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書 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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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需要使用協議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擬起協議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夥協議書 ,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夥人甲: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 住址__________
合夥人乙: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 住址__________
合夥人丙: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 住址__________
合夥人丁: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甲、乙、丙、丁四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誠信合作,平等互利。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滿之後若繼續合夥,再另行協商。
第四條 初期合夥賬戶、出資額、方式、期限
1.初期合夥賬戶:甲、乙、丙、丁四方以_____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爲合夥企業初期賬戶。戶名: 卡號: 。
2.合夥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3.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____爲依據,按出資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爲據,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強制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強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強制退夥: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③本協議第八條規定禁止的行爲;④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4.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經甲、乙、丙、丁方共同推舉___________、____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業進行日常管理;②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③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夥債務。負責人在處理重大經營事項時,須取得其他合夥人的書面授權。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一切合理開支,由收據和發票進行結算。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丙、丁各執一份。
合夥人甲:____________ 合夥人乙:____________
合夥人丙:____________ 合夥人丁: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決定合夥投資創辦一小型山羊養殖場,爲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養殖場修建、出資、經營等相關的事項約定如下:
一、甲方用土地約______________平方米(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價股金15萬元作爲入股資金、乙方出資股金______________作爲入股資金,用於修建圈舍坪基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購置種羊,如在修建圈舍過程中,因國家政策等其它意外因素導致不能繼續修建的,甲方願意補償乙方投資資金的一半損失。雙方合夥期限爲長期,如須散夥,須經雙方書面一致同意。
二、在修建好圈舍,開始從事山羊養殖活動後,甲方負責山羊的餵養管理,乙方負責山羊的`養殖銷售。甲乙雙方各佔該養殖場股份50%,雙方平均分割收益。
三、甲方必須如實把放養、生產、死亡的山羊及時通報給乙方,以便乙方知曉養殖的實際情況,乙方必須把銷售的情況及時通報甲方,以便甲方知曉銷售資金的流轉情況。
四、如果因市場供求等關係原因,山羊養殖無法經營下去,雙方可暫時停止養殖山羊,但雙方的合夥協議仍然有效,經雙方協商可以養殖其它牲畜,也可將養殖場臨時用於開展其它項目經營或轉租,所得收益由雙方平分。
五、在合夥協議生效後,乙方如果退出合夥,其投入的股金作廢,甲方不予退還;甲方如果違約或中途退出,或者未經乙方同意,私自出賣該養殖場的,除賠償乙方所有投入資金外,並支付乙方違約金______________元。
六、如果遇國家政策或企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徵用、賠償等,該養殖場的一切賠償項目,包括地上附着物房屋圈舍的賠償款、拆遷安置補償款、徵地補償款、安置地等,均作爲雙方共同資產,甲乙雙方對以上補償款物進行分割時,各自享有一半的權利。如果因經營不善、各種意外因素導致虧損所產生的債務,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雙方未盡事宜可以簽訂補充協議約定。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xx鎮崇佛村x社
乙方:xx鎮三塊碑村x社
爲適應經濟發展,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要致富先修路和發展農村經濟,使農民增收致富,實現村村通公路。龍市鎮崇佛村x社因修建鄉村公路需經過三塊碑村x社、x社。本着村民“一事一議”制度,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崇佛村村委會、三塊碑村村委會以及甲乙雙方羣衆共同協商,決定協議如下:
一、從三塊碑村三隊至十二隊,十二隊黃髮樹門前至崇佛村一社李家灣xx門前磚房子大壩子止,修建一條路基6米寬的毛基公路。
二、佔用三塊碑十二社土地採用1:2的置換方式置換土地,共佔用三塊碑村十二社xxx田土面積共計xx畝,崇佛村一社用xx耕種的方田與其置換。
三、崇佛一社付三塊碑村十二社合夥費xx元。
四、如崇佛一社以外的村社要搭建公路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方可修建。
五、如崇佛一社有重車拉東西把三塊碑村公路損壞應由崇佛x社處理維修。
甲方:xx鎮崇佛村x社乙方:xx鎮三塊碑村x社、x社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鑑證方:xx鎮崇佛村村委會鑑證方:xx鎮三塊碑村村委會
股東甲:xx
股東乙:xx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合夥經營“神木縣永興鄉曹莊煤礦,”事宜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雙方信守:
第一條:合夥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二條:合夥名稱:神木縣永興鄉曹莊煤礦 經營地址:神木縣永興鄉胡莊溝石壕岔村
第三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煤炭開採、銷售。
第四條:合夥期限永久。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1、 股東甲以現金方式出資捌拾萬元(¥800000)元,股東乙以現金方式出資捌拾萬元(¥800000)。甲、乙又方各佔投資總額的50%。
2、 合夥人的出資,於20__ 年6月27日以前交齊。
3、 本合夥出資各佔投資總額的50%,作爲確定盈餘分配和債務承擔的基礎。
4、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合夥人的分工、權利與義務。
1、甲、乙協商一致共同推舉股東甲作爲合夥負責人,全面負責合夥業務的日常經營與管理。包括對職工的管理培訓、考勤、客戶協調,業務開拓等事宜,並享有每月1500元的工資待遇。
2、股東乙享有對財物賬日的監管權利,對於涉及財務,賬目以及借款、還款、日常投資等資金使用事項在超過1000元額度(500元以下的應各自記賬、留存憑證、定期對賬),應須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方可進行。
第七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合作,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餘分配,扣除店裏的水、電、暖氣、租金、職工工資、稅金等日常經營費用,剩餘的按雙方的投資比例分配(即每人一半)平均分配預支每月5日前結算上一月的賬目,進行盈餘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夥人按投資比例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八條:違約責任:
1、 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上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
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導致合夥損失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在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第十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其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在刑事法院處理。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股東合夥人各執一份,本合同經雙方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股東甲:
