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品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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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用品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爲更好的控制辦公消耗成本,規範公司辦公用品的發放、領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一、耐用辦公用品的領用:
1、耐用辦公用品包括:辦公桌,椅子,電話、計算器、訂書機、文件欄、文件夾、筆筒、打孔機、剪刀、戒紙刀、直尺、起釘器,紙簍。
2、耐用辦公用品已於員工入職時按標準發放,原則上不再增補,若破損、殘舊需更換的必須以舊換新。
二、易耗辦公用品的領用:
1、易耗辦公用品分爲兩部分:部門所需用品和個人所需用品。
2、部門所需用品包括:傳真紙、復(寫)印紙、打印紙、墨盒、碳粉、硒鼓、光盤、墨水、裝訂夾、白板筆。
3、個人所需用品包括:簽字筆(芯)、圓珠筆(芯)、鉛筆、筆記本、雙面膠、透明膠、膠水、釘書針、回形針、橡皮擦、塗改液、信箋紙。
4、部門常用易耗辦公用品月用量標準見附表。此標準爲暫定數,可依據每月平均用量進行合理調整。
5、每月25日前,由各部門將次月《易耗辦公用品需求計劃表》填好(常用易耗辦公用品不得超過每月用量標準),經部門負責人初核,綜合辦複覈,總經理批准後,綜合辦公室認可後統一採購。
6、領用方法:由各部門按發放日期統一到綜合辦公室領取,填寫《領料單》,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後交綜合辦公室按《易耗辦公用品需求計劃表》發放,若部門領用超出需求計劃的,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發放。
7、部分辦公用品(油性筆、水彩筆、簽字筆、白板筆、圓珠筆芯、圓珠筆、塗改液、各種電腦墨盒)實行以舊換新原則,傳真紙領用時須以中間紙交換。
8、電腦耗材品(鼠標、墨盒、打印墨水碳粉、硒鼓等)由綜合辦審覈方可領用,申領時須依舊換新。
9、本着節約與自願的原則,可不領用或少領用的應儘量不領用或少領用。公司對於節儉成效突出的員工,公司將予以表揚。
三、未列入耐用及易耗辦公用品的其它物品的申領,按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四、辦公用品的領取。
1、一般辦公用品可根據工作需要,由科室工作人員填寫《辦公用品請領單》(一式兩份),經本科室主任簽字後,直接到辦公室領取。
2、特殊辦公用品需經主管所長鑑批後,由使用科室填寫《辦公用品使用登記表》,直接辦理領用手續。
五、辦公用品的發放與管理。
1、一般辦公用品的發放,由辦公室負責人員依據經科室主任簽字後的《辦公用品請領單》,直接發放各使用科室。特殊辦公用品的發放,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經使用科室辦理有關領用手續後,交使用科室具體使用和管理。
2、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辦公用品的管理工作,要做到分類存放,碼放整齊,清潔有序。
3、要認真做好新購物品入庫前的檢查、驗收工作,要建立辦公用品管理臺帳,做到入庫有手續、發放有登記。
一.消防用品的購發:
1.材料設備部根據各部門需求制定《採購計劃》。
2.消防用品必須從正規渠道購買。
3.所購物品必須具備相應的證明。
4.所有消防用品必須統一發放,並進行領用登記。
二.消防用品管理要求:
1.對公司人員進行消防用具的使用培訓。
2.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確保其能正常使用,發現失效或損壞應立即停用,並配備新器材。
3.企業各單位所配置的消防設備、器材,如各滅火器、消防栓、水袋、鍬、桶等,要按照責任由相關管理部門及所在單位共同負責,落實到人,加強管理。
4.消防器材的設置和管理,要做到三定(定部位、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保養),一追查(如有違者追查責任)、除滅火外,遇特殊情況,必須動用消防器材、設備時,必須通過企業相關管理部門同意。
5.消防器材、設備的放置地點周圍不準堆放障礙物,廠區道路不準堵塞,以免影響滅火行動。
6.對違反上述規定者,任何人有權令其改正,不聽勸阻者,不論是單位還是個人,要根據情節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規範施工現場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檢驗、發放、使用和報廢,保障職工能使用合格、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消除因勞動防護用品引發的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防護用品分爲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本辦法中的勞動防護用品指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中的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
第四條公司物資和安全部門應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名錄》對供應單位的資格進行認定。對現使用及新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宜從《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名錄》中選擇。
第五條由於地方政府的特別指定等原因,致使勞動保護用品未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名錄》中,由項目部向公司指定的供應商採購。
第六條項目開工前,項目安全部門編制項目勞動防護用品需用計劃,報項目經理審覈、批准,項目物資部門按計劃採購。
第七條各勞務和專業分包進場後應將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需用計劃報項目部。
第八條物資部門應通過供貨合同約定勞動防護用品的產品質量和驗收要求。具體包括:規格、型號、等級、品名、驗收準則和方法。
