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試行生前預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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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試行生前預囑制度,深圳市成爲全國第一個實現生前預囑立法的地區。如果病人立了預囑“不要做無謂搶救”,醫院要尊重其意願,讓病人平靜走完最後時光。深圳立法試行生前預囑制度。
深圳立法試行生前預囑制度1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對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首部地方性醫療“基本法”進行修訂完善。其中第七十八條在“臨終決定權”上作出大膽突破,規定如果病人立了預囑“不要做無謂搶救”,醫院要尊重其意願,讓病人平靜走完最後時光,由此將生前預囑寫入地方性法規。
這份地方立法重若千鈞。對大多數患者來說,在生命的最後一刻,是否繼續搶救,往往是不能做主的。很多時候,病人在痛苦中掙扎,也花費了大量錢財,而家人還在要求醫院繼續維持毫無質量也毫無希望的生命,直到最後一刻的到來。
說實話,這種看似盡心盡力的情形,並不符合醫學規律,也未必是病人樂見的結果。而有了這份地方法規,患者在人生的最後一程,就能“自作主張”,避開無謂搶救的折磨,在平靜與安寧中結束生命。
在現實生活中,有人把“生前預囑”當作“安樂死”的一種變體。雖說兩者都是爲了更少痛苦地結束病人生命,都帶有“尊嚴死”的味道,但“生前預囑”卻有別於“安樂死”。設立“生前預囑”的目的,是讓醫院和醫生放棄無謂搶救,讓病人以一種趨近自然、也更寧靜的狀態走向死亡,安樂死則是要醫護人員以無痛苦的方式終結病人生命。
相比之下,前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如心肺復甦術、人工呼吸機等人工設備,體現了病人在生命權選擇上的自主性,也更容易避開橫亙在安樂死前面的法律障礙。目前,僅有荷蘭和比利時通過了安樂死立法,但多數國家的法律對“生前預囑”卻少有禁止。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民法典也有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審視“生前預囑”的本質,其實是尊重臨終患者對醫療護理的自主權,保護和發展他們的生命權,與現行法律規定並不衝突。
今年3月,國家衛健委等15部門聯合印發《“十四五”健康老齡化規劃》,明確提出發展安寧療護服務,穩步擴大安寧療護試點,完善安寧療護多學科服務模式,提高老年人和疾病終末期患者生命質量,由此也折射出國家政策層面的變化,幫助患者舒適、安詳、有尊嚴地離世,已成大勢所趨。
再看深圳的這一地方立法,秉承法律精神,借鑑他山之石,邁出了堅實步伐。爲防止這一創新制度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被尊嚴死”的不利情況,該《條例》明確了嚴格條件:
一是患者有明確表態;二是有在場見證,“經公證或者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見證人不得爲參與救治患者的醫療衛生人員”;三是採用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的方式,“除經公證的外,採用書面方式的,應當由立預囑人和見證人簽名並註明時間”。通過這些措施的共同發力,能夠有效體現患者的自主意願,也能有力約束醫療機構的行爲,避免非常情況的出現。
總體來看,地方立法“生前預囑”,拓展了依法保障生命權的空間,但也要看到從觀念到立法的不足。目前,登錄“選擇與尊嚴”網站的,已有1294934位訪客,註冊會員爲50755人,但僅有321人完成了“生前預囑”,且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地。
對此,有必要加強宣傳,讓更多患者知曉這一新事物。此外,這種立法創新還停留在地方立法層面,從長遠看,還需經調研論證,進入國家立法,爲更多患者提供有尊嚴的選擇。
深圳立法試行生前預囑制度2
近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下稱《條例》)修訂稿,其中,第七十八條在“臨終決定權”上做出了大膽突破,規定如果病人立了預囑“不要做無謂搶救”,醫院要尊重其意願,讓病人平靜走完最後時光。由此,深圳市成爲全國第一個實現生前預囑立法的地區。