年 月 日
股東乙:
年 月 日
一、制定合夥協議前,全體合夥人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及全體合夥人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共同委託的合夥企業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並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協議樣本是高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爲方便申請人辦理合夥企業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蔘考,並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企業協議。
三、申請人借鑑本協議樣本時,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餘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合夥人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刪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後去掉所“注”內容。
有限合夥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企業的目的與經營範圍:
第七條 合夥企業的目的:通過合夥,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但以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合夥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於全體合夥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企業由 個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普通合夥人 個,有限合夥人 個。
普通合夥人:
姓名或名稱: 住所:
有限合夥人
姓名或名稱: 住所:
(注: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成爲普通合夥人,)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評估作價方式爲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注: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經評估和協商,合夥人的姓名(名稱)、合夥性質、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單位:萬元
姓名或名稱 合夥性質 出資額 出資方式 繳付期限
(注:出資方式應註明爲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等;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合夥經營xxx食品有限公司(暫定)一事達成一致,爲保證合夥事務順利執行,特訂立協議如下,以資各方共同遵守。
一、一般約定
第一條本協議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各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並簽署。
第二條本協議所約定的個人合夥經營範圍爲xxx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品牌下的所有項目。
第三條本協議所約定的火鍋店字號爲“xxx”。
第四條本協議約定的合夥期限自本協議簽訂生效時起算,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無合夥人提出終止合夥的,則繼續經營,也可以根據全體合夥人的一致同意,終止經營期限,並進行清算。
二、合夥人出資
第五條本協議所約定的經營項目以現金出資和技術入股方式,出資方式:
1、甲方:(1)出資額爲元(大寫:),以現金方式出資,佔總股份的%;
(2)以技術入股,佔總股份的%;
2、乙方:出資額爲元(大寫:),以現金方式出資,佔總股份的%;
3、丙方:出資額爲元(大寫:),以現金方式出資,佔總股份的%;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大寫:),現金投資佔總股份的%,技術入股佔總股份的%。
以上所述出資均爲貨幣出資,幣種爲人民幣。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人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爲合夥人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三、利潤分配及虧損承擔
第六條利潤分配按照各合夥人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特別註明:第一個火鍋店利潤分配時,以技術入股的(即甲方),先分配淨利潤的%後,剩餘利潤按各合夥人佔股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條本協議所稱利潤是指火鍋店在扣除日常開銷、稅費、職工工資及相應應付款後的淨利潤,淨利潤原則上按月分紅。
第八條火鍋店開業的前3個月不進行利潤分紅,第4個月開始進行利潤分紅,流動資金應保證在萬元以上,月底結算時,流動資金不足萬元時,原則上不進行分紅,該月的淨利潤應逐月累計,至淨利潤超過萬元時,在當月將超出的部分進行全額分紅。
第九條每月五日爲分紅基準日,基準日後三日內,總經理應將合夥人上月應得分紅匯入各合夥人指定的賬戶。當月如遇清算,則當月利潤隨清算時一併分配。
第十條火鍋店如發生虧損和其他原因對外形成債務的,首先由火鍋店自有資產進行清償,不足部分,對外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由各合夥人按照股份比例承擔。
第十一條因承擔連帶責任導致承擔了其他合夥人應承擔份額的一方,可以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四、合夥事務執行
第十二條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人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人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人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在其他合夥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執行有損其他合夥人利益的,由執行人承擔)。
第十三條合夥人一致推選乙方擔任合夥事務執行人。
第十四條執行人的職責
合夥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人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人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夥人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人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人出資的方案;
8、每月並不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人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人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人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佔股51%的合夥人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合夥事項的日常經營及財務、人事均由總經理或合夥事務執行人進行統一分配管理。
第十六條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人事務的情況;
2、爲了解合夥人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人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人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技術股
1、甲方擁有的技術入股,對相應的技術部分承擔責任;
2、技術股佔股只參與利潤分配並擁有投票權,追加投資時,技術股佔比部分不需出資,資產分配時不參與資產分配,爲保護技術股持有人利益,技術股應分配利潤不得用於再投資;
3、技術股不能退股,該技術股的技術應至少由2人以上掌握(人員由甲方指定),並且必須將該技術(包括配方及操作流程)以書面的形式備案保管;
4、技術股的技術所有人因特殊情況不能繼續提供該技術的,應由掌握技術的另外一人繼續提供技術;若掌握技術的2人均不能繼續提供技術時,則該技術的書面備案應立即向所有合夥人公開,並由合夥人共同決定處理方案。
5、甲方不得將該技術直接或間接向第三方提供,一經查實存在以上情況,甲方必須向合夥人公開該技術、並不再擁有技術股權,甲方所持有的技術股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合夥人,參與了技術泄漏的合夥人,均不具備分配資格。
第十八條合夥事務的決定
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方可執行:
1、處分合夥人不動產;
2、改變合夥人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人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以合夥人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5、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人的經營管理人員;
6、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7、合夥人與本合夥項目進行交易;