第九條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作好標識並清退出場。驗收的辦法包括:查驗質量合格證明和質量檢驗報告;通過外觀檢查實物質量;按規定抽樣複試。
第十條項目應按以上規定的採購程序採購勞動防護用品。對不按規定採購安全防護用品的責任人員,視情況給予進行經濟和行政處罰。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第十一條勞動防護用品由項目部統一採購和發放,各勞務和專業分包單位不得獨自採購和發放。
第十二條項目部和各勞務、專業分包單位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第十三條工人領取勞動防護用品後,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做到“三會”:會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會正確維護保養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工人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十五條應在性能範圍內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超極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未經檢測部門認可或經檢測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第十六條對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工人,可視情況進行經濟處罰或解除勞務合同。
第十七條項目安全部門應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定期檢查和檢測,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的檢查和檢測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與報廢
第十八條從生產之日起,塑料帽不超過兩年半;玻璃鋼(維綸鋼)橡膠帽不超過三年半。公司安全部門對到期的安全帽,要進行抽查測試,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以後每年抽驗一次,抽驗不合格則該批安全帽即報廢。
第十九條安全帶使用兩年後,應按批量購入情況,抽驗一次。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帶子使用期爲3~5年,發現異常應提前報廢。
第二十條安全網從生產之日起,超過2年者,應按2‰抽樣,不足1000張時抽樣2張進行衝擊試驗。對使用中的安全網,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並及時清理網上落物污染,當受到較大沖擊後應及時更換。
一、辦公用品管理條例
1、辦公用品應登記造冊,並由祕書處統一發放和管理。
2、各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程序領取相關物品。
3、各部門領取辦公用品時,應由該部門負責人打申請報告並簽字,經祕書處同意方可領取,並備錄在案。若領取物品數量較多或大件物品,需報上級組織。
4、各部門領取的辦公用品由部門自身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出。
5、各部門應有節制的使用辦公用品,避免鋪張浪費。各部門領取的物品應按規定數量領取,超出、破損部分均由部門自行解決。
6、辦公用品爲公有財產,不得損壞、遺失、據爲已有。
二、辦公用品借支條例
1、各部門向辦公室借出物品,需經祕書處負責人登記在冊,並註明所借物品名稱、數量、借出日期和歸還日期。
2、辦公用品不得擅自向外借用,特殊情況急需外借時,須由使用方向祕書處打借條,經同意後方能借出。
3、借出物品應及時歸還,經檢查完好後,方能註銷借條,並由祕書處保管。
4、借出物品未及時歸還者,由借出人員負責追回,並停止借物者借取資格。
5、辦公用品支出應由祕書處負責人根據各部門工作需求,按規定程序發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制定的目的是規範辦公用品的採購、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方便員工領用辦公用品,合理控制辦公用品的費用支出,以節約公司資源。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辦公用品的採購、發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行政部統一負責辦公用品的採購、發放、保管、使用和監督等日常事務。
第二章辦公用品的採購管理
第四條辦公用品採購程序。
(1)行政工作人員須及時掌握辦公用品的庫存情況,並根據平時的消耗水平制訂採購計劃,明確訂購數量,填寫《辦公用品申購單》。
(2)將經行政部經理審覈的《辦公用品申購單》,提交給公司總經理審批。
(3)審批通過後,根據審批意見,行政部負責採用訂購或直接購買的方式實施購買。
(4)所訂購辦公用品到貨後,行政部應嚴格根據送貨單進行驗收,覈對型號規格、品種、數量和質量,以確保不存在任何問題。
(5)驗收人員在《辦公用品驗收單》上填寫驗收結果並簽字確認。
(6)針對直接購買的辦公用品,經辦人可憑《辦公用品申購單》以及有效發票,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針對採用訂貨方式購買的辦公用品,經辦人須憑《辦公用品申購單》以及《辦公用品驗收單》,到財務部辦理領款手續。
第五條辦公用品採購規定。
(1)經辦人應本着。合理節約”的原則實施採購,避免重複購買造成庫存積壓;選擇供貨商時應貨比三家,儘量選擇質優價廉的辦公用品。
(2)各部門如因工作原因而對某種辦公用品的需求量或規格發生更改時,需向行政部提出書面申請,以便行政部及時對訂購計劃進行調整。
(3)行政部應填寫《辦公用品訂購進度控制表》,表中應詳細地記錄訂購日期、數量、單價、供應商信息以及到貨數量和日期。
(4)如遇特殊情況,辦公用品需求部門可在採用電話或傳真的方式通知行政部後,自行選擇購買所需物品,但事後需及時補辦相關手續。否則,所產生的費用公司將不予報銷。
(5)驗收結果爲不合格時,由行政部負責與供應商溝通協商,進行退換貨等相關事宜的處理。
(6)對於驗收結果爲不合格的用品,財務部有權拒絕支領相關費用。
