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牌轉讓協議書
本文已影響2.23W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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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需要使用協議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寫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掛牌轉讓協議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xx學院職業基本素養培育項目
xx學院職業體驗基地項目協議書
甲方:xx學院(以下簡稱甲方)乙方:(企業全稱)(以下簡稱乙方)
一、職業體驗基地項目目的
按照xx學院職業素養培育項目要求,爲進一步加強校企合作,優化整合資源,充分利用我校各專業現有的校內外實習實訓基地,培養適應乙方企業文化和具備乙方崗位需要的專業技術人才,提高甲方教育質量和學生就業質量,特擬定職業體驗基地項目協議書
二、職業體驗基地項目原則
(一)互助原則
學校根據企業人才需求狀況、用人標準、技術需求,積極爲企業做好支持與服務工作;
企業應深入瞭解學校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配合學校完成學生職業基本素養的指導任務。
(二)互利原則
雙方互利是職業體驗基地建設的基礎。企業有權對學生進行重點培養,有權優先選拔留用,有權根據學生能力對學生就業進行部分淘汰。同時,學校有權在學生實訓質量、就業率、福利待遇等方面對企業提出合理要求。
(三)互動原則
校方可以定期組織專業理論教師到企業培訓,並邀請企業高級工程師來校開展講座。通過校企互動,學校教師在企業學到了實踐知識
和能力,企業技術人員增長理論知識,實現理論與實踐互補,理論與實踐一體化,全面提升學生職業基本素養。
(四)互管原則
職業體驗基地在是一種雙項活動模式,,校企雙方的利益與責任必須高度統一,實現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統一規劃、統一實施、統一檢查考評。
三、職業體驗基地項目合作模式及要求
職業體驗基地項目是學校總體統籌,以學生爲主體,企業爲主導,學院爲主管新型模式。
(一)甲方在乙方設立“實習實訓基地”“職業基本素養體驗基地”並雙掛牌,掛牌規格具體要求由甲方負責與乙方協商確定。
(二)乙方與甲方共同培養學生職業基本素養和專業能力,以靈活可行的形式開展實際的基本職業素養培訓工程。
(三)參加職業基本素養培訓的學生到乙方進行認知性實習和職場體驗,以培養學生職業基本素養爲目的。四、職業體驗基地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做好上傳下達“橋樑”工作:按要求完成職業體驗基地的任務,並對學生做好宣傳部署工作。
2、提供思想保障:針對職業體驗基地班級學生,關注其思想動態,及時有效的幫助其解決思想上的問題。
3、在學生參加職場體驗之前組織簽訂相關安全協議,免除不必要的糾紛。
4、對參加職業體驗基地的學生進行專業跟蹤和專業指導。
5、合作過程中,參與體驗的學生、合作企業有意見或者建議,收集後應及時與項目委員會商議後,儘快予以解決。
(二)乙方責任:
1、完成基地掛牌:合作企業與學院共同參與建立相關專業的實訓基地和職業基本素養基地,並實現雙掛牌。
2、進行職業測評:對於參與職業體驗的學生進行鍼對性的職業測評,並將測評結果報告與學院交流,針對學生的具體情況開展相應的工作,提升學生的職業基本素養。
3、開展認知性實習和職場體驗:要求提供真實的職場環境,職場崗位以及工作任務,認識性實習時間與職場體驗時間應在雙方協商後約定。
4、進行專業技術指導:對於參加職業體驗的學生應幫助分析就業前景和開展職業規劃,可以以講座、授課以及專業素質拓展形式開展。
5、選擇就業羣體:職場體驗完成後,要求合作企業對於合作班級學生進行測評,測評按照a+、a、b+、b來劃分。
6、指導就業:對於困難就業、易失業以及再就業的學生,請企業幫助學生分析原因,能夠協助學校幫助學生順利就業。
7、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合作企業針對學生情況與現狀,就學院開展的教育和教學模式給予意見和建議。
8、提供項目鼓勵優秀學生:參與體驗的學生成績優異者,企業可以提供與專業匹配的就業崗位,參與專業對口的工作崗位。
9、提供頂崗實習崗位:學生完成學院教學計劃的學習任務後,合作企業有必要義務提供頂崗實習崗位,協助學院開展頂崗實習計劃。另外,職業體驗基地開始時由甲乙雙方共同商議時間及相應工作安排,應以學校實際的教學爲主來安排運行時間,企業運行方案需提前告知。學生前往職場體驗的地點和交通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五、職業體驗基地要求
(一)職業體驗基地工作委員會每年召開總結會,對當年的工作進行總結,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二)任何個人不得擅自以甲方名義私下與乙方進行合作,否則甲方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此產生的後果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三)職業體驗基地工作中不按章辦事的單位或個人;
對由於工作不負責任,以權謀私,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單位或個人,甲方有權給予相應責任追究。
(四)職業體驗基地中,如果甲方或乙方不能按時完成培養計劃,不能實現預期培養目標,不履行合同的職責,雙方有權相互予以追究責任。
(五)針對甲乙雙方合作中突發事件,一切應以學生的利益爲準則,由甲乙雙方協商後解決。
六、職業體驗基地保障措施:
甲乙雙方組成大學生職業體驗基地工作委員會,爲認真執行協議條款,定期研究有關協作事宜。
七、職業體驗基地項目的暫停或中止:
職業體驗基地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將暫停1年或直接取消與其合作意向:
(一)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後果,將暫停合作1年;
(二)企業之間產生惡意競爭,對學生和學院的利益造成間接和直接影響的,將暫停合作1年;
(三)不具備搭建職業體驗基地、學生實習實訓平臺,將取消與其合作意向;
(四)合作中不能配合學校正常教學或者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將暫停合作1年;
(五)職業體驗基地無法繼續實施,合作各方協商後達成終止合作協議;
(六)合作一方嚴重違約,比如進行和基地無關的商業活動,在職業體驗基地製造混亂局面的企業,非責任方依合作約定終止合作並追究項目的責任。
八、甲乙雙方補充協議:
九、“cc&c”協議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止,如需
要延長雙方另行協商。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十一、本協議解釋權:甲方
甲方代表簽字:
單位公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代表簽字:
單位公章
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xx市產權交易中心
授權委託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授權委託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公開掛牌轉讓股權一事,簽訂如下協議,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有意出讓其所持有的在公司的____%股權,掛牌轉讓價格爲 _____元,並就該股權的出讓信息指定甲方爲唯一信息發佈渠道向外發佈。
第二條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託,並就且僅限於乙方提供的股權出讓信息,通過深圳市產權交易中心網站、交易大廳電子顯示屏幕及報刊或其它媒體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三條 乙方保證對公開掛牌出讓的股權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並保證該股權未被設置任何質押權或其它擔保責任。