8、合夥人增加對合夥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9、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禁止行爲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在簽訂該協議起五年內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項目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人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項目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項目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項目,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條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項目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項目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人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人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人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二條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人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二十三條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人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人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四條退夥程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人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人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未到退夥期限的,可由其他合夥人共同協商是否收取違約金,一經確認後,退夥人將無條件支付,違約金不得超過出資金額;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人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合夥項目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項目的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合夥項目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人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六條合夥項目的解散
合夥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人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七條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人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卹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第二十八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人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人法》而導致合夥人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本協議關於禁止行爲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5、出現以上違約的,可由其他合夥人共同協商是否收取違約金,一經確認後,違約人將無條件支付,違約金不得超過出資金額。
第二十九條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爲具有獨立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項目的資金,均爲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三十條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協議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爲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以合夥項目名義對外進行擔保、融資或者需變更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三條因需變更字號、經營範圍、主要營業場所事項的,實行合夥人一票否決制,否決的合夥人應當退夥並進行退夥清算,但各合夥人重新達成一致協議的除外。合夥人認爲有其他重大事項需要經全體合夥人一致決議的,可以提請總經理召開全體合夥人大會,形成書面的決議,並按決議執行。
五、增資、減資
第三十四條經各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可以增加資金投入或者減少資金投入,原則上按原始投資比例進行增減資;不能一致同意的,由投票決定,投票決定產生結果後,合夥人應無條件執行,不執行或無能力執行的,應視爲退夥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夥人變更投資金額的,利潤分配及債務承擔按照變更後的佔股比例進行處理。
六、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各合夥人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如實出資的,按照其未出資的數額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夥事務執行人未能積極履行其忠實及勤勉的管理義務或者惡意侵佔合夥財產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其他合夥人有權利向合夥事務執行人索賠。
第三十七條本協議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爲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照其未出資的資金額爲基準計算,每日承擔違約金0.5%。
第三十八條對於違約方所應支付的違約金由守約方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七、爭議解決
第三十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各方補充約定。約定不成的,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由協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火鍋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它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經各方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條本協議連同本頁(條)共計九頁(四十三條),連續頁加按各方騎縫手印,協議內容以加按協議各方手印頁碼上的爲準。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丙方:年月日
甲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乙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以上普通合夥人爲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爲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覈准登記的爲準。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夥期限爲_______年。(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並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________(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委派__________、其他組織合夥人委派___________。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爲: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序爲: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
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爲,不視爲執行合夥事務。
第七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
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人。
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爲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爲有限合夥人。
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爲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合夥人各持______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____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夥人爲自然人的應簽名,爲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爲了綜合利用自身資金、管理、創意等各種資源,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決定共同經營一間酒吧,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夥酒吧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酒吧。
