將此情形作無效規定,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範了建築業市場,使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保障基礎,也推動了建築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當然,司法解釋沒有對哪種情形屬“借用資質”予以明確,將此認定交給了法官。
實務中一般有這麼幾個標準:
第一,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的;
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均非承包人本單位人員。
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種情況之一或同時存在的,可以認定爲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對工程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進行了規定,詳細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凡屬規定在招標範圍的工程未進行招投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
一、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土建與安裝工程以招標方式,而附屬工程如裝飾工程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那麼,該直接發包的合同也屬無效合同;
二、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中標後,建設單位基於各種情況將總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給第三方施工,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屬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條規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中標無效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4、違法分包
施工總包單位進行項目分包很常見,但違反規定的分包也可導致分包合同無效。
如何認定違法分包,其標準就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
一、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屬違法分包;
二、總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其它單位完成的;
三、總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單位進行再分包的。這幾類均屬違法分包。
5、轉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都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不得轉包工程,該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了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爲。建設部124號令《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同樣的規定。
需要注意,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承包人與總包方、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不能以轉包違反法律規定爲由請求合同無效。
合同糾紛爭議焦點2
1. 什麼是爭議焦點?
糾紛起,兩造生,兩造相爭,各執一端,僵持不下,難以定論,遂訴諸法院。法官查證事實,辨法析理,一斷於法,作出裁判。爭議焦點即產生於此過程之中,乃兩造必爭之核心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9條規定:“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並記載異議的理由。
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6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依上述規定,爭議焦點是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之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其首先是一個問題,具體而言,包括引起爭議的事實、證據、法律規定、責任等方面的主要問題。
既然是問題,即可以用“是否”“如何”等語言進行表述,例如“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構成侵權”“如何確定責任”等,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的裁判文書中常見的表達方式。
其次,爭議焦點是“主要問題”,其主要性體現在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與案件處理結果無關的爭議問題不在爭議焦點之列。
2.如何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依上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一般而言,法官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答辯意見及證據交換情況,即可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因此,對比原告訴訟請求與被告答辯意見,結合證據交換或庭審答辯情況,爲歸納爭議焦點的一般方法。
但在司法實踐中,爭議焦點往往並不侷限於原被告雙方的訴請或答辯,一則由於原被告雙方往往基於一方利益有意或無意模糊爭議焦點,二則由於爭議焦點所提出的問題往往需要依據法律原則或規則予以解決,需要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經驗,結合個案具體情形進行綜合歸納。
合同糾紛爭議焦點3
爭議焦點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第二百二十六條對法院庭審過程中歸納爭議焦點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那麼什麼是爭議焦點?如何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這將是案件庭審中的重中之重。
