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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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壓力容器管理制度,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1總則
1.1目的
為了加強寧夏寶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設備和人身事故的發生,確保設備長週期安全運行,保護職工生命和集團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所有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管理。
1.3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範圍和分級及技術檢驗標準,分別按以下規程、條例執行:
1.3.1《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1.3.2《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3.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3.4《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5《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6《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
1.3.7《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問答》;
1.3.8《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1.3.9《壓力容器維護檢修規程》;
1.3.10《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
1.3.11《國家和各部委頒發的其他有關規定》。
1.4職責
1.4.1化工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化工中心)
協調辦理鍋爐、壓力容器使用證;
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並配備專職技術人員專項管理;
審核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檢驗、檢修計劃,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台帳;
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監督檢查各生產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工作,負責對外聯絡;
組織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並對事故預防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負責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審核。
1.4.2煤炭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煤炭中心)
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
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檢驗、檢修計劃的審核。
建立健全所管轄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台帳;
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監督檢查所管轄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組織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並對事故預防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審核。
1.4.3使用單位
負責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具體管理;
組織編制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計劃及年、月度檢修計劃,並檢查執行情況;
編制鍋爐、壓力容器維護保養辦法;
負責檢修組織實施和質量驗收工作;
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的台帳和檔案資料;
對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技術學習進行輔導;
參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及預防措施的制訂和貫徹;
安全附件的管理、維修、調試、檢驗工作。
2實施細則
2.1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壓力、温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原設計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温超壓運行。
2.2調撥的鍋爐、壓力容器,調出單位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經化工中心審核方可調撥。
2.3鍋爐、壓力容器在安裝前由基建實業部/園區外各煤礦負責督促安裝單位到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安裝前的告知及安裝監督檢驗工作,在安裝結束投入使用前向煤炭/化工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合同約定的交鑰匙工程由安裝單位或設備供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
2.3.1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説明、製造、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
2.3.2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2.3.3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
2.3.4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
2.3.5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走行部分和承壓附件的質量證明書或者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2.4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4.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温度或壁温超過規定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2.4.3安全附件失效;
2.4.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2.4.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2.4.6過量充裝;
2.4.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2.4.9其他異常情況。