酒吧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夥經營項目、範圍:經營項目爲特色酒吧,範圍包括酒類銷售、中西式簡餐、棋牌、茶、各種特色小吃等。
三、合夥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爲期____年;合同期滿後雙方無異議本合同自動延期_____年。
四、出資:本酒吧總資本合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
1、甲方以現金收購原合夥人出資,及現金________萬元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佔總資本的________。
乙方以原酒吧份額,及現金________萬元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佔總資本的________。
丙方以人力資源管理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摺合股本________),丙方出資只參與經營利潤分配,不參與實際財產、現金的清算分配;承擔個人份額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2、各合夥人的出資,由合夥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保管。
3、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協議終止後清算返還。
五、盈餘、工資分配以及債務承擔
1、工資:酒吧主要由丙方管理,按月支付丙方酬勞;如需另外徵召僱員時三方協商解決。
2、盈餘: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爲淨利潤,淨利潤以合夥人出資爲依據,按比例分配;每季度分紅一次。
4、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爲據,按比例承擔。
六、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經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夥
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因合夥人違法、或個人原因造成的除名退夥,責任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全部損失。
3、轉讓
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人。
七、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甲方爲合夥負責人;實際經營執行人爲丙方,丙方應認真管理、按時到崗、做好經營業務及賬務管理,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八、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2、義務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人不得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酒吧利益的活動。
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解散:
合夥期限屆滿;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合夥經營不善;被依法撤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員工工資、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各合夥人按出資比列承擔。
十、爭議解決方式
合夥人之間如有爭議時,共同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可訴至________人民法院。
十一、本協議一式________份,合夥人各執________份;如有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並按手印) 乙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出資額、方式
1、合夥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合夥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
2、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第四條如果合作中途合夥項目需要擴展丶修改丶此類需雙方同意方可進行。
第五條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茶樓合夥協議書怎麼寫
甲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丙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丁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爲了規範合夥行爲,保護各合夥人的合法利益,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丙丁四方自願、平等協商,達成如下一致協議,供各方供共同遵守:
一、合夥項目、經營場所
四方共同出資開辦幽蘭茗苑茶樓會所及三樓辦公室,該茶樓營業執照的負責人爲: (僅此辦證,不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四位合夥人一致同意由: 負責茶樓的日常經營管理。
經營場所:武候區錦裏西路76號附3號二樓和三樓全層。
二、合夥人權利和義務
1、本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一切行爲,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2、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3、負責日常經營管理的合夥人依照合夥章程或合夥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它合夥人爲了掌握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查詢進貨、庫存,調取監控錄像等以瞭解調查經營情況。茶樓的重大支出在20xx元以上需徵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4、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爲合夥財產,爲合夥經營使用。
5、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活動。
三、合夥期限茶樓合夥期限爲五 年,自20xx 年3月1日起,至20xx 年3月1日止。如果延長合夥期限,和合夥人在期滿前三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四、出資總額及方式
茶樓總出資爲:五拾萬元整,分別是貳拾萬元整轉讓費(轉讓資產細見資產附件1盤點清單),半 年房租貳拾萬元整以及拾萬三層辦公樓裝修和經營費用,由甲乙丙丁四方合夥人各出資拾貳萬五千元整,各佔25%份額,各合夥人均以現金出資。
五、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
1、利潤分配:茶樓所獲利潤按出資比例分配,每季分配 一次。
2、債務承擔:因經營管理茶樓產生的成本、工資、費用由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若有其他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償還,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六、退夥、股份轉讓
合夥期限內任何合夥人均不得退夥或者轉讓股份,如有合夥人確需退夥,必須經四合夥人一致同意並清算後方可退夥,退夥後的股份不得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
七、合夥終止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茶樓終止營業:
1、合夥經營期滿且各合夥人不願延長經營期限的;
2、四合夥人協商一致同意終止營業的;
八、糾紛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茶樓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事項
本協議未盡事宜,各合夥人可作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一式四份。四合夥人各執一份。本協議經各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丙方:
丁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簽字地點:
簽字時間:
附件1:盤點清單
合夥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子郵箱:
聯繫方式:
合夥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方式: 電子郵箱:
合夥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方式: 電子郵箱:
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規定,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夥企業的基本信息
1.1合夥企業的名稱:
1.2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
1.3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第二條合夥人的出資
2.1合夥人 ,出資 萬元,佔比 %,以 出資。
合夥人 ,出資 萬元,佔比 %,以 出資。
合夥人 ,出資 萬元,佔比 %,以 出資。
上述出資應在 年 月 日前繳付。
2.2在合夥企業開始運營時應對財產進行登記並形成財產清單,並經全體合夥人簽字確認,在合夥企業運營中增減資產沒有經過全體合夥人修改合夥財產份額的,一律不得作爲合夥財產,參與分紅。
