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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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糾紛怎麼解決,很多人都會有經濟困難的情況。當我們遇到個人債務糾紛的情況時,可以先與對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再向法院提起起訴處理,下面看看個人債務糾紛怎麼解決。

個人債務糾紛怎麼解決1

一、個人債務糾紛問題該如何解決

1、個人債務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糾紛:

(1)、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2)、調解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3)、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

(4)、訴訟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爲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5)、申請支付令

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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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理債務糾紛有哪些注意事項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我國司法實踐,債權人在處理個人債務糾紛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事項:

(一)個人借款可以約定無息借貸,但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經催告不還後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二)出借人明知是爲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爲,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三)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爲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四)出現糾紛後雙方要注意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個人債務糾紛怎麼解決2

個人債權債務糾紛的處理方法

第一種方式是和解,和解的意思就是指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情況下,雙方就這一事件進行協商,或者讓第三方人員參與其中,幫忙解決糾紛。如果到了還款日期,債務人明確表示沒有能力即時償還債務,但是願意承擔還款責任的。債權人可以提出和債務人進行磋商,對還款日期,還款方式,還款數額進行修改,重新擬定合同。

特別要注意的是,在債務人自願並且同意合同內容之後,債權人必須明確要求債務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蓋章,否則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這對於之後解決債務糾紛問題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另外,如果有第三方參與和解的,可以讓第三方成爲見證人或者擔保人。

第二種方法是調解。我國對人民調解工有作明文規定。債權人可以向當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的形式提出追討債務的申請。根據規定,申請人必須要滿足要求的條件放可成功申請。

條件包括要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調解人的情況,要列明具體的調解要求,要提供到能證明雙方債務關係的有效文件,例如合同或者借條,調解範圍是符合調解委員會要求的,債務雙方不能隨意篡改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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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方式就是訴訟,也就是俗稱的打官司。訴訟是一種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方式,對於情況複雜的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這種方式解決。但要注意的是,訴訟的時效是受到法律限制的',超出訴訟時效的就不受法律保護了。

法院第一次判決完成之後,如果當事人對審判結果不同意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上訴,要注意時間必須是第一審判結束後的10日內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第四種方式是申請支付令。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確定受理之後,會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也就是還款通知,如果債務人不能在15日內清償債務,也沒有向法院提出異議的,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申請支付令是一種比較有效的回款途徑。

第五種方法是當事人申請先於執行。先於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處理案件時,瞭解到當事人目前生活遇到困難,法院可以先給予原告一定財物支持,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措施,這項措施是按照實際情況是否緊急來決定是否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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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個人債務糾紛問題

一般情況下,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爲。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爲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並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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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第一百九十一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一百九十二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一百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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