(7)經辦人員應秉公辦事,採購過程中嚴禁收受回扣及其他禮品。確實無法拒絕時,應上交公司。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公司將根據情節輕重對違反者處以警告、罰款、降薪甚至辭職處理。
第三章辦公用品的領用和發放
第六條辦公用品領用和發放辦法。
(1)領取物品時,需以部門爲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行政部提交《辦公用品審領表》寫明所要的用品名稱與數量,並由部門主管簽字覈准。
(2)公司每月的1~3日爲統一的提交申領表時間,遇節假日順延,其他時間均不予受理。
(3)行政部根據申領表的內容備齊所需物品,於每月5日前向各部門分發。同時進行辦公用品發放的登記工作,寫明分發物品的名稱、數量、型號規格及分發日期,最後由申領人簽字確認。
(4)員工離職時,其已領取或保管的訂書器、計算器等耐用品必須交還給行政部。如有丟失或損壞,行政部負責折價後向其索取賠償。
(5)經公司總經理批准的特殊辦公用品可隨時申領。
第七條新員工人職時,可按照覈定的崗位標準領取一套辦公用品。具體內容如下表
辦公用品崗位領用統一標準一覽表
崗位
標準配備
員工
水性筆、記事本、文件夾各一個
財務部員工
水性筆、記事本、文件夾、計算器各一個
部門主管
水性筆、記事本、文件夾、計算器、訂書器、鉛筆各一個
部門經理以上人員
圓珠筆、水性筆、皮面筆記本、筆筒、書架、活頁夾、計算器、鉛筆各一個
備註
因工作原因需領用標準配置以外的辦公用品,需按照常規辦公用品申領程序申領
第四章辦公用品的保管和使用
第八條辦公用品的保管及使用管理。
(l)行政部應建立庫存辦公用品臺賬,明確掌握辦公用品的庫存。情況。
(2)辦公用品倉庫須經常清掃整理,並定期進行盤點。盤點時如有賬物不符的情況,應及時查明原因,做到賬物相符。
(3)行政部應根據辦公用品的採購價格覈算出物品單價,並根據各部門的領用情況計算出相應的費用,將其作爲年度考覈的依據,並定期進行整理、彙總及存檔。
(4)水性筆、圓珠筆等首次領用後三個月內,只能領用筆芯,不得重複領用。
(5)離職人員交回的耐用辦公用品由行政部安排重新發放,申領人不得以其新舊爲由拒絕領用。
(6)行政部對已無使用價值、決定報廢的辦公用品應做好登記,寫明用品名稱、價格、數量及報廢處理等事項。
(7)樹立節約意識,提倡無紙化辦公,儘量使用網終資源,降低易耗資源的消耗。
第五章辦公用品的使用監督
第九條各部門經理負責監督本部門辦公用品的日常使用情況。
第十條行政部應定期對各部門辦公用品的領用申請以及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覈對。
第十一條行政部每月填寫《辦公用品使用情況彙總表》,一式兩份。一份存檔用與年終各部門的績效考覈,另一份提交各部門經理,使其瞭解本部門辦公用品的消耗情況。
第十二條實行“走動管理”,發現問題及時提醒解決,杜絕浪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行政都所有。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1、勞動防護用品分爲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根據生產中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勞動條件和不同工種,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3、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按現金髮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5、使用部門制定適用本部門工作特點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細則,由各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執行,公司對勞動防護用品實施統一採購。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須進行督促檢查執行。
6、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必須在具備《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
7、對特種防護用品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8、部門員工須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使用不當:
(1)勞動用品使用前應首先作一次外觀檢查。檢查的目的是認定防護用品對有害因素防護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觀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件組裝是否嚴密,啓動是否靈活。
(2)勞動用品的使用必須在其性能範圍內且達到標準要求,不得超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規定的監測部門認可和檢測不達標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瞭解使用性能和佩戴方法,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使之規範化、制度化。
爲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一、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爲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職責
2.1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2生產部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