第三條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3.1本合夥企業爲普通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2合夥人應當在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內履行職務,超越合夥企業授權範圍的,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3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爲合夥企業所有並使用。
3.4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3.5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爲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6合夥人應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利潤分配及虧損承擔
4.1利潤分配方式: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4.2虧損承擔方式: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條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5.1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執行情況。
5.2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5.3合夥人爲了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接受財務報表的合夥人在接受定期的財務賬單後應當在15日內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此財務報表日之前的財務狀況視爲確認。
5.4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時,實行 的表決辦法。
5.5被委託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除被撤銷對象以外的合夥人)經 同意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5.6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活動。否則,其所獲利歸合夥企業所有。
5.7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做出決定:
5.7.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5.7.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5.7.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5.7.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7.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7.6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5.7.7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
第六條入夥與退夥
6.1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6.2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力,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3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決定退夥。
6.4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當然退夥。
6.4.1當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4.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6.4.3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6.4.4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4.5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6.5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約定退夥的,應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6.6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之日。
6.7合夥人退夥時,經結算退還退夥人財產;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8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6.8.1未履行出資義務;
6.8.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6.8.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6.8.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6.9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7.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企業解散。
7.1.1當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7.1.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7.1.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7.1.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7.1.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7.1.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7.2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決定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有關印章、財務資料立即封存並經全體合夥人簽名,7日內重新刻制合夥企業清算印章。
7.3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如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承擔違約金 元,並賠償經濟損失。前述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違約行爲造成的實際損失及律師費、交通費等。
8.2如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繳付出資,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千分之 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爭議解決條款
9.1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10.1本協議經各方簽章後生效。
10.2本協議生效後,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4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夥人簽名:
日期:
合夥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合夥宗旨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________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③退夥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
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④支付合夥債務;
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
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③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
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
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其他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夥人:____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合夥目的:
第二條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共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合夥企業名稱:
第四條合夥企業經營場所:
第五條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合夥企業的出資總額: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合夥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合夥人姓名: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計人民幣萬元。
(二)合夥人姓名: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計人民幣萬元。
(三)合夥人於年月日前繳付出資。