2.5鍋爐、壓力容器所配備的安全裝置,如安全閥、防爆板等,應定期檢查、校對,嚴格遵守安全閥和防爆板管理規定。
2.6鍋爐、壓力容器筒體的檢修,包括補焊、挖孔、開孔由使用單位提出檢修方案,報煤炭/化工中心審核,經集團公司化工板塊總工程師批准,必要時要報請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2.7採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採用挖補或更換,不應採用貼補或補焊方法,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准。
2.8鍋爐、壓力容器大檢修後,煤炭/化工中心組織內部驗收,驗收合格後報技術監督局。
2.9鍋爐、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檢修記錄、施工方案、檢驗報告等資料,要及時認真整理入檔,妥善保存。
2.10鍋爐、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制定計劃,並報各級備案,年終總結計劃執行情況。
3附則
3.1本制度由化工中心負責解釋。
3.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管壓力容器的現場監管,保證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避免壓力容器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塔河採油一廠。
第三條 參考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20xx年第373號令]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勞部發(1993)442號]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勞鍋字[1990]3號]
第四條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温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第二章 各部門職責
第五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職責
1、負責壓力容器的註冊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壓力容器註冊證書的管理。
3、負責壓力容器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的歸口管理。
第六條 設備物資科職責
1、負責壓力容器原始資料管理。
2、負責壓力容器檢修和搶維修工作的組織、協調,制定技術方案。
3、負責管理壓力容器使用的變更及調撥。
4、負責壓力容器報廢工作的執行。
第七條 生產運行科職責
1、負責壓力容器檢修和搶維修施工的具體實施和過程管理。
2、負責新壓力容器的註冊。
3、負責年度和全面檢驗的配合施工組織和過程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科職責
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第九條 分隊、站職責
1、負責壓力容器的日常管理,及壓力容器年度和全面檢驗、年度計劃的申報。
2、負責壓力容器現場安裝、搶檢、維修的日常管理,同時負責壓力容器註冊工作的督促。
第三章 壓力容器的註冊
第十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包括登記、註冊和辦理使用證。
建設項目使用的壓力容器由建設施工單位負責登記、註冊和辦理使用證,生產運行科負責組織施工單位辦理註冊使用證,設備物資科負責提供註冊所需的基礎資料;具體要求:
建設施工單位填寫《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並攜帶以下資料向自治州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交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註冊和辦理使用證申報手續。
1、產品合格證;
2、產品質量證明書;
3、產品竣工總圖;
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製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進口壓力容器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第十一條 使用證辦理完畢後,由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備案,並建立檔案,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二條 壓力容器使用證應在壓力容器安裝使用後三個月之內交質量安全環保科歸檔,同時分隊、站和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定期對壓力容器註冊情況進行對接,及時督促生產運行科完成壓力容器的註冊工作。
第四章 定期檢驗
第十三條 壓力容器檢驗計劃的制定
1、各分隊、站於11月中旬將下年度壓力容器檢驗計劃上報質量安全環保科。檢驗計劃包括:年度檢驗、全面檢驗計劃和一年壓力容器檢驗完成情況,並對實施計劃分解到月度。
2、質量安全環保科年初制定本年度壓力容器檢驗計劃,並通報生產運行科,制定配合施工計劃,並按期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壓力容器檢驗工作的組織和實施,並負責落實壓力容器檢驗費用。生產運行科負責壓力容器全面開罐檢驗的配合施工和過程監管,設備物資科負責提供壓力容器檢驗註冊所需的資料。
第十五條 經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由生產運行科組織施工單位按檢驗機構提出方案要求進行整改,經再次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頒佈日期】1999-11-30
【實施日期】1999-11-30
【失效日期】20xx-12-01
【法規分類】特種安全設備監察
【內容分類】
【頒佈單位】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內容】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壓力容光煥發器使用的安全監察工作,提高壓力容光煥發安全管理水平,加強統計工作管理,根據國務院《鍋爐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
1、《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範圍的壓力容光煥發器:
2、液化氣體汽車缺勤車和液化氣體鐵路罐車(以下簡稱液化氣體罐車):
3、超高壓容器。
第三條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包括登記、註冊和輸使用證。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逐台向地、市級(或有條件的縣級、下同)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和輸使用登記手續;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的使用單位,必須逐台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和輸使用登記手續。
2、經註冊並領取《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壓力容器,應在懸掛的《壓力容器註冊銘牌》(見附件五)上打上註冊編號。
第二章新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
