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的協議書範文集合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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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協議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什麼樣的協議纔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土地的協議書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出讓方:坡頭鎮博立村委會東邊垌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鄭國華 (以下簡稱乙方)
爲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美化農村環境,甲方同意將本村北面(村背)荒草地 畝轉讓給乙方作環村公路建設用地,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使用及付款方式
1、該地塊位於甲方村北(村背),總面積約 畝。受讓金畝,總金額共 元,乙方使用該地的年限爲永久性。
2、付款方式:該地的出讓待甲方法定代表簽字、村民代表以及乙方代表簽字當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畝土地的村讓金人民幣 元(¥ )。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後,該土地若要改變性質及變更用途,甲方需配合,在辦理土地證,出讓過程中,所需要甲方出具的有關用地證明手續及其它需補辦或補籤的手續,甲方在其職權範圍內要無條件提供和配合,但一切辦證費用由乙方負責。
2、協議在簽字生效及乙方付清甲方的土地款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乙方施工及使用,否則,甲方負責賠償乙方損失。乙方在使用該土地過程中要做好排洪灌溉設施,保證排洪灌溉渠道暢通。
3、在出讓過程中,若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禁止出讓,造成乙方的損失與甲方無關。
4、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永不反悔。
甲方:坡頭鎮博立村委會東邊垌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甲方:新化縣上梅鎮新田村11組
乙方:新化縣上梅鎮新田村11組村民劉錫奎
甲方有廢水塘一口座落在本組所轄新洋公路右側,經甲方召集本組全體村民會議協商決定,一致同意公開出售。乙方因小孩均已成家,無房居住,擬購置該宗土地建房,故參與競標,且一舉中標。現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一、廢水塘佔地面積1323.125平方米,即沿公路長36.5米,縱深寬36.25米。具體四抵爲:東抵新洋公路,南抵劉豐旺石坑,西抵劉明長稻田,北抵老塘堤。
二、水塘內的東南角有本組村民禹玉屏的一塊自有土地,佔地面積47.75平方米,乙方已與禹玉屏另籤協議,另付土購置款7160元,並已列入本協議的四抵之內,甲方予以支持確認。
三、水塘土地價格爲中標價,共16萬元,含所有稅費在內。另交村民禹玉屏自有地款不在中標價內。
四、水塘土地出售後,甲方有責任和義務出示有關證件協助乙方辦理建房證、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等有關手續;幫助乙方解決和處理好在建房中所遇到的一切問題和周邊關係,甲方所有村民不得以任何藉口干預乙方的建設項目,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刁難乙方施工。
五、甲方有責任和義務提供乙方在建設時所需要土石方填充,宅基地平整,圍牆建築,水電安裝等方面的便利,但這些項目的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六、本協議在簽字時,甲方在正本上需安排領導及代表簽字,在副本上本組村民均需全部簽字。簽字後的副本附在正本後面。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需雙方共同協商,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藉口單方終止此協議,此協議簽字程序完成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餘送呈監證機關及有關部門備案。
甲方(代表蓋章):
乙方:
監證機關:
20xx年X月XX日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規劃與發展建設需要,甲方徵收乙方集體土地共 畝(其中水田 畝)作爲項目建設用地。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籤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甲方徵收乙方土地位置: (具體祥見徵地紅線圖)
二、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城市規劃區範圍外徵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20xx]45號)有關規定,徵收上述 畝土地由甲方按實際地類補償標準支付給乙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具體計算辦法、標準及補償金額如下:
1、徵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兩項合計標準爲:水田35000元/畝;旱地28000元/畝;林地17640元/畝;魚塘35000元/畝;曬場50元/平方米;未利用地7000元/畝。
2、青苗補償費標準爲:水稻等穀類作物:1150元/畝;甘蔗1800元/畝;玉米、黃豆、紅薯、花生、木薯等作物800元/畝;蔬菜1800元/畝;魚類4825元/畝;桑樹4150元/畝;林地:成熟林地800元/畝;未成熟林地1200元/畝。
徵收上述土地中,以乙方被徵用地實際地表現狀爲依據,對土地進行登記丈量,青苗補償費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乙方負責將費用兌現給耕作農戶。
3、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其他費用:
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1
水 田: 畝× 元/畝= 元
旱 地: 畝× 元/畝= 元
魚 塘: 畝× 元/畝= 元