第四條 乙方保證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並同意甲方就上述材料按下述第()項所規定的方式發佈:
(一)完全地、無保留地向社會公開發布,包括公佈本協議項下股權所在企業和或乙方的全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向社會公開發布,但不公佈且僅限於不公佈本協議項下股權所在企業或乙方的全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第五條 乙方承諾遵守《xx市產權交易中心交易規則》,並按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第六條 甲方保證在遵守法律和《x市產權交易中心交易規則》的前提下,按乙方的要求和授權發佈乙方提供的股權出讓信息,向求購方提供乙方提交的材料。
向求購方提供材料包括允許求購方閱讀、摘抄、複印相關材料等方式。
第七條 公開掛牌發佈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共 ___個工作日。(國有、集體企業產權轉讓公開掛牌不少於二十個工作日)。
第八條 乙方知悉從甲方處獲得的有關求購方的材料,全部來源於求購方,保證對該材料及其涉及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並保證該材料不得被用於除轉讓該股權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九條 甲方對按本協議的規定公開掛牌及向求購方提供材料,給或可能給乙方造成的糾紛、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
第十條 公開掛牌期間,甲方負責接受求購方的求購申請。公開掛牌期滿,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乙方公開掛牌求購情況。
第十一條 公開掛牌期滿,對於本協議項下的股權,有一家求購方表示求購的,乙方與該求購方可以協議成交;有兩家或兩家以上求購方表示求購的,根據《xx市產權交易中心交易規則》的規定,協商確定交易方式,並另行簽訂委託協議,以此交易方式確定交易價格和受讓方。
第十二條 甲方提供的服務包括:尋找受讓人、制定談判方案並參與談判、製作有關法律文書(合同等),並參與合同簽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諮詢等。
第十三條 在公開掛牌期間,乙方不得隨意提出解除掛牌協議或要求撤銷掛牌。發生特殊情況,乙方堅持要求解除掛牌協議或撤銷掛牌的,應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書面批准文件,向甲方申請解除掛牌協議和撤銷掛牌,並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或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
授權委託人: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授權委託人: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求購在甲方處掛牌轉讓的企業股權一事,簽訂如下協議,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有意求購在甲方處掛牌轉讓的____________公司的____________%股權,該股權轉讓掛牌價格爲____________元。
第二條甲方接受乙方的'委託,並就且僅限於乙方提供的股權求購信息,向轉讓方轉達。向轉讓方提供材料包括允許轉讓方閱讀、摘抄、複印相關材料等方式。
第三條乙方保證對求購該股權事宜,已經乙方有權機構作出決定,求購意圖明確、合法、有效。
第四條乙方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五條乙方承諾遵守《XX市產權交易中心交易規則》,並按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第六條乙方知悉從甲方獲得的有關本協議項下股權及其轉讓方的材料,全部來源於轉讓方,保證對該材料及其涉及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並保證該材料不得被用於除求購該股權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七條乙方保證本身具有受讓本協議項下股權的資格和其它資質條件,並提供資信承諾。
第八條甲方對按本協議的規定向轉讓方提供材料,給或可能給乙方造成的糾紛、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在求購活動中發生的資料複印費及其它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交易機構:(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掛牌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爲規範市場股權掛牌轉讓行爲,明確交易機構、保薦機構與掛牌公司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 產權交易共同市場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約定事項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的規定,依照《產權交易共同市場股權掛牌轉讓企業覈准辦法》,審查了由丙方保薦的乙方股權掛牌轉讓申報文件,認爲乙方符合股權掛牌轉讓條件,同意覈准乙方_________股權在 產權交易共同市場掛牌轉讓。乙方股權基本情況如下:
股本總數:
掛牌轉讓股權:
第二條 合同涉及當事人的職責
(一)甲方的職責
1、提供企業股權掛牌轉讓系統,保證轉讓系統的正常運行;
2、負責掛牌轉讓市場管理,保證股權掛牌轉讓過程的規範運作;
3、提供集中撮合成交、股權變更過戶、資金清算等服務,按時提供相關轉讓情況;
4、對股權掛牌轉讓企業進行管理和指導。
(二)乙方的職責
1、如實申報材料,保證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
2、按照規定持續披露信息,定期公佈年報,及時披露企業重大事項;
3、保證未來三年現金分紅的平均值不低於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4、承諾遵守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有關股權掛牌轉讓的各項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股權掛牌轉讓覈准辦法》、《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股權掛牌轉讓公告內容與格式準則》、《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等規定。
第三條 保證金及違約責任
1、爲了督促保薦機構履行職責,丙方須將人民幣_________元作爲保證金,由甲方統一管理。
若丙方能夠督促乙方按照市場相關制度進行持續的信息披露,甲方將按照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的比例,逐年將保證金返還給丙方,否則,甲方有權扣除丙方當年應返保證金。若掛牌企業一直未能補充披露相關信息,則視爲以後年度均未及時披露信息,保證金將持續扣除。
若丙方故意隱瞞乙方真實情況,造成市場風險和甲方損失,甲方將全額扣除其保證金,並保留追索罰金的權利。
2、爲了保證乙方現金分紅,乙方須將人民幣_________元作爲保證金,由甲方統一管理。
若乙方當年現金分紅,甲方將按相同比例返還保證金;若乙方三年現金分紅數未能達到銀行三年存款利息,甲方則可將保證金作爲現金紅利分配給乙方股東。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丙三方均有約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其他
