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合同範文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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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定期合同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定期合同範文合集五篇

定期合同 篇1

簽訂合同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爲,經雙方同意訂立合同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一、工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合同期滿即終止僱用關係,如經雙方同意可繼續簽定新約。

二、工作項目;由甲方接照工作需要隨時調派,其作息時間由甲方規定之。

三、工作報酬

(一)每月工資元,按照甲方從業員每月發薪日發放;

(二)除不參加互助、福利委員會及績效獎金分配外,服務滿當年度者,年終將金髮給二個月(服務不滿當年度者,依當年度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給,(各項津貼給付辦法)所得規定的各項津貼、效率獎金分配及其他福利設施的享用均參照本公司從業人員辦理。

(三)扶恤、考勤、管理均依甲方人事管理規則辦理,勞保依照政府法令辦理。

四、合同期間因工作目的完成或其他重大事由,甲方得於七日前通知乙方提前終止合同。

五、乙方因重大事由必須於約定期限前終止契約時應於七日前通知甲方,辦妥離職手續後方能終止合同。

六、乙方在合同工作期間應覓具殷實公司或本公司從業人員二人爲保證人。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各執一份爲憑。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

身份證碼號:

住址:

年月日

定期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第一條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註冊地址經營地址第二條乙方性別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家庭住址郵政編碼在京居住地址郵政編碼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第三條本合同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爲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爲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五、勞動報酬第九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元或按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爲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爲元或按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爲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年月日勞動合同變更書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爲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籤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爲保管。

定期合同 篇3

什麼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對的,一般勞動者剛進公司時簽訂的就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勞動者和公司之間約定了勞動合同的期限。那麼,什麼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法律上對此有什麼規定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一、什麼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明確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時間的,如半年、1年、2年,也可以是較長時間的,如5年、10年,甚至更長時間。不管時間長短,勞動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告終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作用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適用範圍廣,應變能力強,既能保持勞動關係的相對穩定,又能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使資源配置合理化、效益化,是實踐中運用較多的一種勞動合同。對於那些常年性工作,要求保持連續性、穩定性的工作,技術性強的工作,適宜簽訂較爲長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一般性、季節性、臨時性、用工靈活、職業危害較大的工作崗位,適宜簽訂較爲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種類

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長期的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目標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遵循原則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哪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共同協商確定。有的用人單位爲了保持用工靈活性,願意與勞動者簽訂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有的勞動者爲了能有一份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更願意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雙方的意願如何,究竟簽訂哪一種類型的勞動合同,需要由雙方協商一致後,作出一個共同的選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中最常見的一種形式,大量存在於各個行業各個單位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以及提前終止的處理辦法,是對勞動者權益很好的保護。

定期合同 篇4

一.《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爲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爲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三.《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20xx-08-17 沃華律師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爲標準,可以將租賃合同劃分爲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所謂定期租賃合同是指合同約定有明確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產生有三種情形: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

二、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

三、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不定期。

區分意義

這種區分的意義在於,在不定期租賃中,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合同。 相關法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不定期。

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限制

某甲租用某乙的兩間店面作爲酒樓,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限。20xx年6月16日,乙書面通知甲,要求甲在6月19日前搬離所租房屋另用。同月18日,乙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甲租用的房屋出賣給丙。甲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乙與丙簽訂買賣合同時,甲與乙仍然存在租賃關係。遂起訴要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該兩間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本案的焦點在於,乙和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甲乙之間是否就出賣的房屋仍然存在租賃關係一種意見認爲,根據我國《合同法》94條和96條的規定,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即解除。乙於20xx年6月16日將書面通知送達甲,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故雙方的租賃關係在6月16日即已經解除。乙與丙在18日簽訂買賣合同時,已經與甲沒有租賃關係,甲不能夠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種意見認爲,根據《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乙通知甲解除合同的期限不合理,且其在通知中明確要求甲6月19日前搬出,雙方的合同應當到6月19日解除。因此甲享有優先權。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對於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和效力,我國《合同法》第94條和96條分別作出了規定。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於何爲“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232條所規定的情形應當屬於此列。該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結合上述的幾條規定可以確定,在不定期租賃合同關係中,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並非其通知到達承租人後合同即解除,至少有兩個方面的限制:

1、必須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應當根據通知所載具體內容確定租賃合同解除的具體時間。

對於第1個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232條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只是沒有具體到什麼期限爲合理的期限而已,這當中就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的問題。就上述的案件來說,乙要求開酒樓的甲3日內搬出所租賃的房屋,似乎不是一個合同的期限。同時,乙通知甲,要求甲在6月19日前搬出所承租的房屋,應當視爲乙同意甲租賃使用該房屋至6月19日。雖然乙的通知具有明確的要求與甲終止租賃關係的意思表示,但不能就此依據合同法第96條的規定,認爲乙將具有終止與甲租賃關係意思表示的通知送達甲後,雙方的租賃關係即行終止,而應當根據乙通知的內容確定租賃關係最終的終止時間。我們不能干涉和否認出租人要求終止租賃關係具體時間的意思表示。

因而可以得出上面的第2點限制,即應當根據通知所載明的內容確定雙方租賃關係終止的具體時間。同樣,在其他符合條件的單方解除合同中,也應當以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內容確定合同的解除時間。比如,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完全可以向其發出通知,再次要求未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在一個月內履行義務,否則合同解除。到期後遲延履行方仍未履行,我們確定合同解除的時間是權利人發出通知之日還是發出通知之日後的一個月筆者認爲應當是發出通知之日後的一個月。由此,我們是否可以對《合同法》第96條進行調整,即“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發生法律效力。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爲完全可以,否則就否定了當事人解除合同等具體事項意思自治的合同權利。