第四條新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申報新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填寫《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見附件一)一式二份,並攜帶下述資料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監察機構輸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報手續。
1、產品合格證;
2、產品質量證明書;
3、產品竣工總圖;
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製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進口壓力容器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第五條新壓力容光煥發器的安全善定級與註冊
1、《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中'安全善等級',按《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善等級的劃分和含義》(見附件二)的規定,由使用單位評定並填寫。
2、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在核查使用單位填寫的登記表和有關資料,確認該壓力容器的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和《壓力容器註冊編號方法》(見附件三)的要求,填入'註冊編號',對該壓力容器予以註冊。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新壓力容器,不予註冊:
(1)無設計、製造資格證書的單位所設計、製造的:
(2)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
(3)申報資料不齊全,不能有效證明其質量合格或不真實的。
第六條新壓力容器使用證的發放
1、已辦理註冊且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級或2級的:固定式新壓力容器,由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見附件四[a]);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見附件四[b])。
2、《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分別由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和發放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各保存一份。
3、不具備註冊條件的壓力容器不發給使用證,經妥善處理,安全狀況等級達到2級以後再發放使用證。
第三章在用壓力容光煥發器的使用登記
第七條在用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攜帶該設備的有關資料、檢驗報告和填好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條規定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報手續。
第八條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定級與註冊
1、《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中'安全狀況等級',根據檢驗單位簽發的檢驗報告所予證定的安全狀況等級,由使用單位填寫。
2、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申報辦一使用登記手續的在用壓力容器,經核查有關資料和檢驗報告,確認《壓力容器註冊編號方法》的要求,填入'註冊編號',對該壓力容器予以註冊。
第十條在用壓力容器使用證的發放
1、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2級或3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由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2級或是級的在用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同省級勞動部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
2、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4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辦理註冊手續後,允許在滿足檢驗報告所限定的使用條件和檢驗週期內監控使用;經妥善處理,安全狀況等級達到場級以後再教育使用證。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4級的在用液化掃體罐車,不得使用,經修復,安全狀況等級達到場級以後再發使用證。
3、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5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在用液化氣體罐車,辦理註銷手續後,予以報廢。
4、《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分另同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和發放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變更、判廢與報廢
第十一條安全狀況等級變更
在用壓力容器經內外部檢驗或修復後,檢驗單位應在出具的檢驗報告中重新評定安全狀況等級。如安全狀況等級有變更,使用單位應持《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拮,及時到負現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安全狀況等級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過户變更
1、壓力容器過户前,原使用單位應持擬過户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向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後,應在《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上蓋過户和註銷標記,並在《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上蓋過户標記。
2、壓力容器過户時,原使用單位應將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檢驗報告、圖樣等有關資料,一併移交給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
3、過户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攜帶本條2款要求的有關資料,按本規則第三章的規定,到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重新使用登記手續。
4、沒有領取《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固定式壓力容器或沒有領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的液化氣體罐車,不準過户。
第十三條使用變更
改變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壓力、温度、介質、用途等)時,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持改變使用條件的設計資料、批准文件,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到負責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判廢