小 計: 元
②青苗補償費:
水 田: 畝× 元/畝= 元
旱 地: 畝× 元/畝= 元
魚 類: 畝× 元/畝= 元
桑 樹: 畝× 元/畝= 元
小 計: 元
③地上建築物補償費:0元;
④其他相關補償費用:0元;
三、上述土地範圍內,乙方自本協議之日起不得再搶修(建、種)各種地上附着物。甲方應在開始清理場地前5個工作日通知乙方清理地上附着物,該期限內乙方未能清理完成的,視爲乙方自行放棄處理,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甲方在十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把上述款項支付給乙方,乙方在甲方付款的同時移交被徵收的土地給甲方。
五、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雙方可通過協商解除協議。
七、本協議於 年 月 日在×××××人民政府簽訂。
八、本協議一式柒份,甲方執兩份,乙方一份,×××人民政府和 社區居委會、××國土所、××司法所各執一份。
2 以上各項合計總額爲 元,人民幣大寫: 。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經辦人(簽章):
村(居)委會簽署意見蓋章:
×××政府簽署意見蓋章:
×××國土所簽署意見蓋章:
3 羣衆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甲方(出售方):乙方(購買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乙方同意將位(_______)村的`土地,賣給甲方(_______)使用,雙方達成具體協商如下:
一、乙方本着自願購買甲方土地原則,購買其土地位於_______,面積共_______平方米,約_______畝。
二、期限爲_______年。即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土地費按每畝_______元計算,總額爲_______,
支付方式爲1:一次性:2:分期:
四、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上協議在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否則後果由造成方負責。
甲方(簽字)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營業執照或身份證號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位於的土地出租給乙方使用。面積約共 平方米。
第二條 乙方租用期限爲20年,即自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
第三條 乙方可將出租土地上面建設房產作經商、居住和普通貨物倉儲等用途,但不能用作化學危險品倉儲或有特殊氣味造成影響周邊居住人員身體健康的貨物倉儲。
乙方將出租土地用於其他用途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改變土地用途的報批手續。
租期滿後,乙方在承租土地所有建築物歸甲方所有,如甲方不願意接收則由乙方負責清理,恢復土地原貌。
第四條 乙方保證在承租土地使用過程中的行爲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乙方建設項目的設計圖紙提供1套給甲方,甲方協助乙方申辦報建有關手續,費用由乙方自理。
第五條 土地租金按月計算,每月租金人民幣××××元(大寫:×仟元
正)。按年支付租金,第一年在簽訂合同後五個工作日內交清,以後每年第一個月的前5個工作日內支付當年的租金。合同期內,前10年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對租金數額進行變更,從第十一年(含第十一年)甲方有權按市場價格適當增加租金。
第六條 雙方簽定合同且乙方交清第一年的租金後,甲方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出租土地交付乙方使用。
甲方遲於前款時間交付出租土地,乙方可要求將本合同有效期順延,雙方應書面簽字確認。
第七條 甲方收取租賃金,應向乙方開具收據。
第八條 租賃期間,垃圾費、污水處理費或如遇到城市體制改革需要徵收物業管理費等由乙方按規定時間向甲方繳費;土地價格使用稅費由乙方向甲方繳費,甲方代向稅務部門繳納。
第九條 乙方使用的水、電裝表計量按月交費,如果乙方不按規定時間交費,甲方有權進行督促,有權停止水、電供應。
第十條 甲方應保證土地及其繳納建築內部設施的安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要求。合同終止時,乙方應當按時交回土地及地面建築物並保證土地及建築物外部、內部設施的完好(屬正常損耗的除外),同時結清應當由乙方承擔的各項費用。
第十一條 乙方在使用出租土地過程中,如出租土地受到侵害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條 乙方在使用出租土地時,要嚴格遵守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並承擔土地使用期間(包括建設期)和經營過程中的全部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動解除:
(一)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二)政府徵用土地時;合同解除時,如果政府補償屬於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款和賠償金部分,甲方按面積比例和使用年限比例計算賠付給乙方。
(三)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時。
第十四條 按本合同規定應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一)乙方拖欠租金及其它各項費用達叄個月;
(二)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及有關部門批准,乙方擅自改變承租土地用途的;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
第十五條 因下列情形,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向乙方賠償;
甲方遲延交付出租土地壹個月以上;
乙方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及時遷離承租土地,並有權要求甲方返還多收的預交款項。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屆滿,乙方需繼續承租土地的,應於有效期屆滿之日前叄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甲方同意續租,應重新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手續。甲方不同意續租,則本合同到期後自動解除。