2.3生產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採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範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生產部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生產部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並根據有關規定製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生產部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防毒面具等用後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爲了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與安全,防止發生傷亡事故,加強對員工的個人防護,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制定本規定.
一、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範圍和原則
1.發放範圍:
(1)從事高溫、輻射低溫操作者.
(2)從事有燒、燙傷機械傷害危險操作者.
(3)從事散發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氣體粉塵等有害作業的操作者.
(4)從事腐蝕、潮溼或苦髒崗位操作者.
(5)從事高空或溼式作業的操作者.
(6)從事有可能受到電擊、電傷等危險的電氣操作者.
(7)從事有強噪聲或可能令人窒息作業的操作者.
(8)從事有磨損和油灰等污染作業的操作者.
(9)從事露天作業而必須在雨中堅持生產的作業者
(10)凡是在嚴寒氣候中,從事露天作業邊疆時間超過4小時的作業者.
(11)其他需要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作業者.
2.發放原則:
(1)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嚴格招待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得任意擴大發主和範圍和提高標準.
(3)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摺合現金髮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轉送、轉賣.
二、發放使用標準
1、發放、使用管理標準,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及單位規定的發放標準執行.
2、新工種、新項目需新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結合同類單位發放使用標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發放使用標準.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按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保證安全.
基層幹部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
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實習生、代培人員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品由實習單位提供,費用按協議規定處理.
6.進入生產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7.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期滿手以舊換新.
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
員工調出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一律由單位收回;員工單位內部調動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片同時轉交新單位;工種變動時,原工種和新工種標準之間的差別按實際情況增減.
四、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職責
安全管理部門
(1)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款式、標準招待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國家、省、市行業規定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修訂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發放標準和管理辦法。
如發現質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權指令停止發放和退回。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領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批。
物資採購部門
(1)必須採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採購需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同意方可採購。
3.材料供應部門
(1)要認真按勞動防護用品標準、規格、款式、質量要求對入庫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不符合標準不準入庫和發放。
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總是時,要報安全管理部門及時進行處理。
對庫內勞動防護用品要認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項。保持良好通風,防止勞動防護用品損壞。
4.財務部門
按主管部門提出的季度勞動防護用品的預算計劃,及時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經費。
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專款專用臺帳。
其他部門
人事勞資部門提供工種及人數,對改換工種人員辦理手續,並通知安全管理部門。
技術部門負責新工藝、新工種認定。