上述條款未盡事項的約定:
第六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同使用須知”和合同所必備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執 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地點: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約地點:
年 月 日
乙丙:(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約地點: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委託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授權委託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公開掛牌轉讓股權一事,簽訂如下協議,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有意出讓其所持有的在公司的____%股權,掛牌轉讓價格爲_____元,並就該股權的出讓信息指定甲方爲唯一信息發佈渠道向外發佈。
第二條甲方接受乙方的委託,並就且僅限於乙方提供的股權出讓信息,通過深圳市產權交易中心網站、交易大廳電子顯示屏幕及報刊或其它媒體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三條乙方保證對公開掛牌出讓的股權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並保證該股權未被設置任何質押權或其它擔保責任。
第四條乙方保證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並同意甲方就上述材料按下述第_____項所規定的方式發佈:
(一)完全地、無保留地向社會公開發布,包括公佈本協議項下股權所在企業和或乙方的全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向社會公開發布,但不公佈且僅限於不公佈本協議項下股權所在企業或乙方的全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第五條乙方承諾遵守《深圳市產權交易中心交易規則》,並按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第六條甲方保證在遵守法律和《深圳市產權交易中心交易規則》的前提下,按乙方的要求和授權發佈乙方提供的股權出讓信息,向求購方提供乙方提交的材料。LoCALhOST
向求購方提供材料包括允許求購方閱讀、摘抄、複印相關材料等方式。
第七條公開掛牌發佈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共___個工作日。(國有、集體企業產權轉讓公開掛牌不少於二十個工作日)。
第八條乙方知悉從甲方處獲得的有關求購方的材料,全部來源於求購方,保證對該材料及其涉及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並保證該材料不得被用於除轉讓該股權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九條甲方對按本協議的規定公開掛牌及向求購方提供材料,給或可能給乙方造成的糾紛、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公開掛牌期間,甲方負責接受求購方的求購申請。公開掛牌期滿,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乙方公開掛牌求購情況。
第十一條公開掛牌期滿,對於本協議項下的股權,有一家求購方表示求購的,乙方與該求購方可以協議成交;有兩家或兩家以上求購方表示求購的,根據《深圳市產權交易中心交易規則》的規定,協商確定交易方式,並另行簽訂委託協議,以此交易方式確定交易價格和受讓方。
第十二條甲方提供的服務包括:尋找受讓人、制定談判方案並參與談判、製作有關法律文書(合同等),並參與合同簽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諮詢等。
第十三條在公開掛牌期間,乙方不得隨意提出解除掛牌協議或要求撤銷掛牌。發生特殊情況,乙方堅持要求解除掛牌協議或撤銷掛牌的,應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書面批准文件,向甲方申請解除掛牌協議和撤銷掛牌,並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或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
第十五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繫電話:
乙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繫電話:
第一條甲方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運營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監督掛牌公司的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實行自律管理。乙方是經中國證監會覈准的非上市公衆公司,申請其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掛牌申請及相關文件,並取得了甲方同意掛牌的審查意見及中國證監會覈准。
第二條爲規範乙方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行爲,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規定,簽訂本協議。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
(一)甲方有權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授權範圍內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甲方有權依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細則、指引、通知等規定(以下簡稱“甲方業務規則”)對乙方的股票掛牌、公開轉讓、終止掛牌等行爲進行管理。
(二)甲方有權依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掛牌費。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製定甲方業務規則並及時公佈,爲乙方及其他市場主體參與市場活動提供製度保障。
(二)甲方負責運營、管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佈市場信息,爲乙方及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提供正常的信息環境。
(三)甲方負責提供股票轉讓平臺及相關設施,安排乙方股票掛牌,組織乙方股票轉讓活動。
(四)甲方負責提供信息披露服務平臺,安排乙方首次掛牌信息披露及日常信息披露。
(五)甲方應當接受乙方的諮詢,對其股票掛牌操作提供必要的指導。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
(一)乙方有權向甲方諮詢股票掛牌操作事宜,並獲得甲方的指導。
(二)乙方有權獲得甲方提供的股票轉讓、信息披露平臺及相關設施服務。
第六條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管及管理。
(二)乙方承諾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法律文件。乙方進一步承諾遵守甲方業務規則,履行包括但不限於規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義務。乙方應保證並責成其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全體員工理解並遵守本協議內容。