爭議焦點,就是人們爭執的起點。在起訴之初,人們之間存在樸素的爭議,一旦該爭執進入訴訟程序,那麼該爭執就會變化成具體的訴訟請求,該訴訟請求便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請求法院裁判的對象。
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如同雙方在帶兵打仗,原告方爲進攻方、被告方爲防守方。雙方不可能任意進攻防守,所有的案件事實法院都審理一番,這不僅不現實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
此時,就需要明確雙方的爭議點,即法院結合雙方訴訟請求、答辯意見、基本的事實及證據,確定雙方爭議的“目標靶”,通過對爭議焦點的審理,來快速的解決案件的糾紛,故此,爭議焦點,恰恰是問題的核心。
從法官裁判案件需要完成的事項中發現案件焦點
法官完成一項審判工作,必須要完成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以下的工作是法官必經流程。作爲律師,亦要從以下的流程中分析案件、提前預判案件爭議焦點、從中明晰、發現案件焦點、有針對性的就爭議焦點進行庭前的準備:
1.請求權基礎分析: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必須要明確原告的請求權是什麼,具體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等;
2.分析法律構成要件:在明確具體的請求權基礎後,法院需要根據請求權指向的法律規範,確定該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
3.認定案件事實:在確定案件的構成要件後,根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答辯,對沒有爭議的事實予以認定;對雙方有爭議的事實,若屬於構成要件的一環,對雙方權利義務具有重要影響,便可能是案件的爭議焦點;
4.審查案涉證據、作出裁判文書等相關的工作。以上工作的所有的起步及着眼點,便是雙方爭議的焦點,沒有爭議焦點,那麼訴訟便不成立了。
沒有爭議焦點的審理,訴訟過程將不具有針對性,只能是鋪大餅式的展開。通過對以上工作的瞭解,法院一般在此流程工作過程中發現案件的爭議焦點。因此,作爲一名代理律師,亦要參考以上的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法律分析方法、通過對案件證據的梳理,來判斷案件的焦點。
爭議焦點的構成
作爲一名律師,若可以做到對爭議焦點的準確分析,預測,一方面在庭審過程中可以很好的把握法官開庭審理的節奏,另一方面,提前就爭議焦點進行庭前的準備及證據目錄的製作,可以更好明晰自己案件的風險、規避訴訟風險、預防訴訟偷襲、突襲審判,做到庭審過程中有的放矢。
在筆者法律實踐工作中,在訴訟過程中基本涵蓋的爭議焦點有如下幾個方面:
1.訴訟標的的爭點:訴訟標的,根據傳統的訴訟理論,即雙方之間出現糾紛,需要法院予以裁判的法律關係,基於法律關係可能存在競合,因此在起訴之初可能就涉及到不同法律關係的選擇,這就涉及到不同的訴訟標的,其法律適用、舉證責任、事實認定、甚至訴訟請求都會有很大的不同。
2.案件法律適用的爭點案件法律適用最爲常見的便是關於合同內容的解釋、關於立法的目的、關於法律的準確適用及解釋等。
3.案件事實的爭點案件事實是雙方爭議最大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事實都是案件事實。所謂案件/要件事實,必須是對雙方權利義務具有重要影響,且對案件的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事實。
一般情況下,分析案件事實的焦點,便是從請求權基礎出發,找到相應的法律規範,明晰請求權的法律構成要件,找到相應的要件事實,來確定雙方的事實爭議焦點。
4.案件證據的爭點案件證據爭議焦點,常見的如舉證責任的分配、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認證及證明力等,這都是常見的證據爭議焦點。尤其是新證據規定實行後,律師更要提升證據的綜合分析和運用的能力,讓自己的證據能力更上一層樓。
如何分析、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舉一個筆者近期做的一個案例:原告起訴被告要求支付設計費用,並提供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設計交付憑證、微信聊天記錄爲證,我方代理案件被告,在接案之初,仔細分析了案件起訴材料後,通過對本案請求權基礎進行分析,分析爭議焦點過程如下:
1.從請求權基礎入手,確定一方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結合原告的起訴材料及相關證據,初步判斷了原告的請求權基礎系基於合同履行請求權的法律規範。
2.從請求權基礎入手,確定該請求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因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設計費,預測、分析其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至少要基於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必須要合法有效;
(2)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整、全面履行了設計的義務;
(3)根據合同約定,設計費的付款條件已經成就;
(4)因被告違約對原告造成了相應經濟損失(違約/賠償);
(5)本案主體適格、訴訟時效未過、原告的幾項訴訟請求基於同一的法律關係規範等;
3.從請求權構成要件入手,明確雙方要件的爭議焦點可能有哪些?通過對以上的分析及初步的判斷並認真閱卷後,可以確定雙方的初步爭議在哪裏:
(1)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若無效,那爭議焦點即下一步涉及到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比例等;
(2)若合同有效,案件的焦點即成爲了付款條件是否成就?往下一步來說,付款條件成就與否需要舉證質證,可能涉及到下一步的焦點,原告是否完整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等等,不一而足。
訴訟過程,往往是爭議焦點不斷明確、細化的過程中,找到最核心的焦點問題,能夠讓律師的庭審準備更加有效,更能實現整個庭審的掌控力。以上是筆者對訴訟焦點歸納及整理的自己一點的心得及體會,希冀在每一起訴訟案件中都能在把握案件爭議焦點的情形下運籌帷幄,決勝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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