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經濟補償法律規定是怎麼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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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經濟補償法律規定是怎麼計算的,想要離婚的夫妻也變得越來越多了,而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之一,下面就爲大家分享離婚經濟補償法律規定是怎麼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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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經濟補償婚姻法中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1、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的修下,以一方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爲前提,付出義務的多少自然是確定補償數額的主要因素。

這種根據付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協助對方工作的多少來確定補償數額,實際上就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工作的價值貨幣化、有形化。爲此,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價格、僱用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作爲參考因素。

2、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顯性的、有形的財產價值,如收入、購置的房產等,而且包括隱性的、無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憑、執照、專業職稱、尚未獲得利益的知識產權等。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既應考慮因之獲得的無形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價值。

3、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

按婚姻法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纔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就是婚姻法中關於離婚時經濟補償的規定。

離婚經濟補償法律規定是怎麼計算的

二、請求離婚經濟補償金有哪些條件?

1、經濟補償以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爲前提。

對於雙方沒有約定實行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補償。因此,這種情況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請求權。只有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用來補償爲家務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損失時,纔可以請求對方以個人財產給予適當補償。

2、必須是提出需要經濟補償的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付出了較多義務。

離婚時,在有的情況下,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進行適當的經濟補償,比如一方依法承擔了較多勞務,另一方應該給付經濟補償金。可能大家對於此類問題的瞭解不是很明確,閱讀有關法律規定,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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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離婚補償請求權,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補償的請求。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三條總的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對等分割;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從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講,夫妻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的現象是正常的。但依照民法公平對等原則的要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理應享受與義務相應的權益回報。

過去,對於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能採取多分得財產份額的方式適當予以補償,對於夫妻雙方作出財產各自所有約定的,離婚判決時則不考慮財產分割問題。

實際上,一方如果付出較多義務的,必然會出現個人財產減少的實際情況,因此需要特別規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離婚時另一方應對其予以補償,否則財產權益的分配顯失公平。

另外,對“付出較多義務”如何認定,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可能出現認識上和觀念上的分歧。

按照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列舉,撫養子女、照料老人,輔助另一方工作是付出較多義務的主要方面,但也還包括其他方面的義務。這是承認家務勞動尤其是婦女的家務勞動的經濟和社會價值的體現。

在人們長期形成的觀念中,家庭義務首先是指給付扶養費用,而家務勞動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員、照顧老人生活等則不受重視。

而正是這種認識上的偏差,導致從立法上忽視家務勞動可轉化的社會經濟價值,也導致家庭成員產生輕視或歧視家務勞動的思想,從而影響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我國關於離婚補償的規定,賦予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補償請求權,實際上意味着對家庭義務中無形投入的認可。

但是,司法審判中,涉及到對“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的認定時,仍應防止以經濟支出數額之量化作爲衡量標準,從而在客觀上限制對家庭作出貢獻但沒有經濟收入一方的補償請求權的失誤。

完整意義上的家庭義務,既應包括經濟支出部分(有形財產),也包括操持家務勞動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無形投入)。對這些無形投入的認可,在一些國家的立法中有所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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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方能否要求離婚經濟補償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之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鄉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這樣的規定有利於保護婦女合法的權利,體現法律的公平性。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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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提出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具體

1、婚姻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重大過錯,有以上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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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麼是離婚經濟補償

1、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制度。

2、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3、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

(1)婚後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法律允許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適用經濟補償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夫妻對婚後財產進行了各自所有的約定。

(2)請求方付出較多家庭義務。

(3)離婚時提出。這種補償請求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只能在離婚時提出,不能是離婚之前,也不能是離婚之後。

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一方所付出的勞務價值相當,具體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據實際情況判決,法院判決時,應根據婚姻當事人結婚時間的長短、家務勞動和協助勞動的強度和持續時間、受益方的受益情況和雙方離婚時的經濟狀況等多種因素綜合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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