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訂立合同範文合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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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爲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訂立合同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時限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內容和期限
第一,就是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裏有一個例外情況,即非全日制用工,比如家裏用鐘點工,也可以用口頭勞動合同的形式。勞動合同既然是勞動關係的載體,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的憑證,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遵循上述原則訂立,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第三,勞動合同的內容。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首先需要明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有關的必備內容主要是: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等其它事項。
第四,勞動合同的三種不同期限。勞動合同法總結實踐經驗,規定: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比如一年、兩年、三年,期限是明確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什麼時候合同到期沒有明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在工程建設裏比較多,一開始請你來,這個工程結束,合同就結束了。這裏需要說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終身制。在調查過程當中,有些用人單位,甚至有些勞動者不願意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的用人單位不願意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認爲一旦訂了,就要對勞動者長期、終身負責,如果勞動者偷懶,用人單位毫無辦法;有的勞動者,特別是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也認爲如果是無固定期限,自己就受約束,終身捆綁在企業中,就喪失了選擇的機會。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不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更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穩定。在什麼情況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甲方:
乙方:
爲開發施秉特色產業,本着“優勢互補、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施秉縣年產10萬噸獼猴桃種植基地項目進行洽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雙方就該項目的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投資合同書:
一、乙方投資項目具體情況
1、項目名稱:
2、項目主要建設內容殛規模:新建獼猴桃種植5000畝、 第一年林下套種植中藥材3000畝、林下養雞6萬羽及路網、 排灌系統等配套設施。
3、項目總投資:2 8億元。
4、項目選址:
6、項目建設工期:1 2個月。
二、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幫助乙方協調各方若系,爲乙方提供優質服務和良好的 發展環境,維護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程序;
2、協調兌現本地出臺、現行有效的招商引資各項優惠和 獎勵政策;
3、在乙方配合的前提下,協助乙方辦理項目審批和其他 相關的證照手續,積極協助乙方爭取上級項目資金支持;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投資的項目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符合國家林業
產業發展規劃及施秉縣的發展規劃,其方案需報林業、國土等相關部門批准;
2、乙方項目建設後,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林業政策做好基地維護,並按政策規劃進行商品林採伐;
3、乙方必須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服從主管部門的管理;
4、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在項目建設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安全問題由乙方全權負責;
5、乙方自行與項目選址地的使用權人或所有權人切、商有償使用土地、取水等問題,並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三、其它。
(一)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共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四)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 O日內啓動該項目,否則甲方有權終止(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投資的項目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符合國家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及施秉縣的發展規劃,其方案需報林業、國土等相關部門批准;
2、乙方項目建設後,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林業政策做好基地維護,並按政策規劃進行商品林採伐;
3、乙方必須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服從主管部門的管理:
4、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在項目建設、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安全問題由乙方全權負責
5、乙方自行與項目選址地的使用權人或所有權人協商有償
使用土地、取水等問題,並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四、其它
(一)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共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四)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啓動該項目,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甲方(蓋章):乙方: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爲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我國制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案例:
小張到某公司工作,人力資源部按照公司規定,與小張籤口頭約定了爲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小張工作較爲一般,但因公司急需人手,還是爲小張辦理了轉正手續。由於業務較多,小張的工作效率又不高,因此,經常加班工作,公司也按規定給小張發放了加班費。但時間不長,小張的表現實在與崗位要求相差甚遠,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決定與小張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小張基本同意,但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按勞動合同約定以平均工資向小張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小張不同意,要求以幾個月以來的最高工資支付,雙方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提起仲裁。
在仲裁過程中,小張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爲由,提出工資數額約定不明確。因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小張簽收勞動合同的證明,同時規章制度又沒有相關規定,公司不得不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此案以小張提供的銀行進帳單作爲確定工資的依據。
案例評析:
本案中,用人單位實際上與勞動者小張就勞動關係的權利和義務做出了約定,儘管公司對小張的工作能力比較滿意,實際上還是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因爲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細節問題即沒有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公司便不得不承擔了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可見,用人單位應加強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深入理解,準確把握,同時,在履行法律義務的過程中,應注意細節,以標準的工作流程形成書面材料,避免功虧一簣的結果。
