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情況構成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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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情況構成輕傷,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知道造成人身損害時,公安機關就會對受害者進行人身傷害鑑定,根據實際的傷害情況可以分爲輕微傷、輕傷以及重傷。賠償根據不同的傷殘情況來決定的。那麼什麼樣的情況構成輕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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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

構成輕傷的條件是: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致人輕傷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嚴重可能會構成故意殺人罪,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第五條

輕傷一級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釐米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釐米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釐米以上。

3、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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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5、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6、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徵。

7、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8、脊髓挫裂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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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輕傷一級大概賠多少錢?

造成輕傷一級大概賠多少錢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一般在幾萬左右,賠償標準是根據實際傷害後果而定的,一般包括下列項目:

1、醫療費賠償計算公式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 醫藥費 住院費 其他醫用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計算公式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元×住院天數

3、營養費賠償計算公式

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4、受害人誤工費賠償計算公式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365日)×誤工天數

5、陪護費賠償計算公式

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人的原收入×陪護時間;或者同等級別護工報酬標準×陪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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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費賠償計算公式

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票據)

7、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傷殘指數

二、造成輕傷一級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造成傷害後經過鑑定構成一級輕傷的,肇事方要承擔賠償責任,並且會被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打架輕傷一級賠償標準,需要對上述不同的項目來進行賠償處理的, 具體情況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並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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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輕傷賠償按照人身損害實際情況決定,一般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一般來說,輕傷不會賠償太多錢,因爲傷情不屬於太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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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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