青島地鐵一期工程(3號線)12標項目部
第一條爲加強黨政機關舉辦大型活動(會議)及組建臨時機構的專用物資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避免重複購置和資源浪費,進一步規範國有資產處置行爲,根據《XX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的通知》(行政辦【20xx】98號)有關規定,建立黨政機關公物管理制度,設立黨政機關公物倉(以下簡稱公物倉)。
第二條公物倉是黨政機關舉辦大型活動(會議)及組建臨時機構的物資設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和資產回收處置的專門機構。
第三條公物倉設在財政局,具體負責公物倉資產的保管、租賃、借用、調劑、處置、回收等工作。
第四條公物倉倉儲資產範圍:
(一)黨政機關舉辦大型活動(會議)結束或組建臨時機構撤銷後收回的資產;
(二)行政事業單位更新報廢需交回的資產;
(三)執紀執法部門的罰沒物資;
(四)因單位撤併等原因收回的資產;
(五)其他應收回的資產。
第五條公物倉對資產實行專庫存放、專人保管、專戶管理。除報廢資產外,全部納入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並對資產的入庫、借出、租賃、調劑處置等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黨政機關舉辦大型活動(會議)或組建臨時機構所需資產(除一次性消耗用品),由牽頭部門提出申請,經財政局批准後從公物倉借用。
第七條公物倉資產不能滿足需要,確需購買的,財政局提出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批後,由政府統一採購,交公物倉保管。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因臨時或突擊性工作需要而單位又不能調劑解決的資產,可向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審覈批准後從公物倉借用或租賃。
第九條使用單位對借(租)用的資產要有專人負責,不得截留、挪用、調換、私分或擅自處理,確保借(租)用的資產安全完整並按期歸還。
第十條罰沒物資由執紀執法部門提出申請,財政局按照規定程序審覈批准後,執紀執法部門將資產移交公物倉。
第十一條資產入庫,由上繳部門填制《XX縣公物移交清單》,公物倉管理人員清點驗收、簽字蓋章,並據此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二條公物倉對逾期20日沒有繳回的資產向牽頭部門發放《資產催收》,由牽頭部門負責將資產收回後交公物倉。
第十三條公物倉應對更新換代的自動化辦公設備及時進行調劑使用,避免造成浪費和損失。
第十四條公物倉應及時對如下資產進行整理歸併進行公開處置。
(一)不易儲存或長期閒置的資產;
(二)達到報廢年限的資產;
(三)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四)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和其他需要處置的資產。
第十五條資產的處置嚴格按照《XX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行財[20xx]163號)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資產的處置收入上繳國庫,資產賬目應及時進行調整,確保賬賬、賬實、賬卡相符。
第十七條主辦單位要加強對借(租)用的資產的管理,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截留、挪用、調換、私分處置資產或使資產受到侵害的行爲,一經查實,責令改正,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執行。
冶金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的修訂方案
爲了更新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我們在20xx年1月4日公司標準化建設會議上,要求各分公司調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實施和發放使用情況。根據各分公司反饋回來的信息,結合現在的發放標準,經過20xx年3月22日下午董事會和經理辦會議討論通過,修訂方案如下:
一、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分公司發放和承擔費用
1、小件勞動防護用品,指洗浴類(香皂、洗衣粉、毛巾等);手套類(線手套、電焊手套、防水手套、絕緣手套等);口罩類(紗口罩、防塵口罩、防毒口罩、過濾紙等);眼鏡類(電焊眼鏡、電焊面罩、防護眼鏡等)和耳塞。
2、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公司制定,分公司負責發放,分公司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供應部購進,購進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管理規定,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化要求。分公司發放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到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4、新增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同大件勞動防護用品一起下發預發表,月底發放結束,返回人力資源部上臺帳。原來由分公司發放的洗衣粉、手套、毛巾等按原發放標準和辦法執行。
5、有分公司發放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標準發放,公司安全部負責監督管檢查,發現沒有配備或者沒有佩戴的,從重處罰。
6、每月底,企管部根據人力資源部報出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彙總表》,把小件勞動防護用品費用單另擇出,計入分公司費用。
二、個別工種發放標準調整如下:
1、炸藥總庫保管:發放防靜電服、防靜電鞋,不發其他工作服。
