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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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怎麼判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下面看離婚怎麼判決。
法院判決離婚的,一般根據相應的情形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進行判決。經法院調解,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存在以下情形的,如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起訴離婚一般怎麼判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
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
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一、離婚怎麼判決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應會判離。
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參與分割,婚後財產歸雙方共有,一般平均分割,但有過錯一方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財產,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②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離婚判決書多久時間生效
離婚判決書,一審判決書送達15天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的,即告生效;二審判決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離婚判決書的生效日期如下:
(1)判決書自當事人收到之日的次日起計算上訴期間,採取公告送達的,從公告日滿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2)雙方不是同時收到的,分別計算上訴期間;
(3)一審判決上訴期間爲15天,超過上訴期間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的,判決書生效;
(4)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期滿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爲屆滿日期。
三、離婚判決可以上訴嗎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爲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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