第十七條 乙方應於租賃期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遷離承租土地,並將其返還甲方。乙方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承租土地的,甲方可沒收租賃保證金,並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甲方有權停止爲乙方提供配套服務,包括水供應等。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中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定的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應向對方賠償實際損失,且違約方還要支付違約金1.2萬元給守約方。
第十九條 乙方承諾遵守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及其它與甲方達成的涉及所租土地的協議,否則視爲違約。
第二十條 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款,甲乙雙方均須自覺履行,如有違約,按合同條款約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簽定補充協議。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就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
解決不成的,可提請本合同登記機關調解或向崇左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執壹份,合同登記機關備案壹份,有關部門執壹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簽章) 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籤年 月 日 登記人(簽章):
合同登記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 的 畝荒地由乙方一次性買斷使用權,乙方依法從事農業、養殖業生產等經營。甲方不干預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買斷荒地總面積爲 畝。其中扣除林帶 畝,水渠 畝,路排渠 畝,員工宅基地 畝,實際買斷面積爲 畝。
第二條:荒地使用權
荒地一經買斷,乙方的使用權 年不變,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荒地使用費、交費時間及方式
1、荒地使用費共計 元(大寫: )人民幣。乙方在雙方簽訂合同之日先付 元(大寫: )人民幣。
2、其餘款項在 年 月 日前交清。
第四條、乙方在開墾荒地的四周邊角自行定植防風林帶,費用自理。林木成材後,乙方按照《森林法》並經主管
部門審批後採伐,雙方按甲3(叄)乙7(柒)分成。
第五條、甲方權益、義務
1、甲方有權按期收取被買斷荒地的使用費。
2、荒地買斷年限期滿,乙方對在經營期限內投資建設的房屋等建築、基礎設施、種植的樹木等,限三個月內作出處理後,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3、甲方在用水寬餘的情況下,可以給乙方提佛納甘農林用水,按規定收取乙方的水費。
4、根據國家西部開發退耕還林及地區的有關政策,甲方前七年免徵乙方的農林特產稅。
5、甲方保證被買斷的荒地沒有產權糾紛。
6、合同期內,甲方保證乙方按國家規定享受與場其它單位同等的待遇。如農網改造。水利基礎改造、醫療養老保險等,費用由乙方自理。
7、甲方協調解決乙方的生產、生活用電問題,費用由乙方承擔(國家及地方投資的除外)。
8、如果國家調整該宗土地使用性質,政府給予的補償,地面附着物補償歸乙方,土地補償歸甲方,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合同自然終止。
第六條、乙方權利義務;
1、本合同可依法繼承或轉讓。合同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
2、乙方在買斷荒地使用權範圍內自行開發、利用、經
營土地的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3、合同期內,乙方買斷荒地使用權的合法權益不因企業改制、企業經營方式的轉變而改變。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有保護和桌布改善周圍生態環境的義務,乙方可以不參加甲方的義務勞動。
5、乙方在經營中所有的債權債務、經濟糾紛、安全生產責任、生產事故等於甲方無關,甲方概不承擔乙方由此引發的任何經濟及其他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合同條款,任何乙方不得單方面無故解除合同。否則,配上對方合同履行金額100%的違約金,並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經甲、乙雙方協商不成,應通過法律或仲裁機構裁決。
第九條、荒地規劃圖作爲本合同的重要附件。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公證處一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蓋章:
乙方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徵地單位(甲方):惠州市南都畫家村投資有限公司 被徵地單位(乙方):汝湖鎮大良村石坳村民小組余月平
根據惠州市及惠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徵收位於汝湖鎮大良村石坳村民小組余月平的部分集體土地,作爲南都畫家村建設項目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土地徵收補償協議如下:
一、徵收土地面積 徵收土地面積爲 畝。
二、土地徵地補償:按《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粵國土資發[20xx]149號)的規定給予補償。
三、地上附着物、青苗、零星果木及其他設施不另行補償。
四、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1、本協議生效後10日內,甲方將土地徵收補償款共計
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元整(小寫: )一次性付給乙方。
2、乙方與第三人之間對被徵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關係並涉及補償的,由乙方與第三人協商解決。