(三)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掛牌時和掛牌後作出的承諾文件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本協議的附件。乙方應保證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該等承諾文件。
(四)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繳納掛牌費。
(五)乙方應按要求參加甲方組織的業務培訓。
(六)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導致乙方不再符合掛牌要求的公司行爲或其他事件。
第七條掛牌費:
(一)掛牌費包括掛牌初費和掛牌年費,由甲方依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
(二)乙方應當在掛牌日前繳納按照掛牌首日總股本計算的掛牌初費,並在每年7月15日以前一次性繳納按照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股本計算的本年度掛牌年費。
(三)掛牌當年的掛牌年費按照掛牌首日的總股本和實際掛牌月份(自掛牌日的次月起計算)予以折算,與掛牌初費一併繳納。
(四)乙方逾期繳納掛牌費,甲方有權每日按應繳納金額的3‰收取滯納金。
(五)經甲方催告後,乙方於10個工作日內仍未繳納的,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監管措施,並保留向乙方主張其違約造成之全部損失的權利。
(六)乙方股票終止掛牌後,已經交納的掛牌費不予返還。
第八條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條與本協議的解釋或執行有關的爭議及糾紛,應首先由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之日起的30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爲北京。仲裁裁決爲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一條雙方一致同意,本協議生效後,如因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法律文件及甲方業務規則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相關條款內容與修訂或新頒佈的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甲方業務規則等內容相牴觸,本協議該部分條款將自動變更並以修訂或新頒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甲方業務規則內容爲準。
儘管有前款內容,本協議其他不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甲方業務規則內容相牴觸的條款持續有效。
第十二條乙方申請終止或被甲方終止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本協議自終止掛牌之日自動解除。本協議解除不影響甲方依法向乙方主張本協議項下未結費用、滯納金支付的權利。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議的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或授權代表(簽字):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日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主辦報價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副主辦報價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鑑於:
一、甲方爲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
二、乙方、丙方爲已取得從事報價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
甲方委託乙方擔任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負責推薦甲方股份進入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報價轉讓,並指導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甲、乙雙方共同委託丙方擔任甲方股份報價轉讓的副主辦報價券商,當乙方喪失報價轉讓業務資格時,由丙方擔任甲方的主辦報價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主辦報價券商推薦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進入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報價轉讓的掛牌業務規則》、《股份進入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報價轉讓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等相關規則規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釋義
除另有約定外,本協議中下列詞語僅具有本章所賦予的含義:
(一)報價轉讓業務: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通過報價系統爲其轉讓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代理報價、成交確認和股份過戶的服務業務;
(二)報價券商:取得報價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
(三)主辦報價券商:推薦園區公司進入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報價轉讓,並負責指導、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報價券商;
(四)報價系統:股份轉讓系統中專門爲報價券商提供報價和成交確認服務的技術系統;
(五)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
(六)《試點辦法》:《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
(七)《推薦掛牌規則》:《主辦報價券商推薦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進入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報價轉讓的掛牌業務規則》;
(八)《信息披露規則》:《股份進入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報價轉讓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規則》;
(九)園區公司: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十)高級管理人員:甲方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及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
第二章 甲方的承諾及權利、義務
第一條 甲方基本情況:
(一)設立時間:
(二)股份發行情況:
(三)股本總額:
(四)股東人數:
(五)股權結構(以圖表形式附後);
(六)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持股明細。
第二條 甲方就委託乙方擔任其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事項,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諾:
