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是如何繼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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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是如何繼承財產,非婚生子女遺產繼承權和婚生子女的繼承權是完全相同的,是可以通過法定繼承或者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那麼非婚生子女是如何繼承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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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想要回答“非婚生子女有沒有繼承權”“非婚生子女可以繼承財產嗎”這樣的問題,首先必須知道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是男女不具備合法婚姻關係下所生的子女,但是男女結婚與否並不影響非婚生子女與其父母的關係。基於天然的血緣關係,非婚生子女仍舊是男女雙方的子女。所以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換句話說,婚生子女該有的權利,非婚生子女同樣擁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非婚生子女是如何繼承財產

二、非婚生子女有沒有繼承權,可以繼承財產嗎

既然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那麼非婚生子女當然享有繼承權。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而這裏的“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還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因此,在發生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糾紛時,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可以繼承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但是,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是一回事,能不能繼承到財產卻是另一回事。因爲,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方式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在死亡人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按照法定方式進行繼承,此時非婚生子女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到財產。

如果死亡人立了遺囑,那麼財產的繼承就要按照遺囑的內容進行。如果死亡人在遺囑中沒有把非婚生子女列爲有權繼承財產的人,那麼非婚生子女就無法繼承到財產。

非婚生子女是如何繼承財產2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非婚生子女是如何繼承財產 第2張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非婚生子女是如何繼承財產3

一、非婚生子女怎麼繼承家產

非婚生子女繼承財產如果是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遺產的,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平等作爲的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父母的遺產;如果是按照遺囑繼承的,按照遺囑約定的繼承。

二、非婚生子女繼承權條件是如何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如撫養教育、管教保護、贍養扶助和遺產繼承等,同樣適用於父母與非婚生子女。根據上述規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視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權利,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且不允許任何個人、組織、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視,由此而引起的侵權,由侵權人承擔完全責任。

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在繼承問題上均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權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非婚生子女是如何繼承財產 第3張

三、非婚生子女繼承遺產的份額

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死者的遺產,如果在過世前立下遺囑的,按照其立下的遺囑執行;沒有立下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人順序進行繼承。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二者都是子女,依據法律規定,他們都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權方面沒有什麼區別。但是根據實際情況不同,在遺產繼承時,可以參考以下幾種情況進行分配。

(一)對於在享受繼承權的幾個子女,若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難或者沒有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遺產進行分配時要適當予以照顧。

(二)對於享有繼承權的幾個子女中,若被存在盡了被繼承人的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其共同生活的子女,遺產進行分配時,可以多分。

(三)對有贍養能力和贍養條件的子女,卻不盡或者少盡此種義務的,就會在繼承權方面進行削壓。

上面所說的子女,包括所有類型的子女,不管是不是婚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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