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夥人已經出資。
出資額中以實物出資的;合夥企業應當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實物過戶手續,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出資額中以知識產權出資的,合夥企業應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知識產權轉讓登記手續,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八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夥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夥企業的新增資金,但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四)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夥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合夥企業的剩餘財產;
(六)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夥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九條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委託合夥人爲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共名;
(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三)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對合夥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條合夥人入夥、退夥。
(一)合夥企業如有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二)合夥人退夥,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三)合夥人擅自退夥後,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未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爲年,自《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夥企業解散時,依據《合夥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二)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合夥人簽字後,自合夥企業設立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
住址:
電話:
身份證號:
乙方:
住址:
電話:
身份證號:
風險提示:
審查合夥人的資格,是簽訂合夥協議最重要的方面。因合夥企業具有較強的人合性,所以合夥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間比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X的選擇合夥人不單純是熟悉、信任,還要看其有無一定的物質實力或軟實力。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一旦企業債務不能償還時,有實力償還的合夥人就有被強制償還企業全部債務的風險,如果其他合夥人沒有實力,不應由其承擔部分則很難追償。甲乙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________的原則投資舉辦經營店鋪,就有關服裝類合作事宜協商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夥協議如下:
風險提示:合夥人出資
一定要理清楚合夥人的出資。每種不相同的種類都必須折價爲相應的股份,在合夥協議中明確。這樣才能在今後的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爲比例不明確鬧糾紛。
另外,對於合夥人出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的,在合夥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以及辦理費用的承擔等等。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
第一條、甲乙雙方合夥經營________________品牌女裝,總投資爲___________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___________萬元,乙出資________________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X_。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包括利潤分成和虧損金額的承擔)。(包括但不限於:房租、裝修費、貨款、僱員費用等),詳細投資明細及所購固定及非固定資產明細見協議附件。如該投資金額不夠,可追加投資,但最多不超過________X。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的投資款必須到位,否則本協議自動解除。
第二條、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守法經營繳納相關稅費,擔任企業法人代表。企業名稱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並以此名義繳納相關費用;對外行使所有經營行爲。經營管理過程中若出現需法人承擔責任等情況或因此產生相關費用等問題由甲乙雙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分擔。
第三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爲____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____X月________X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X月________X日。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________________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風險提示:利益分配和債務承擔
合夥人之間的權益的分配、責任劃分要明確。雖合夥企業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內部合夥人之間還是要按份額分紅、承擔債務的。有些合夥企業對此沒有約定,從而導致在分紅或承擔債務時合夥人之間產生糾紛,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1、經營覈算:由雙方協商選聘財務人員按月進行經營覈算,公開賬目並出具財務覈算報表,雙方簽字認可並留存。每月________X日爲簽字日,順延________X日之內不籤則視爲認可。
2、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對每個季度經營所獲得的純利潤,於下一個季度末雙方覈算無誤認可後進行均分,如需將其中的部分利潤用作再投資,由雙方商定。
3、純利潤:每月盈利(總業績)扣除所有應支出後,再扣除行政管理費,折舊提維費(以________年爲計算準則,作爲裝修及硬件設備更新之用)是爲當月純利潤。
4、成本承擔:在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相關費用,雙方各承擔________________%(如:包含但不限於僱員費用、水、電費、暖氣費、營業稅等)。
5、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如投資額不抵虧損金額,其他投資人擁有追回其應承擔金額的權利。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________X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甲方提供房屋租賃合同作爲本協議的部分;乙方提供品牌女裝的本地區授權代理合同作爲本協議的部分。
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因爲合夥企業的人合性質,決定有關合夥企業的法律不可能對合夥人的違約責任規定的十分具體,所以建議各合夥人在協商合夥協議時,對合夥人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以便一旦發生違約行爲,可以比較方便地執行,要求違約者依協議承擔責任。
1、________X區域:________(合作雙方不得隱瞞另一方在此範圍內另開設經營品牌女裝的店面或櫃檯;一經發現,則違約方賠償另一方人民幣________元)。
2、合作場所:號底商(約________________㎡)。(甲方不可單方面收回本房屋的使用權,乙方不可單方面收回該品牌的經營權。否則,則視爲違約,應由違約方賠償給另一方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同時本協議自動解除)。但不僅限於本地點,可於本________X區域內以本協議規定的合作方式另開分店。
第六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一)出現下列事項之一,合夥終止:
1、合夥期滿;
2、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3、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4、連續虧損________X月
(二)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合作終止時,以終止時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不論以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2、合作終止時,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一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清算時,牆面、地面、屋頂等附着不可拆卸的的部分不予作價,不參與分配)