(一)保證遵守《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對園區公司的相關規定,並遵守就股份報價轉讓事項對政府部門作出的承諾,乙方依據《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及其他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對甲方作出的指導、督促及採取的相關措施,均構成本協議項下對甲方有約束力的合同義務。
(二)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相關內容。
(三)公司如發行新股(不包括公開發行),優先向公司股東配售。
第三條 甲方就委託乙方擔任其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事項,享有以下權利:
(一)甲方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有權就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獲得乙方輔導,並可就相關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向乙方進行諮詢。
(二)甲方有權就公司治理、財務及會計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獲得乙方業務指導。
第四條 甲方就委託乙方擔任其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事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推薦掛牌備案工作,及時、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備案所需文件,並保證所提交文件均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二)甲方應於協會對推薦掛牌備案文件出具備案確認函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並協助股東辦理股份登記、存管;
2、覈對並向乙方提交股東持股明細以及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名單及持股數量;
3、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訂證券登記服務協議,將公司全部股份進行初始登記。
(三)甲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股東名冊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誤造成股東股權爭議或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四)甲方初始登記的股份,應全部託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甲方擬披露信息須經由乙方在指定網站進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會全體成員須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及時,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應經董事長或其授權董事簽字確認;若有虛假陳述,董事長應承擔相應責任。
(九)甲方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公司內幕信息直接或間接爲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會祕書負責股權管理與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祕書的,應指定一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股權管理與信息披露事務。董事會祕書或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爲甲方與乙方之間的聯絡人。
(十一)甲方應將董事會祕書或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的通訊方式(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電子信箱、傳真、通信地址等)和變更情況及時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會祕書被解聘或辭職、指定信息披露負責人員被更換或辭職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應配備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訊工具和計算機等辦公設備,保證計算機可以連接國際互聯網,對外諮詢電話應保持暢通。
(十四)甲方擬披露信息須及時報送乙方,應同時以紙質文檔(包括傳真)和電子文檔形式報送,甲方應保證電子文檔與紙質文檔內容一致。
(十五)甲方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年度報告。公司年度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十六)甲方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的,半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應按照乙方要求編制。半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的披露應按《信息披露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程序進行。
(十七)甲方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應瞭解並遵守《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及本協議的相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十八)甲方全體董事、監事應按乙方要求的內容和格式簽署董事、監事聲明與承諾書。如董事、監事發生變化,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告知並要求新任董事、監事簽署董事、監事聲明與承諾書。
(十九)董事長不能正常履行職責超過三個月的,甲方應及時將該事實告知乙方。
(二十)甲方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轉讓期間不得賣出;甲方應將新任及離職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名單及其持股數量及時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股東掛牌前所持股份在進入股份轉讓系統進行掛牌報價轉讓前,甲方應提前三十個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請。
(二十二)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問詢、調查或覈查,不得阻撓或人爲製造障礙,並按乙方要求辦理公告事宜。
(二十三)甲方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告知乙方:
1、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2、發生或預計發生重大虧損、重大損失;
3、合併、分立、解散及破產;
4、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5、重大資產重組;
6、重大關聯交易;
7、重大或有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重大訴訟、重大仲裁、重大擔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長或總經理髮生變動;