1、經檢驗證定判廢的壓力容器,由檢驗單位向使用單位出具書面報告,同時報送該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2、壓力容順報廢后,使用單位應持該壓力容器的《壓力容順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及時向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報廢註銷手續。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後,應在上述文件上加蓋報廢和註銷標記,並收回《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和註冊銘牌。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職責
1、企業主管部門,應督促本系統所屬單位嚴格招待本規則。
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應對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壓力容器比較集中的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應配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人員,負責按本規則的規定做好使用登記工作;保存好《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檢驗報告及有關資料,建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根據在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週期,編制年度檢驗計劃,並組織實施;有計劃地提高在用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和執情況。
3、狀廢的壓力容器應由使用單位作出處理,按報廢處理的,不得再作承壓容器使用,並不得轉讓、銷售。
4、轉讓、塗改《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予註銷,並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該壓力容器。
5、在用壓力容器超過檢驗期限不按有關規定檢驗又不申報的,不得繼續使用。該《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即行無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壓力容器,在規定期限內不修復、不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應停止使用,並註銷《壓力容器使用》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
第十七條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按本規則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輸使用登記手續,應按省級勞動部門、財政部門和物價部門的規定,繳納使用登記證件的工本費。
第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不按本規則進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單位或個人,有權要求其限期改焉或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不執行本規則發生壓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有權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當事單位、當事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址到弄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則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訂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壓力窮人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壓力容器註冊銘牌》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按本規則附件的格式統一印製。新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註冊銘牌》由壓力容器製造廠裝訂在產品銘牌的支架上。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於一九xx年三月制訂,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訂,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起施行。
附件二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和含義
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劃分為五個等級,每個等級的代號和含義如下:
1--表示1級
2--表示2級
3--表示3級
4--表示4級
5--表示5級
1級:壓力容器出廠資料齊全;設計、製造質量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級:
(1)新壓力容器:出廠資料齊全;設計、製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頭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難以糾正的缺陷,出廠時已取得設計單位、用户和用户所在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壓力容器:出廠資料基本齊全;設計、製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根據檢驗報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復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規規定的定期檢驗週期內,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3級:出廠資料不夠齊全;主體材質、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頭法規或標準的問題或缺陷,根據檢驗報告,確認為在法規規定的定期檢驗週期內,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4級:出廠資料不齊全;主體材質不明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結構和強度不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存在嚴重缺陷;根據檢驗報告,確認在法規規定的檢驗週期內,需要在規定操作條件不監控使用。
5級:缺陷嚴重,難於或無法修復,無修復價值或修復後仍難於保證安全使用;檢驗報告結論為判廢。
注:
1、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缺陷,是指該壓力容器最終存在的狀態,如缺陷已消除,則以消除後的狀態,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
2、技術資料不全,按有關規定補充後,並能在檢驗報告中作出結論的,則按技術資料基本齊全對待。