一、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用人單位應承擔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法定形式,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便不得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仲裁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必須就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那種企圖以口頭約定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辭退勞動者的想法,是一種僥倖的心理,法網恢恢其法律責任是不可能規避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這條規定說明:即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否認與勞動者業已存在着勞動關係的事實,依然要承擔勞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明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其立法的傾斜性技術的應用,對於約定不明確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會採用有利於勞動者的評判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對保護自身利益是有益無害的。
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勞動合同的書面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於當事人雙方,尤其是用人單位一方的義務性規定。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口頭約定的條款,由於其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義務性要求,發生糾紛查無實據,這種約定對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正是因爲公司未與勞動者小張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才導致不利的法律後果。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文本是法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就勞動報酬等問題約定不清楚的,傾斜於勞動者的保護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就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3、用人單位依法有向勞動者告知和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如實告知勞動者即將從事的勞動的相關情況,尤其是對勞動者不利方面的情況,——這是在招工的時候,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建立用工名冊,這同樣是用人單位招工,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定義務。之所以法律規定“建立名冊”,其目的之一還是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規範用工。那些大量招用了外地工或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更應當注意履行告知和建立名冊的義務,實踐中往往這類的用工更容易引起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對既往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招工申請、備案、批准等繁瑣手續的簡化。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建立職工名冊,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單位規範用工,同時也是爲了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中承擔舉證責任預設的一個重要依據。在某種意義上說,這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保護。當然這也是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規範管理的一種手段和有效的形式。
4、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不得扣押或收取財物
既往,爲了防範不辭而別或者其它的不良行爲,用人單位往往採用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或其它有效證件的辦法約束職工。勞動合同法針對這種做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這一規定並沒有界定其他證件的具體內容,也沒有對擔保的方式具體化,因此,對於屬於勞動者個人的證件,即使是由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取得的證件,均不得扣押。無論是保證(人保)、物保(實物保證),還是財保(金錢保證),一概不得采用,——用人單位對此必須高度重視。
5、注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
勞動合同的訂立與勞動關係的建立是不同的概念。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關係成立於用工之日,而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還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錄用過程中,至遲應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導致相應的經濟損失。筆者認爲,爲避免發生爭議,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或用工之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由此既可以對勞動者提供一種預期從而自我約束其行爲,又可以使用人單位避免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同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享有相關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一定的義務,如:如實告知用人單位所需瞭解的情況,誠實信用,不欺不詐等。
1、勞動者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的,新招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用人單位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從實踐中看,這樣的規定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第一,()集體合同往往以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爲標準,第二,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契約化的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決定了“同工同酬”實際上是子無虛有。
勞動者爲保護自身利益,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約定關係到自身利益的事項如工資標準、保險福利、勞動條件等等。對於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採用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那種不以爲然的姑息用人單位恣意妄爲的做法,最終還是勞動者個人深受其害。
2、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瞭解
勞動關係與其他民事關係相比,其突出的特點是具有某種形式上的人身屬性。勞動關係建立後,勞動者應當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管理者的統一安排下從事具體的勞動。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對勞動者來說就至關重要了。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深入瞭解用人單位的現實情況,由其要了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一般會反映出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的理念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要求。勞動者應結合自身情況,分析自己達到用人單位要求的可能性。瞭解這些有助於提高自身就業的成功率,降低就業過程中的機會成本。勞動者一旦決定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儘可能地掌握和了解其文化特點,積極融入其中;如果不能融入其中,則應當學會運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避免用人單位受到不公正的規章制度的限制或剝奪自己應享有權利。
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分爲書面和口頭兩種。
當事人用口頭形式訂立勞動合同,靈活、簡便,但不便於履行和監督、檢查,特別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往往因空口無憑而難以處理。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嚴肅、慎重、明確,便於履行和監督、檢查,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便於當事人舉證,也便於有關部門處理。因此,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