10、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正常經營活動受影響;
11、因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調查或受到行政處罰;
12、涉及增資擴股和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乙方的承諾及權利、義務
第五條 乙方就擔任甲方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事項,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諾:
(一)具備報價轉讓業務資格,具有協會頒發的報價轉讓業務資格證書。
(二)具有符合《試點辦法》規定的從事報價轉讓業務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三)勤勉盡責地履行主辦報價券商職責。
第六條 乙方就擔任甲方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事項,享有以下權利:
(一)乙方有權依據《試點辦法》的規定,終止甲方股份的掛牌報價,並報協會備案。
(二)乙方有權對甲方提出的公司掛牌前股東所持股份進入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報價轉讓的申請進行審覈,並報協會備案。
(三)乙方有權依據《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的規定,指導和督促甲方真實、及時地進行信息披露。
(四)乙方有權對甲方披露信息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乙方可對甲方擬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提出合理性懷疑,並對相關事項進行專項調查。
(五)甲方未能規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乙方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採取以下措施:
1、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
2、暫停解除其股東股份的限售登記;
3、向協會報告。
第七條 乙方就擔任甲方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事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乙方應依據《試點辦法》、《推薦掛牌規則》、《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的規定,勤勉盡責地履行主辦報價券商職責,不得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依據《推薦掛牌規則》的規定,向協會推薦甲方股份掛牌報價並進行備案。
(三)對甲方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輔導,使其瞭解《試點辦法》及其他報價轉讓業務規則。
(四)代理甲方及時辦理新任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凍結手續,辦理離任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所持已解除限售登記公司股份的解凍手續。
(五)乙方及其專職信息披露人員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爲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六)乙方喪失報價轉讓業務資格時,應及時書面通知丙方,並將主辦報價券商業務轉移至丙方。
第四章 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乙方喪失報價轉讓業務資格時,其在本協議中對甲方的權利與義務全部轉移至丙方,由丙方擔任甲方的主辦報價券商。
第九條 丙方享有在乙方喪失報價轉讓業務資格時承接其主辦報價券商業務的權利,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做好業務轉移的準備工作;
(二)按照協會規定程序承接乙方主辦報價券商業務;
(三)完成業務轉移後,與甲方協商選擇另一家報價券商作爲甲方的副主辦報價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並報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協會備案。
第五章 費用
第十條 甲方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費用:
(一)委託備案費( )元;
(二)乙方代收的備案費()元;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務費()元/年。
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爲()。
第十一條 甲方股份終止掛牌報價的,已經支付的相關費用不予返還。
第六章 協議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二條 丙方喪失報價轉讓業務資格的,甲方、乙方應協商選擇另一家報價券商,約定其爲甲方的副主辦報價券商,重新簽訂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
重新簽訂的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應由甲方和乙方分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協會備案。
第十三條 本協議依據《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簽訂,如因相關規則進行修訂或頒佈實施新的報價轉讓業務規則而導致本協議相關條款內容與修訂或新頒佈的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內容相牴觸,本協議與之相牴觸的有關條款自動變更,以修訂或新頒佈後的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相關內容爲準,其他條款繼續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爲由解除本協議。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協議自動解除:
(一)協會對推薦掛牌備案文件決定不予備案的;
(二)甲方股份終止報價轉讓的。
第七章 免責條款
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任一方損失,其他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發生不可抗力時,三方均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第八章 爭議解決
第十七條 本協議項下產生的任何爭議,各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一)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本協議規定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或存在未盡之事宜,甲、乙、丙三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爲準。
第十九條 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二份,報北京市人民政府、協會各一份備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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