2、燒火工發放標準:布工作服(12月)、藍色安全帽(12月),皮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皮工作鞋(12月),防護眼鏡(1年,分公司發放),毛巾(3月,分公司發放)。
3、修理工:增加護腳,使用期限6個月。
4、擋池工:增加防水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高筒膠鞋(12月)。增加分身雨衣(12月)。
5、破碎工、給料工:增加防塵口罩、耳塞4個月1個;皮帶工增加防塵口罩4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6、井上、井下勾料工:增加防塵口罩3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7、磁選工、過濾機工、砂泵工、振網篩工:需要防水手套由分公司和車間自備,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8、本條款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爲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負責個人防護用品實施計劃、採購、驗收、保管、發放的部門和使用人員。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職業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是保護員工健康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指發給員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着裝、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單位職業健康安全負責人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員工在作業時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職業健康安全部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各單位按擬定的標準執行。
三、建立防護用品領用登記卡片或領用證制度,凡發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均由二、三級單位進行登記,領用證或登記卡片由單位保存。
四、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內部調動的員工應按其變動後的工種標準領取防護用品。
五、凡發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更不能轉賣等,若發生上述情況,給予適當處罰。
六、員工進入廠區,根據不同季節正確着裝,分別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勞保皮鞋。檢修人員在生產現場作業時,根據作業性質和接觸物質等選擇不同的防護用品正確穿戴(連體工作服、防砸作業鞋、防酸鞋、防酸靴、安全帶等防護用品)。
七、凡發給車間、班組的公用防護用品(如:防護面罩、防酸服、隔熱服、防酸靴、防酸手套等),均應建立登記臺賬,指定專人管理
八、凡調離公司的員工,應在調離前交清防護用品,方可辦理調離關係。
九、凡因故較長時間未出勤者,根據離開崗位的時間,酌情停發,減發或延長防護用品的使用期(一月以上者,停發肥皂、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發一切防護用品)。
十、凡已享受專業服裝待遇的員工(如:公司消防隊,治安保衛人員),公司不再另發防護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適當解決。
十一、凡外單位來公司實習、培訓等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參照本公司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所需經費由原單位負責。
十二、臨時工崗位的防護用品可參照本公司防護用品標準發放,其費用按簽訂的勞動合同執行。
十三、環保安全部職業健康安全部門負責審查進入本公司的外部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認可工作。制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審批防護用品的發放,負責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及使用管理,並對購進的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十四、物資採購部門根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負責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和發放,購買防護用品必須到領有《定點生產證》、《經銷許可證》的單位購買,對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職業健康安全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
十五、財務部門負責提供購買防護用品的資金,對購置防護用品經費須憑環保安全部職業健康安全部簽署的報銷憑證列支報銷。
十六、各二級單位負責對佩戴個人防護用品人員、數量、種類的進行統計上報。按照公司的要求領用個人防護用品併發放到員工。對員工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進行指導、督促正確佩戴。
十七、工會是防護用品的監督部門,有權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使用進行監督。
十八、環保安全部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內防護用品進行抽查與檢查,需要技術鑑定的送國家授權的防護用品檢驗站檢驗。
十九、防護用品的報廢,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判廢條件、判廢程序、判廢處理規定執行。
二十、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環保安全部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