我國《勞動法》第16條和第19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這裏的“應當”是“必須”的含義,也就是說法律已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必須依照《勞動法》的規定,並具有勞動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勞動關係。根據法理,這應該屬於強制性條款,意味着我國現行《勞動法》只承認書面勞動合同而排除口頭勞動合同。在處理勞動爭議時也以是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爲主要的受理與不受理的依據,因此,書面勞動合同纔是雙方當事人建立勞動關係的唯一合法形式。由此可見,我國《勞動法》是不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訂立形式的全部內容,我國法律對此是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存在,以口頭方式存在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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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20xx年5月,A市A公司與B市B門市部簽訂了一份鋼材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A供給B250噸進口螺紋鋼,總價款爲40萬元,A應於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報關,商檢後交貨。同年10月25日,A從俄羅斯進口螺紋鋼250噸抵達天津港後,立即通知B前往接貨並支付價款,後者則以種種藉口拖延。爲避免支付更多的倉儲費用,A於11月10日將鋼材從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貨場,後被盜走50噸,另有部分鋼材生鏽。由於多次催促B提貨未果,A遂向法院起訴,要求B提貨、支付貨款及違約金、並賠償損失。被告則稱自己爲農業生產資料綜合門市部,購銷鋼材爲超越經營範圍,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法院審理認定,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二條、《公司法》第十二條、《合同法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雖然被告B超越其經營範圍簽訂合同,但是此合同是雙方自願協商簽訂的,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規定,因此判決雙方合同成立,被告B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原告A的損失。
【法律點評】
公司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一直是我國公司法領域學界和實務界在爭論的一個問題。在我國《公司法》、《合同法》尚不完善的時期,根據當時的司法實踐,法人只能在其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範圍內活動,如果超越其經營範圍和業務範圍,法人的經營活動即爲無效民事行爲。隨着商事交易的日漸頻繁,特別是國際貿易往來的急速增加,在國內公司制度和國際公司制度的不斷碰撞中,我國的公司治理制度也逐漸完善。衆所周知,市場經濟強調主體的意思自治和行爲自由,法人是市場經濟的主要主體之一,法人的行爲自由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繁榮。如果把法人的經營活動限定在一個狹小的範圍之內,把任何超越範圍的經營活動都簡單地宣佈爲非法和無效,只會導致市場經濟的窒息和不振,而且也會影響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正是基於這一理由,1999年12月1日《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專家錦囊】
因此,爲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區別不同的情況,做出不同處理:
(一)如果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超出了經營範圍,但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且又未損害國家、合同相對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且合同已經履行或能夠履行的,以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賴利益爲原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二)如果合同的相對人是善意的,而越權的法人是故意或過失的,而且是由有過錯的越權法人一方主動提出確認合同無效請求的,應認定合同爲有效。即企業法人不得以越權無效對抗善意的相對人,主權合同無效的權利只有善意的相對人可以行使,除非該相對人在訂約時明知或應知企業法人超越了經營範圍。
(三)如果法人越權行爲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如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違反國家制訂的要由專門部門專營專賣的規定,或者合同標的物屬於限制流通物品等,這種情況下,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合同無效。
P2P中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
P2P網貸系統,是P2P借貸與網絡借貸相結合的金融服務網站。網絡借貸指的是借貸過程中,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絡實現,它是隨着互聯網的發展和民間借貸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金融模式,這也是未來金融服務的發展趨勢。
但是P2P平臺由於是線上交易,簽訂的電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文就這個問題作出了知識整理,僅作參考。
1、《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電子簽名法》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爲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的上述規定,實際上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並且從立法上賦予了電子合同應有的法律地位。
但從實務操作的角度分析:
經我們向各地仲裁委員會、法院立案庭諮詢,得到答覆如下:
序號諮詢對象諮詢時間答覆
1、上海仲裁委員會
(021-52921235)20xx年7月29日下午3點25分P2P網絡借貸是新興的事物,之前未處理過。立案需要攜帶電子合同等證據材料進行現場審覈,必要時請示領導決定。
2、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021-63875588)20xx年7月30日上午9點31分之前未處理過P2P網貸電子合同方面的糾紛,如果不能提供紙質形式的合同,則必須提供能證明借款合同已實際履行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3、深圳仲裁委員會
(0755-25831662)20xx年7月29日下午4點06分鑑於電子合同是新事物,無法證明其真實性,也不能以有形的形式展現,需要攜帶電子合同等材料到立案庭進行現場確認,必要時請示領導。
4、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
(0755-83501700)20xx年7月30日下午4點11分採用電子合同形式訂立的合同,對方有可能以未簽字爲由,主張合同未生效,提出仲裁管轄權異議,平臺須提供實際上已履行借款合同的證據(譬如說提供借款的轉賬憑證)。如能提供借款實際發生的完整證據鏈,即使沒有電子簽名,也可以立案。
5、北京仲裁委員會
(010-65669856)20xx年7月30日上午11點12分之前未受理過P2P網貸電子合同的糾紛,但受理過其他行業的電子合同糾紛。如對方認可電子合同,則仲裁不存在障礙;如對方不認可電子合同的真實性,需要仲裁申請人簽署《風險提示》,保證電子合同的真實性,與原件一致,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對P2P網絡借貸這一新興的事物持保護、支持的態度。
6、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0755-82925891)20xx年7月29日下午3點33分如果不能提供有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能以書面有形方式展示的電子合同,則立案可能存在障礙,需要領導審批。
從以上各地仲裁委員會、法院的答覆可以看出:P2P網絡借貸屬於新興事物,大多數仲裁委員會、法院對P2P網絡借貸、電子合同比較陌生,仲裁委員會、法院立案仍然傾向於以書面形式、有當事人簽名蓋章的合同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採用電子簽名的形式訂立的合同證明力上可能會有瑕疵,仲裁委員會、法院可能會不予立案,或者是立案需要經過上級領導的審批,程序負擔加重。
如果是沒有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在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該電子合同就是孤證,證明力較弱,需要平臺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比如說借款合同已實際履行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借款時的轉賬憑證、對方還款記錄、催收證明等,只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切實證明借款行爲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已實際發生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法院等纔會予以立案。完整的證據鏈能使仲裁或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減少訴訟風險。
鑑於現階段司法實踐中,各地區司法機關對電子合同的證明效力問題存在爭議,同時,考慮到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在現行法律上的有效性,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的運用、發展是大勢所趨,從提升用戶體驗的角度考量,建議P2P網貸平臺着手考慮採購具有相關資質、得到司法機關及相關政府部門認可的電子簽名服務供應商提供的電子簽名服務,運用電子簽名技術,解決電子合同的真實性、可視性不足等問題,補足電子合同的證明效力。