3、合作終止時,品牌價值________分配。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________________份,合夥人各________________份。
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_年________X月________X日
乙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_年________X月________X日
甲方: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
地址:
聯繫電話:
雙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基本內容
(一)、甲方負責診所所有投資包括辦證、房屋租賃、經營管理等相關事宜。
(二)、甲方投資診所所有權屬甲方,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行承擔風險,一切法律責任與乙方無關。
(三)、甲方聘用乙方爲註冊醫生,並擔任法人代表,乙方需配合甲方完善註冊、年檢等相關事宜,
(四)、甲方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乙方爲本診所員工,給予乙方同專業同等級別工資報酬。
(五)、若乙方不在甲方上班,則甲方應支付乙方風險金每年元。按季度(月)支付。
二、雙方的責任、權利及義務。
(一)、乙方配合甲方提供醫師資格證書等相關證件報請上級醫療衛生主管部門審覈註冊,完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以保障甲方正常合法營業,乙方在甲方註冊後所得之執業證書交由甲方統一保管。
(二)、乙方不得擅自注銷、變更、轉讓該醫療機構,不得以醫療機構法人名義損害醫療機構的任何利益。
三、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背本協議規定之條款者,視爲違約。違約方如造成守約方的經濟損失,應先賠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再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不成,可訴諸法律。
四、協議有效期
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醫療機構許可證存續期爲止,
五、本協議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擔保人_____份。
甲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訂立此協議的合夥人:
1、姓名:__________ 現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現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雙方本着自願、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夥內容:雙方友好協商,自願合夥組建
第二條
合夥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3年,自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xx年____月____日止。雙方協定,合約期限內不得退夥。由退夥及類似事件造成的所有損失,由肇事方全額賠償。合夥期滿可續訂合夥合同。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出資。合夥人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 __________元,享有______的股份;合夥人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享有______的股份。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取消其合夥資格並且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合夥雙方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 獎金分配:合夥組織經營期間,各合夥人工資爲______________。隨着合夥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後,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夥人會議決定。
(二) 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爲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爲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各合夥人投資額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三)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額爲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需承認本合同,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商行的事由。
退夥前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營公司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組織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商行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組織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組織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組織的合夥人。
合夥人或他人可以入夥、退夥、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或訂立入夥、退夥、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財務、管理、重大活動
由於證件需要,合夥組織機要文件(例:營業執照)中籤署的“法定代表人”由本合夥組織約定負責人________簽署。合夥雙方協定:未經協商,該法人無權私自對合夥組織證件進行法律效力的抵押行爲。若有發生類似事件造成的損失,由肇事方全額賠償。若該約定負責人出現退股,出資轉讓或其他無法繼續合夥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合夥人重新協商決定,重新簽署。
合營公司在經營期間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由_________負責保管和收銀,_________負責記賬。當月盈餘於次月1至10日前結算,並製作結算單。
合營公司的收支款項應統一在合營公司設立的賬戶中流轉,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由雙方確定後,列入備忘錄或補充合同中。
合營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員的錄用及工資標準由合夥雙方協商確定。
合營公司的人事、財務、經營、管理等制度由合夥雙方協商確定。
重大的合同、決策、開支、經營等活動須經合夥雙方協商同意並在備忘錄上簽字。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商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爲
(一)合夥雙方協議,自本協議簽署日起,三年內不得發生退夥等行爲。由於違反本條例給合夥組織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的實際損失,肇事人應當全額賠償。
(二) 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三)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合夥組織進行交易。
(四) 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合夥組織的貨物及流動資金。
(五)未經合夥人協商同意,合夥任何一方都沒有權利私自將合夥組織投做出財產處置(例:銀行抵押貸款),由此造成的損失,肇事人應當全額賠償。
第十一條 合夥經營的繼續
(一) 合夥如有以下事由之一,應延續合夥經營:
1、合夥事業有贏餘;
2、合夥事業有轉機;
3、合夥人要求延續;
4、合夥事業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商行名稱繼續經營原商行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三)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終止後的事項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消;
4、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商行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即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如有贏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買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在價格相等的情況下,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果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一方可經退夥程序退夥,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全體合夥人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夥人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 簽名(蓋章):
簽名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合夥人 簽名(蓋章):
簽名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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