房屋出租人有權提前收回房屋嗎

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賃中,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的,那麼出租人是否有權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麼規定的。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出租人就必須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繼續履行合同了。

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賃的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擅自轉租、轉借、轉讓租賃的房屋;擅自破壞租賃的房屋、改變結構、改變用途,或者拖欠房租達6個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終止合同。

訂租賃合同時,應明確注意的內容:

(1)租賃期限、租金支付及計算方式;

(2)租賃期限內房屋的維修及費用由誰承擔;

(3)物業管理費用的承擔;

(4)物業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問題;

(5)是否可以轉租;

(6)租賃登記的辦理;

(7)業主有關物業管理權方面的授權;

(8)根據物業使用人承租物業的用途不同而應注意的事項

租賃合同之解除權

歸納:租賃合同之解除權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合同法219條)

(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司法解釋第7條)

(3)責任轉租(合同法224條,司法解釋第14條)

(4)未付或延付租金(合同法227條)

(5)不定期租賃之隨時解除權(合同法232條)

(1)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賃房屋(合同法216條)

(2)租賃房屋因意外全部或者部分毀損(合同法231條)

(3)不定期租賃之隨時解除權

(4)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時的隨時解除權(合同法233條)

(5)因法律原因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司法解釋第8條)

(6)一房數租時,未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解除權(司法解釋第6

出租人是否可以通過轉租獲利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徵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給他人。 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

定期合同 篇5

室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上海嘉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爲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並履行。

第一條 租賃房屋狀況

1.甲方將享有出租權的座落於上海市嘉定區加羅公路336號 室房屋及(以下統稱“該房屋”)租予乙方;該房屋面積約爲平方米(以實際查看爲準)。

2.乙方承租該房屋僅作爲 使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改變該房屋用途。

3.簽訂本合同時,甲方已經告知乙方該房屋的權利狀況和權利限制狀況。

第二條 租賃期限和租金

1. 該房屋暫不確定租賃期限,甲方因需要可隨時解除本合同,乙方及時返還該房屋,本條款是不可撤銷和無條件的。

2. 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月租金爲 免費元(大寫: 免費)

3. 本合同簽訂當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租賃該房屋保證金RMB 500 元

4. 本合同解除、終止時,若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將該房屋返還,甲方應及時無息一次性退還乙方繳納的履約保證金。若乙方有任何違反本合同的情形,甲方可將履約保證金的全部或部分作爲違約金予以扣除,剩餘金額(若有)及時一次性退還乙方。

第三條 房屋交付

1.雙方定於 20 年 月 日前(含當日)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該房屋的交付標誌爲甲乙雙方簽署房屋租賃交接書或類似文書。

2. 乙方保證依照交付房屋的現狀進行使用,不得擅自裝修,不得改變或損害所在建築主體結構及現有的設施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房屋承重結構及現有管道

結構)。

3. 乙方正常使用後,發現除乙方自行裝修、改建部分外的其他部分有損壞或故 障,若在保修期,由乙方直接代表甲方通知開發商或開發商授權的物業公司進行修復;若已過保修期,由乙方直接向物業公司或其他修理部門保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因使用不當或人爲原因造成該房屋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四條 房屋返還

1.雙方同意,無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終止,乙方須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後2日內向甲方返還該房屋。

2.乙方在搬離該房屋過程中對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損失或損害,乙方須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在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對甲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賠償,如果履約保證金不足抵扣的,乙方必須足額賠償甲方。

第五條除本合同其他條款規定的乙方義務外,乙方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乙方應保持該房屋(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提供的裝修、設施和設備等)的完好及可使用狀態。乙方因未盡到妥善管理的義務、或因乙方(包括但不僅限於乙方的裝修承包商、乙方員工等)之原因致使該房屋毀損、滅失,造成甲方或/和任何第三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 乙方及其員工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相關管理規定,不得影響或干擾甲方對物業的正常管理;

3. 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及其員工不得在嘉定科創大廈內進行商品或廣告的展示、派發任何宣傳品或向顧客介紹、推銷業務;

4. 甲方有權委託其它專業公司對部分物業進行專項管理,乙方應接受、服從管理;

5. 租賃期內,乙方應自行妥善保管該房屋內的財物。不論甲方是否在嘉定科創大廈內設置保安人員或安裝電子防盜系統,該房屋及其內之財物的安全責任均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無權以該房屋內部財物的失竊或被破壞爲理由要求甲方給予任何賠償; 乙方應嚴格依照國家、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及營業執照載明之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乙方的經營活動不得對甲方及其他租戶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

6. 乙方自行負責承租區域及周邊區域的清潔,注意用電及燃氣安全,防止火災、水災等事故發生,甲方將不定期的進行監督及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甲方將向乙方發出整改通知,乙方應完全、嚴格的按通知要求進行整改;

7. 乙方應制定並採取適當的安保措施,以維護承租區域的秩序;若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或造成他人(包括甲方)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 合同違約責任

1. 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對該房屋進行增建、增設、改建或/及裝修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將該房屋恢復原狀,並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2. 甲方如按本合同有關條款將乙方所交履約保證金做出處理的,在甲方沒有選擇解除或終止合同並繼續履行合同情況下,乙方應補足或重新交納履約保證金。若乙方未能在甲方發出的補繳履約保證金書面通知 7 天內足額繳納履約保證金,甲方有權單方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

第七條 其他條款

1. 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均系甲乙雙方逐條協商而成,甲乙雙方充分了解本合同每一條款的內涵並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結果。

2. 本合同如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時,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方執 1 份,乙方執 1 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上海嘉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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