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爲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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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爲的判定,見義勇爲自古以來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隨着更多法律概念逐漸進入大衆視野和利益衝突的產生,很多行爲難以界定是否當爲見義勇爲,那見義勇爲的判定是什麼呢。

見義勇爲的判定1

法律分析:在認定見義勇爲的過程中,必須要找到行爲人爲公共利益不顧個人人身和生命安全的行爲。當然,對於不顧個人安危的標準是可以有多種理解方式的,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旨在同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或搶險救災等行爲,無論行爲的效果和程度,都可以視爲見義勇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見義勇爲的判定標準:

1、見義勇爲行爲實施主體是自然人,見義勇爲行爲沒有法律義務或約定義務,判斷見義勇爲行爲應當以道德的標準加以衡量,主要考察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出於自願、自覺和非功利性。

2、見義勇爲是爲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這一特徵是見義勇爲的本質表現,是“義”之所在。因爲,見義勇爲的道德標準是公而忘私,捨己救人。

3、見義勇爲必須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在認定見義勇爲的過程中,必須要找到行爲人爲公共利益不顧個人人身和生命安全的行爲。

見義勇爲的判定

見義勇爲的形成條件:

一是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爲目的;

二是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三是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爲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爲。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見義勇爲行爲。

見義勇爲的判定2

怎樣界定見義勇爲行爲

按照見義勇爲行爲的性質分類,大致可以分爲如下兩個方面。一種是與各類違法犯罪行爲做鬥爭的.行爲,另一種是各類搶險救災的行爲。

1、見義勇爲的法律定義。嚴格來說,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制度之中,並沒有對見義勇爲的明確定義,只能夠在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找到相關的內容。見義勇爲應該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爲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爲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合乎正義的行爲。

2、見義勇爲的法律構成要件。

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構成見義勇爲行爲至少需要下列四項法律要件。

1、見義勇爲行爲實施主體是自然人。所謂自然人是指與法人相對的社會公民個體的統稱。由於見義勇爲行爲是緊急情況下實施者根據主觀判斷後所採取的行爲和行動,因此無論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權利者抑或剝奪政治權利者,都無關緊要。因此,只有將見義勇爲的實施者定義爲自然人,才能夠符合其法律特性。

2、見義勇爲者必須實施了危難救助行爲。所謂的危難救助行爲是指當國家、集體、社會、公民個人財產及公民個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脅之時,行爲人實施了旨在降低損失或威脅的行爲,進而產生了相應後果的一切行爲。這種行爲一般都是在危險的情況下出現,並且伴有較強的風險性。

3、行爲人並不具備法律約定的義務。所謂法律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爲人與救助對象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救助責任。如果行爲人的行爲客觀上產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與救助對象的法律約定,那麼這種行爲就不能夠算作見義勇爲。換句話說,只有行爲人的行爲超越了法律約定的職責或不具備法律約定的救助義務以外,才能夠成爲見義勇爲。

4、行爲人主觀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願。原則上說,見義勇爲行爲要求行爲者必須在主觀上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願,並且由此產生的行爲,這種意願必須帶有正義感,才符合見義勇爲的標準。即使行爲者的行爲客觀上產生了上述結果,但是主觀上僅僅是出於維護自身利益,那麼也不能構成見義勇爲。

見義勇爲的判定3

見義勇爲的法律特徵主要有:

1、見義勇爲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爲見義勇爲的主體。

2、見義勇爲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爲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鬥爭的行爲,不能認定爲見義勇爲。

3、見義勇爲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爲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爲或者自然災害進行鬥爭的行爲。

見義勇爲的判定 第2張

最新法律對於見義勇爲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四條 【緊急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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