二十一、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規、標準和公司其他相關制度執行。
爲建設節約型機關,進一步規範辦公用品採購、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辦公用品的購置,由辦公室內務人員負責。採購根據工作需求向分管副祕書長報請填寫購置計劃表,單項費用超過300元或每月合計費用超過1000元的,報祕書長同意後執行。購置辦公用品,內務人員要將時間、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等項目詳細記載,和財政公開招標確定的供應商做好按月結算工作。單位支出完成後,當年採購辦公用品費用總額表要和逐日領取簽字明細表一同裝訂,合併歸檔。
二、領取辦公用品要嚴格履行簽字手續並在公告欄公示,辦公室內務人員具體承辦辦公用品的領取登記。
三、市政協領導、辦公室、各委專項設備(如電腦、傳真機、打印機、計算機)的購置,按照《政協高平市委員會辦公室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執行。維修、更新配件應報告辦公室,經祕書長同意,安排專人到指定地點維修和更換,並由使用人在明細表上簽字。未經批准或當事人未在明細表上簽字以及自行聯繫購置或維修配件的,不予報銷。
四、各類會標、牌匾、條幅、標語、證件等用品的製作,本着優質、節儉、實用的原則,由辦公室內務和各委(室)負責人,按照製作要求,同承製方共同談妥價格後進行製作。各委(室)把關負責,承辦人要在製作明細表上簽字,一式兩份,一份在公告欄公示後由內務人員留存,一份附在報銷憑證後作報銷用。
五、機關日常公文、文書材料的打印、複印工作,當自印無法滿足需要時要到市財政公開招標確定的承印單位印製。印製時要履行簽字手續,每月結算一次。
爲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和勞動保護政策,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確保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有較好的防護條件,促進我礦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上級及集團煤礦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個人防護用品種類:礦工靴、工作服、安全帽、防塵口罩、絕緣靴、絕緣手套、棉襖、防護眼鏡、雨衣、皮褲、防噪耳塞等。
各部門職責
(一)物資管理科是個人防護用品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編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計劃,負責各單位防護用品的領用審批、統計工作。
(二)煤礦的經營或財勞部門分別負責本煤礦及下屬各單位的防護用品(小護品)計劃、審批、領用等工作的落實,並對下屬各單位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經營管理部負責審批後的個人防護用品(小護品)計劃的落實,對各環節及職責部門進行監督考覈。
(四)供銷煤礦華豐分部負責按計劃要求落實進貨、根據各單位提供的料單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第三十六條個人防護用品的審批發放
(一)物資管理科依據《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xx)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工種分類臺帳和員工個人防護用品領用手冊,對於接觸粉塵作業的直接工並對各工種個人防護用品進行配置,嚴格按規定審批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微機集中統一發放。
(二)根據庫存情況及防護用品工種配置標準,物資管理科每半年編制一次個人防護用品使用計劃,經礦批准後,轉供銷煤礦華豐分部。
(三)按照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期限,物資管理科及時對各工種到期的個人防護用品進行配發。
(四)對新參加工作人員或員工工種變更的人員,物資管理科根據員工工種、個人防護用品配置標準進行(配置或重新配置)配發。
(五)員工憑個人防護用品手冊和領料單審批領取。
(六)對因生產需要超出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範圍的,由單位寫出書面報告,經礦審批後,物資管理科再予以辦理。
(七)小護品每年集中發放兩次,上半年以6月底在冊,下半年以12月底在冊,由單位持領料單集體領取發放。
(八)各煤礦、各單位要建立個人防護用品領用、審批、發放臺帳,並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審批計劃。
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管理
(一)各單位技術負責人爲本單位個人防護用品佩戴培訓指導、監督、報廢主要責任人,定期對各類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組織培訓使用講解,對已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按規定及時報廢,重新審批。
(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者要嚴格按規定正確佩戴,對於井下使用的防塵口罩、防噪耳塞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佩戴到位,切實發揮防護作用。
(三)礦安監員、工區各級管理人員要把防護用品佩戴檢查,納入安全監察範圍,對於不按規定佩戴的員工進行酌情處罰。
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
(一)供銷煤礦華豐分部根據物資管理科編制的個人防護用品使用計劃進行採購,對供應商的評價,執行《採購、進貨檢驗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二)對特種防護用品的採購,供應商必須提供經國家法定機構技術鑑定,由勞動部門頒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經營條件資格認可證》和國家質量檢測中心《產品檢驗報告》及許可文件,由供銷煤礦華豐分部負責存檔保存複印件。
