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上下班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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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上下班法律規定,因為母乳對於嬰兒來説是最好的營養,但是其實近年來產婦哺乳困難一直是個問題,尤其是在工作或者公共場合,所以就需要實施我母乳餵養法規,下面是哺乳期上下班法律規定。

哺乳期上下班法律規定1

一、哺乳期工作時間怎麼規定?

可遲到或早退1小時上下班。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新規定的改變就是考慮到現在職工上班、住家不一定在一處,合併為1個小時。具體怎麼使用這1個小時,沒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可以和單位協商,安排在早上晚到、下午早走或中午延長休息時間都可以。

二、何時享受98天產假?

以生產時間為準。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懷孕女職工如果在該日期當日及之後生產的可享受98天,在之前生產的按照以前規定享受90天的產假。

哺乳期上下班法律規定

因此,勞動法規定女性哺乳期工作時間可以遲到或者提親早退一個小時。而對於產假,依法享有九十八天。女性的偉大,在於面對未知的寶寶,毫無保留的付出自己的母愛。

哺乳期上班國家規定是什麼

哺乳期每天有一小時哺乳假,具體時間可以自己選擇,比如晚半小時上班,早半小時下班,也可以前面晚1小時或後面早一小時。

另外,視單位類型,你可以去户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開具“家託費”或“私託費”發票(不同地方稱呼不一樣)。上半年女方,下半年男方,每月120元,憑户口簿直接開具,憑發票到單位報銷,可以領到小孩三歲哦。

市人社局解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每天勞動時間內的1個小時哺乳時間,職工可與單位協商具體怎麼使用。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媽媽在每天勞動時間內有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和單位協商是“遲到”或“早退”來更好地餵養孩子。

哺乳期上下班法律規定2

一、法律對哺乳期工作時間是如何規定?

女的職工在哺乳期間的話是不能夠降低她的工資的,並且每一個時間段是需要給予她一定的哺乳的時間,這實際上就對工作的時間進行了縮短。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第26條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3、《勞動法》 第2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第63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哺乳期上下班法律規定 第2張

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9條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

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6、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二、哺乳期間有哪些待遇?

哺乳假為六個半月,按照本人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裏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哺乳期上下班法律規定3

一、哺乳期上班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哺乳期上班時間規定具體如下: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衞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衞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二、哺乳期若是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1、哺乳期若是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單位向自己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哺乳期上下班法律規定 第3張

2、是處於孕期、哺乳期等的職員被辭退,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由於處於哺乳期的職員不得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等的勞動,故此對於勞動者來説,若處於哺乳期,那麼需要將自己的情形告知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單位不得以職員處於哺乳期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扣除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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