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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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如何補償? 我們在公司工作的過程中,公司是應該要給正式員工購買社保, 爲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義務,那麼如果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如何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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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繳納社保的賠償是,可以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補償金;如果單位拒絕支付這筆補償金的話,那麼也是可以直接的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部門來解決雙方的糾紛,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爲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4)如公司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補繳社保的。 公司一直沒有籤合同,也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承擔賠償金的,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如何補償

(5) 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公司還要支付失業保險金的。 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爲,還要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第六、如果公司剋扣工資,還應足額支付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就以上糾紛,無法協商的可以提起仲裁處理!

(6)《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工人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組織覈定其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社會保險是一種爲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羣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爲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未繳納社保而導致員工的利益受到損失的,那麼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補償,但對於這筆補償會按勞動者所工作的年限以及還有工資的收入來進行確定,如果因未購買保險還無法報銷醫療保險的,那麼是可以讓單位承擔這筆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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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未繳納社保怎麼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未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給員工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爲員工繳納社保是員工所在企業的法定義務,這是無可辯駁的。而且應該按時足額繳納社保。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爲員工繳納,員工自己委託代理機構繳納的,產生的費用應當由企業支付給員工。而這時候,勞資雙方的關係已經不單純是勞動關係了,變成了普通的民事關係,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應當以要求企業補償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是要求企業補繳社保。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2、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3、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4、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5、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

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如何補償 第2張

二、單位不繳納社保將面臨什麼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綜上所述,繳納社會保險是單位的基本義務,員工入職後的次月,單位就應該辦理社保賬戶,如果沒有如期繳納,給員工造成額外損失的話,單位負責賠償。比如員工自己找代理機構繳納社保產生的費用,單位要賠償。另外,勞動局還會對單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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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交社保賠償標準是多少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和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3、如果爲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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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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