3、本協議生效後,乙方不得將已徵土地與他人簽訂任何轉讓、出租、抵押和承包及臨時性用地等協議或合同。原乙方與他人簽訂的任何出租、轉讓、抵押和承包及臨時性用地等協議或合同自然終止。
4、乙方應於收到土地徵收補償款後3天內,清理被徵收土地場,將被徵收土地交付給甲方。如出現土地糾紛或村民阻撓施工現象,由乙方負責解決。
七、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報國土備案),乙方執一份,經雙方簽名蓋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乙 方:
法人簽字: 籤 字:
二O一二年 月 日於石坳村
甲方: (以下簡稱爲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爲乙方)
根據**政祕36號文件批覆精神,爲發展太和經濟,振興城關鎮工業園區,經甲乙雙方充分友好協商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1、土地位置及價格:甲乙徵購城關鎮工業園
土地一塊,東口長 米,西口長 米,北口長 米,南口長 米,溝路地共計 畝。每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費爲 萬元,共計補償費 (
)。
2、付款方式:購地總款在簽訂合同之日起三日內一次付清,如超期不付款,合同廢止。
3、甲方徵地款付清後,其所徵土地的長期使用權完全屬於甲方,乙方任何時候不得以任何藉口、理由干涉或侵害甲方土地使用權等其他權益。自徵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不得在甲方地塊內取土種植等侵害甲方權益的任何形式的活動,違者乙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法律責任。
4、甲方建築時,在同等資質、同等工程造價、同等技術條件下,工程由乙方優先承建或中標。工廠建成後,廠方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及成品裝卸,在價格同樣的情況下,由乙方人員進行裝卸,但必須符合甲方要求,甲方辦廠招工,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聘乙方人員。
5、此土地辦理使用手續,由甲方辦理,費用由甲方自負。乙方協助辦理,但不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6、此土地只能用於辦廠,不得用於其他方面的開發建設。
7、以上協議,甲乙雙方應自覺遵守,簽字後生效。如有違約,違約方承擔對方一切經濟損失,並負法律責任。
8、本協議一式七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城關鎮、城東辦事處、 各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目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 鄉(鎮) 村 組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地塊
名稱 坐落(四至) 地塊數(塊) 面積(畝) 質量等級
(肥力水平) 備註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爲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年限)。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爲 元。對甲方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該地塊的補償金爲 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爲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採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爲 。(爲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採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爲 。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爲 。(爲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爲 。(雙方須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發包方、雙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鑑證,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乙方簽名的轉讓土地交付收據)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包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轉讓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後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據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辦理有關手續。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並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 。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爲 。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並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鑑證、備案後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鑑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住址: 住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證單位(簽章):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1 2 週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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