對此,上海大學法學院國際醫療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金成華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深圳‘生前預囑’立法試點的重要意義就在於‘觀念引導’和‘制度創新’兩個方面。 從制度層面推動傳統觀念的變化,臨終時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權得到了法律的尊重和保障,這是國內首創,具有較大的象徵意義。爲今後國內相關領域的理論研究和制度設計提供了較好的`範例。”
不過,金成華也提醒道:“‘生前預囑’乃至‘尊嚴死’並非是簡單的法律問題,它牽涉到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等基本人權,也會引發哲學領域深層次思考的問題。而且,其制度化要涵蓋社會方方面面的利益和主張。在尚未形成充分論證和認同的情況下,如果草率立法將會引發更多社會矛盾和糾紛。因此,我國始終採取比較慎重的態度。”
深圳試水“生前預囑”
所謂“生前預囑”就是針對臨終前廣爲流行的過度搶救和過度醫療而提出的概念。此前,該理念在民間頻繁試水,而此次深圳將其入法,是一次保障“人權”的重大突破。
爲此,《華夏時報》記者走訪深圳市人民醫院住院部發現,不少患者及家屬向記者表示“有這個需求,也非常想親身體驗一下!”但也有不少患者認爲“爲了家人,我還是會選擇過度治療來延長生命。”
《條例》修改稿第七十八條對“生前預囑”規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供具備下列條件的患者生前預囑的,醫療機構在患者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措施, 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採取插管、心肺復甦等創傷性搶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進行或者不進行原發疾病的延續性治療等的明確意思表示。
並且,《條例》對生前預囑的形式和方式,都作出了明確要求。在內容上, 必須要有真實的意思表示;在形式上,要求有公證或者經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 見證人不能是參與治療的醫療衛生人員。並且, 要求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的方式,有患者簽名以及註明時間等,來確保患者意願的真實性。這一明確要求確保了此類預囑的真實性和效力,避免了後續糾紛的產生。
目前,深圳公證處已辦理3宗生前預囑公證,通過公證的方式,確保當事人本人的意願得到尊重和執行,並在司法實踐中總結有益經驗,保障《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落地實施。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珺表示:“‘生前預囑’首先將保障患者意願最大程度地得到尊重,實現對患者人格利益的保護;其次,有利於緩和社會矛盾,解決家事糾紛,避免家屬之間的意見分歧;再次,在社會效益層面,有助於節約醫療資源,避免過度醫療和無效醫療,將有限的醫療支出轉移到預防和保健上來。”
對於“生前預囑”爲何在深圳首先入法,領悟時代數字研究院首席研究員唐樹源對本報記者表示:“一是此次立法是在2017年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的基礎上修訂的,當時這部地方法規就是全國首部地方性醫療‘基本法’,有了充分的修訂基礎;
二是,深圳在2021年4月17日成立了深圳市生前預囑推廣協會,這是全國第二個推廣生前預囑的公益組織,由深圳市8家安寧療護試點單位發起,積累了一定實踐經驗;三是,深圳經濟特區具備先行先試的經濟和社會條件,人民對於‘生前預囑’的新理念能更容易更快接受和推廣。
能否在全國推廣
實際上,“生前預囑”是由“Living Will”一詞翻譯而來,最早是由伊利諾伊州律師路易斯·庫特納(Luis Kutner)在1967年向美國安樂死協會(Euthanasia Society of America)發表的演講中提出的,並於1969年在法律期刊上發表。
目前,全球已有30個國家和地區允許在醫療護理過程中合法使用“生前預囑”以及功能相似的一系列文件,如加拿大、英國、德國、意大利、荷蘭、以色列、瑞士、印度等。但在部分國家,“生前預囑”仍未被法律認可,如日本。
然而日本私人組織Nihon Songenshi Kyōkai(日本尊嚴死亡協會)爲成員提供了一種在該組織註冊的半標準化的“生前預囑”表格,但它並不具備法律效力。
對此,金成華也指出,“不管是早期實現安樂死合法化的西方國家,還是近期實現制度化的韓國、我國臺灣地區等周邊國家和地區,其制度化並非其社會爭議的結束,反而引發更尖銳的社會爭議。這一點是我國需要關注的。”
據瞭解,2020年頒佈的《民法典》首次將“尊嚴”一詞寫進第1002條的生命權條款中,“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在人格權篇中格外亮眼。