希望以上內容對各位讀者朋友有所幫助,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諮詢網站在線專業律師。
口頭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
口頭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什麼樣的合同可以作出口頭合同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本文就口頭合同有無法律效力做簡單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口頭合同的有效適用情形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現代合同法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爲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於此。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口頭合同不宜採用的情形
口頭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爲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點是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於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因此,《合同法》徵求意見稿原本規定,不動產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涉外合同、價款或者報酬10萬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時清結的以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鑑於我國東西部、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例如10萬元在深圳、上海的'經濟往來中不屬於數額巨大、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卻屬於數額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條修改了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改爲:“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不動產轉讓合同、涉外合同、價款或報酬在當事人認爲數額巨大、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不宜採用口頭形式,否則發生合同糾紛時舉證困難。
口頭合同的效力認定
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爲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瞭解口頭合同的相關內容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疑惑,歡迎免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給您具體專業的解答。
合同上的默認是什麼意思
合同上的默認是什麼意思?哪些情況是屬於合同默認?我國法律對此有哪些相關規定?針對上述問題,小編爲您整理了有關合同默認的法律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合同上的默認是指當事人無言語、文字表示,又無任何積極的行爲,以沉默方式進行的意思表示。
在通常,要約生效以後,承諾的意思表示必須由承諾人明確表示,並把意思表示通知給要約人。因而默認一般不會構成成承諾。但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在特殊情況下,默認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的。
我國與之相關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的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在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了承諾期限,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此處爲對合同成立的默認。”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此處爲以行爲默認了合同的成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爲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視爲默認。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屆滿以後,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做表示的視爲同意購買。即默認願意購。”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是十一條規定:“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付利息。”
以上就是這次小編爲您帶來的合同默認的內容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沒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可以向我們的專業律師進行免費諮詢。
雙方都簽字的合同就能生效嗎?
一份合同只是要求了乙方要承擔的責任,沒有一條是甲方要承擔的責任.雙方都簽字了.這樣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請看下文。
一般這樣的合同是有效的,可以起訴請求確認顯失公平,但是具體的還要看這個合同是什麼合同。
這是關於合同效力的問題,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約束力。對於合同效力的含義,應從以下三方面來理解:
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強制力,表現爲對合同的自覺遵守和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責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過履行而實現的。在履行中,當事人對合同義務的遵守,其根本動因不在於合同利益的驅使、誠實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於合同的強制力;同時,不履行合同義務,一定會產生相應的責任,並因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種法律保護力,合同和合同權利是依靠法律的保護力維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權利的實現,均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由此說來,不被法律保護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問題。
第三,合同效力,實際上是合同的實效力。合同實效力,是實現合同目的的確定性。合同目的實現,包括對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對違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夠做到履行合同義務、實現合同權利,則說明該合同是有實效的。每個合同失去了實效力並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因此,我們認識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義,應當更多地從合同的實效力方面來理解,離開合同的實效力談論合同效力,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因此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首先考慮你要實現怎麼樣的合同效力,然後細心地去審查合同的條款。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製造業簡易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種形式確定本製造業簡易勞動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爲__________。
(二)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以______爲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日假、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生產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後,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 甲方採用以下第_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爲每月___日。
(三)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爲______。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爲_______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五、社會保險
第五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爲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培訓。
甲方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 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八條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九、勞動合同其他事項
第九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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