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子女撫養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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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子女撫養費的問題,應該大家的愛情都是甜蜜的奔着結婚去的,但是事實上大家的婚姻的結果並不一定很美好。所以有些人可能會離婚,如果有孩子的就要考慮撫養費了,下面是新婚姻法子女撫養費的問題。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費的問題1
一、新婚姻法關於孩子撫養費的問題具體有哪些?
新婚姻法就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有如下規定: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三)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五)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六)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條文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爲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費的問題2
我國對子女撫養費作出了以下規定:
1、撫養費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長所必須的費用都屬撫養費的內容,那種只承擔生活費和學費的看法是錯誤的。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2、給付撫養費的時間: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另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對於在校大學生,因有獲取勞動收入的能力,一般認爲不在規定範圍內。但如學習等無法克服的客觀原因,無法勞動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按法律規定,撫養費應付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3、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支付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夫妻一方負擔撫養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撫養費可依法變更(增加),按照司法解釋,離婚後,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5、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按《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如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費的問題3
一、撫養費範圍及金額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
1、撫養費包括子女成年之前(支付到子女滿18週歲)生活、教育、就醫的實際需要;
2、撫養費的金額規定爲: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是按照收入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的20%~30%支付;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則依據當地的人均收入的20%~30%支付。如果是撫養兩個孩子,則撫養費也相應增加,一般不超過收入的50%。
二、離婚時需考慮到子女的實際需求
撫養費標準的確定,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爲需要。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需考慮到子女的實際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相關費用的情況。夫妻雙方離婚後,應儘可能保持子女之前的生活狀態。
這是因爲父母的離異本來就已經給孩子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傷害,生活環境或氛圍突然的變化,會給孩子帶去更多的心理恐慌,不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
三、子女自願要求增加撫育費
子女自願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因當地生活水平提高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可酌情要求增加;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不可避免因素,導致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的收入明顯增加的情況)。
四、撫養費支付期限
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子女撫養費有這樣的規定:撫養費主要是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撫養義務的體現,所以撫養費原則上的給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
一般來說,撫養費的支付期限分爲原則期限、特殊期限。
原則期限: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至子女年滿18週歲爲止。
如果子女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以通過其自身勞動收入作爲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付撫養費。
簡言之,16週歲以下子女,父母離婚後必須支付撫養費;16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的視情況而定;18週歲以上就無須再給撫養費。
特殊期限: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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