然而與西方個人自由主義模式不同,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家庭在病人的重大醫療決定上居於重要地位,某些涉及不利於患者病情的告知信息,醫師基於保護性原則也往往會選擇優先告知家屬而對病人避而不談,進而被剝奪了其自主決策的權利。而“生前預囑”正是讓患者重拾自己的權利及尊嚴。此前,在中國民間已推廣多年,但真正能夠落實執行的案例不多見。
早在2006年,開國大將羅瑞卿之女羅點點創建了國內首個推廣“尊嚴死”和“生前預囑”的“選擇與尊嚴”公益網站;2009年,“選擇與尊嚴”公益網站發佈了中國第一版生前預囑——《我的五個願望》,在該網站的基礎上,北京生前預囑推廣協會2013年成立,成爲第一個推廣生前預囑的社會組織。
緊接着,2021年4月,深圳市生前預囑推廣協會成立,成爲全國第二個推廣生前預囑的公益組織。
此外,南京、廣州等地的少數養老機構和醫院早年也曾探索過引入“生前預囑”項目,雖然有部分患者和家屬表示接受,但也有不少患者及家屬認爲無法接受,
並且在實際操作中,由於不具備法律效力,在患者意願與家屬意見發生衝突時,醫療機構及醫生爲了避免民事侵權索賠,或者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等巨大風險,患者的意願有時候會淪爲“一紙空談”,不入法的“生前預囑”,推行並不順利。
那麼,此次深圳“生前預囑”是否會在全國推行試點?金成華認爲,在全國推行難度較大。“首先,關於‘生前預囑’等臨終關懷以及尊嚴死等相關問題,涉及到法學、醫學、哲學、社會學、倫理學、心理學等諸多學科領域。但目前的理論研究不夠深入,特別是各個學科間的交叉融合性研究相對不足;其次,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社會文化差異較大。
基於文化程度的差異以及自己所處的環境,各地居民接受相關理念的程度和方式均有差異。因此,深圳的立法試點能夠成爲其他地區的參考和借鑑,但未必成爲‘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統一標準。”
因此金成華建議:“國內理論界上應該啓動法學、醫學、哲學、社會學、倫理學、心理學等諸多學科間的‘跨學科交叉融合式研究’,以高校法學院和醫學院爲牽頭,大力培育‘醫療衛生法’‘公共衛生法’及‘國際衛生法’的研究平臺和人才。同時,以深圳爲起點,有條件的其他地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進行地方立法試點。
我們的長遠目標應該是要構建中國式‘臨終關懷法案’,根據新時代的新要求,不管是理論研究還是制度設計,應該採取客觀、理性、慎重的態度。而對歐美國家和周邊國家的制度經驗要進行批判性研究和全方位剖析,一方面吸取實踐經驗,另一方面也要關注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新矛盾,以便爲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模式提供借鑑。”
深圳立法試行生前預囑制度3
當罹患重症、生命走向終點,你是希望被 插管、上儀器得到全力搶救,還是希望有尊嚴地給生命畫上句號?
深圳近日爲生前預囑立法的“前衛探索”,引起社會廣泛熱議,讓大衆重新審視生命的權利與意義、死亡的接納與選擇等人生命題。
按照相關立法規定,如果病人立下預囑“不要做無謂搶救”,醫院要尊重其意願讓病人平靜走完餘生。即,我的生命我做主,臨終前要不要搶救我自己說了算。
在中國傳統觀念裏,當親人尤其長輩的生命走到最後時刻,人們經常選擇千方百計全力搶救,否則會被視爲“不孝”。
有的患者願意躺在重症監護室,忍受痛苦等待奇蹟出現,也有的患者不願喪失尊嚴,不願承受過度搶救造成的痛苦,希望平靜安寧地走完人生旅程。雖然當前醫學科技發達,但並非到了無所不能的地步,還有很多疑難雜症依舊無解,即便窮盡手段搶救,也僅僅是延長時日,病人的生命質量堪憂。
經濟條件好的家庭,願爲父母盡其所有,無可厚非,但對不少普通人而言,卻面臨着兩難。繼續救治,意味着要揹負沉重的債務負擔;放棄救治,可能落下話柄,被貼上“怕花錢,不孝順”的惡名。
重症晚期的患者,難免喪失表達意願的能力,大腦、身體、生命只能交給親屬,被動接受治療安排。這本質上是對患者生命決定權以及個人意志的忽視。將生命權交給患者,符合人道主義,也更能體現生命的自由意志。
一些歐美國家早以立法形式將生命決定權交給了患者。即便是在深受儒家孝道文化影響的一些亞洲國家和地區,也不再認爲“尊嚴死”與“孝文化”相違背。新加坡國父李光耀、臺灣作家瓊瑤都立下了“尊嚴死”的生前預囑。
此前,中國一些地方也推廣過生前預囑,但限於口頭鼓勵、民間倡議等形式,有的醫療機構怕擔風險,重症患者的訴求未能得到充分迴應,家屬的兩難問題未能得到全面解答。深圳從立法層面規範生前預囑,迴應了現代社會對死亡尊嚴和生命尊嚴的求索,也有助於化解“救不救”“孝不孝”的人倫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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