(三)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前須進行嚴格檢查,發現超過安全使用期限或失去安全效能的,不得發放使用,並隔離存放,建立報廢記錄。絕緣靴、絕緣手套由生產部機運組定期打壓實驗,不符合要求的由鑑定部門出具報廢手續到人力資源辦理更換證明。
(四)個人防護用品一律由礦統一配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購買,一經發現,對責任人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特殊防護用品由單位報經礦審批後,予以配備。
(五)個人防護用品種類的更該及調整,隨上級有關文件規定調整而變動,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和替換。
一、發放原則
1.凡屬在生產過程中,起保護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者則予配發;否則,不發。
2.根據勞動條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節約使用的精神,對於不同的工種,不同的條件,發放不同的勞保用品。
3.凡從事多工種生產作業的職工,按其擔負的主要工種的標準發給。
4.標準規定的雖有,但不需要者不發。
二、發放和管理
1.勞保用品的採購可由供應部負責統一採購供應。
2.公司要建立健全勞保用品的計劃、保管、發放、獎懲等制度,各級領導要認真貫徹國家勞保政策、法律、規定標準,並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行政人事部門負責做勞保用品計劃,制定修改本單位勞保實施細則,並會同勞資、工會、財務等部門檢查勞動保護政策、法律、規定與標準的執行情況,及時研究採用能增強防護能力的,物美價廉、新穎耐用的新產品。
4.勞保用品使用期滿,需經所在班、組和主管領導(部門)鑑定覈實後方可換髮,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個人拆洗修補。
5.支援外地的生產人員。可按當地規定標準供給或借給,用後收回。
6.職工因各種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在半年以上者,個人用品應根據實際有的停發,有的則相應延長使用期,調做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應按管理人員標準發給。
7.參加各類政治、業務、技術、文化、學習的職工,可按其時間長短,分別實行停發、減發或延長使用期的辦法。
8.參加生產勞動或短期下班組勞動的幹部,可發給必需的勞保用品,長期參加班、組勞動的幹部,應按其所在班、組工種的標準發給。
9.代培、代訓、送外或實習人員的勞保用品,由原單位負責發放或借給,用後收回。
10.職工在公司範圍內調動,個人使用的物品可帶至新單位繼續使用,並由調出單位辦理調撥手續。調出公司,勞保用品一律收回。職工變更工種時,應按新工種標準發放。
11.勞保用品屬生產所需,非生產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須嚴格執行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擅自擴大發放範圍,提高標準,違者要追究責任。同時教育職工自覺愛護、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丟失、損壞或作它用。
12.對防護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網(帶)、防毒口罩、漏電保安器、絕緣用品等,須建立健全檢驗制度,使用前要嚴格檢查,發現破損、失效、影響安全時,應及時修理或停止使用。
第一條辦公用品做爲企業的必須開支,在公司的運營費用中佔有一定的比例。爲了加強和規範辦公用品的採購、發放、領用、回收等環節的管理規定,可達到使公司壓縮開支,樹立形象,強化管理的目的。
第二條辦公用品雖小,但積少成多,因此辦公用品的發放必須有嚴格的制度規定來保障,任何情況下都應節約使用。
第三條根據工作的需要情況,確定各辦公用品配備規格一覽表,作爲發放用品的依據。員工如離開本單位,均應退回領用的辦公用品。違反者,公司財務將不予發放工資。
第四條辦公室(行政部門)負責辦公用品的收發、申請、採購、理清各環節的運作。認真做好計劃、預算工作以及根據情況制定不同的管理辦法及配給辦法。
第五條辦公文具的領用採取以舊換新的方式,在領用前,各部門人員在填寫申請單後,再行發放。
第六條對於可繳的辦公用品,如訂書機,打孔機等用品在人員離職後可收回下發給下一任同事使用。
第七條公司員工領用價值在人民幣一百元以上的辦公用品時,須經部門主管覈准同意後,到辦公室備案方可領用。
第八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購買辦公用品,否則行政辦公室不予登記,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第九條對於不在日常辦公用品目錄上的辦公用品,各部門需事前填寫《申請表》,交辦公室待公司領導批准後,再行購買,配發。
第十條辦公用品實行登記造冊管理,由辦公室建立請領消耗登記簿,每月合計算一次,做到開支有數,賬簿相符。
第十一條辦公用品一般情況下實行限量供應。工作特殊急需的報請公司領導審批,隨時處理。嚴禁員工將辦公用品帶出公司挪作私用。辦公用品若被人爲損壞,應由責任人等價賠償。
第十二條辦公室有權對各部門的領用計劃進行必要的審查,監督,如發現有少用多報,虛報,冒領等弄虛作假者,將視情節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非消耗性辦公用品因使用時間過長需要報廢註銷時,使用人應提出辦公用品報廢申請,經部門主管審覈,並報總經理批覆後,到辦公室辦理報廢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各部門憑《辦公用品申請單》可以領用已採購回公司的辦公用品。在領用時,領用人應當在辦公室的《辦公用品發放表》上籤上領取人姓名和日期,領取人方可領用,以明確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公司辦公室(或行政部)負責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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