3、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問題與缺陷,只要具備其中之一的,即可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
一、壓力容器類別代號
固定式壓力容器的類別,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分類。
1、類別代號
ⅰ--表示第一類壓力容器;
ⅱ--表示第二類壓力容器;
ⅲ--表示第三類壓力容器;
2、壓力等級代號
l--表示低壓;
m--表示中壓;
h--表示高壓;
u--表示超高壓。
三、用途代號
r--表示反應容器;
e--表示換熱容器;
s--表示分離容器;
c--表示儲存容器;
b--表示球形儲罐;
la--表示液化氣體汽車罐車;
lt--表示液化氣體鐵路罐車
壓力容器檢驗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
1、制訂檢驗計劃,落實檢驗單位,提出檢驗過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實檢驗資金。
2、認真做好檢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詳見《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有關內容)。
3、積極配合檢驗單位實施檢驗,並檢查驗收檢驗質量。
4、認真做好檢驗後的開工準備,憑檢驗報告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5、檢查安全附件的調校情況。
6、提供諸如螺栓、密封之類的易損件,便於及時更換。
7、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年度檢驗計劃,做到所使用的每台容器不漏查,重點都位不少查,繪製年度檢查記錄表式,確定檢查項目與內容。
8、按時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在投檢查),認真填寫檢查記錄,並整理歸檔。
9、針對檢驗或年度檢查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提出處理意見,檢查處理情況。
10、本單位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壓力容器(管道)使用管理及定期檢驗制度
一、加強壓力容器(管道)的使用、操作、維護、維修及檢驗等環節的管理工作,確保壓力容器(管道)安全運行。
二、只有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者方可允許使用和操作壓力容器(管道)。
三、操作人員要切實執行崗位責任制和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四、定時、定點進行巡迴檢查,重點檢查貯罐液位壓力,温度及各關鍵閥門是否處於規定狀態,嚴禁超液位、超壓、超温運行,發現異常及時處置並做好運行記錄。
五、運行中壓力容器(管道)不得超過規定壓力,當罐壓接近最高壓力時,應採取降温措施,冬季採取保温措施,防止壓力容器(管道)易存水部位凍堵。
六、壓力容器(管道)應按規定堅持排污,一般應在進液後1?小時排污一次,再次排污時間應根據液化石油氣含水及污物情況確定。
七、保持安全附件安全,靈敏可靠,定期檢驗。
八、經常對壓力容器(管道)及其附件進行外表面維護和保養,要定期對玻璃液位計排污,和對不經常開啟的門進行活動,禁止帶壓對受壓部件進行修理和堅固。
九、罐區運行人員要堅守崗位,做到有人在崗掌握和檢查罐區情況,應嚴格交接班制度。
十、罐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經常清理罐區內的雜草、雜物。
十一、運行的貯罐、管道、設備等各零部件必須齊全,儀表靈敏、閥門開關靈活不漏氣。
十二、貯罐的安全閥、壓力錶、液位計應定期檢修和校驗,確保靈敏可靠,運行貯罐和管道安全閥門應處於常開狀態,安全閥起跳壓力應不超過設計壓力。安全閥失靈的貯罐嚴禁使用。
十三、罐區防雷、防靜電裝置完好齊全,並定期檢查。貯罐進液時要控制流速不大於3m/秒,以防產生較大靜電。
十四、一旦發生災害事故,值班人員均不得離崗,採取救災措施,並聽候統一指揮。
十五、認真做好記錄。
十六、發現異常情況,應採取有效措施處置,並及時上報。
燃料容器(含管道)焊補安全要求
1、燃料容器(含管道)焊補的危險性
燃料容器和管道在使用過程中,由於受到內部燃料壓力、温度、腐蝕的作用,或者因其結構、材質、焊接工藝等方面和缺陷,經常出現裂紋和穿孔,所以要定期進行檢修或在不停產的情況下進行搶修。在生產中燃料容器主要有桶、罐、箱、槽、櫃和塔等,燃料種類主要有乙炔、氫氣、液化石油氣、汽油、電石、炸藥等。
燃料容器和管道在定期檢修特別是在搶修時,經常會在高温、高壓、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情況下進行,稍有不慎,就會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造成嚴重的後果。
在燃料容器和管道焊補中發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有:
(1)在容器與管道內或工作場所周圍存在爆炸性的混合物,焊補時引起爆炸。
(2)在焊補過程中,周圍條件發生變化。如在焊補過程中可燃物與空氣的混合物,混合比例發生變化達到爆炸濃度極限,引起爆炸。
(3)正在檢修的容器與正在生產的系統未隔離好,發生易燃氣體互相串通,進入焊補區域,或正在生產的系統放料排氣時遇到火花。
(4)在具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的車間、倉庫等室內進行焊補。
(5)焊補未作安全處理或未開孔洞的密封容器。
上述種種原因均可能造成火災和爆炸,因此,在焊補燃料容器與管道時,必須採取切實可靠的防爆、防火、防中毒技術措施。目前國內常用於焊補燃料容器與管道的方法有兩種:一是置換焊補法;二是帶壓不置換焊補法。
2、置換焊補的安全措施
置換焊補法就是在動火焊補前對燃料容器進行嚴格的惰性介質置換,將原有的可燃物排出,使容器內可燃物的含量降低到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條件,以保證焊補安全的一種焊補方法。
這種方法比較安全妥善,應用較為廣泛。但是需要停工停產、需要利用介質置換可燃物,還要清洗容器、取樣分析和隨時監視容器中氣體成分,所以比較複雜、費時費工。此外,如果系統和設備的彎頭、死角和支叉較多時,可能由於置換不徹底或其他因素造成焊補時的爆炸。例如某廠的氫冷制氫裝置管道漏氣需要焊補,雖然採取了介質置換等安全措施,但在焊補過程中,由於停留在保温材料中的氫氣在高温作用下陸續逸出,使焊接周圍空間氫氣與空氣的混合氣體達到爆炸濃度極限引起爆炸,使整個制氫裝置被炸塌。
因此,儘管置換焊補比較安全,仍然必須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才能有效的防止爆炸着火事故。置換焊補安全措施主要有:
(1)安全隔離
安全隔離就是將需要焊補的燃料容器管道部分與生產的部分完全隔離開來,避免焊補操作危及生產系統和生產系統對焊補區造成影響。通常有現場盲板隔離和劃定安全作業區隔離兩種方法。
現場盲板隔離就是在燃料容器或管道停工後,採用盲板將與之連接的出入管路截斷,使焊補的容器或管道與生產的部分完全隔離。為了有效防止爆炸事故的發生,要求盲板除必須保證嚴密不漏氣外,還應保證能承受管路的工作壓力,避免盲板受壓破裂。為此,可在盲板和閥門之間加設放空管或壓力錶,並派專人看守,否則應將管路拆卸一節。有些短時間的動火檢修工作可用水封切斷氣源,但需有專人在現場看守水封溢流管的溢流情況,防止水封失效。
劃定安全作業區隔離是安全隔離的最好辦法,就是在廠區或車間內劃定一個安全作業區,將要焊補的容器或管道拆卸下來送到安全區進行焊補。這個固定的安全作業區必須符合防火、防爆技術要求。要求作業區內無易燃爆物及其管道和設備,作業區距離易燃爆物及其設備和管道至少10米以上。室內作業區要與可燃物生產現場隔離開,不能有門窗、地溝串通。要保證附近正在生產的設備由於正常放空或一旦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或蒸汽不能擴散到安全作業區,否則要另選作業。安全作業區要常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和設備。作業區周圍要劃定界限,懸掛防火安全標誌。
在未受取可靠的安全隔離措施之前,不得動火焊補檢修。例如某發電廠新安裝兩台發電設備,油罐已灌進1萬多噸油後,發現有一根油罐漏油,未採取安全措施,甚至未進行安全隔離就進行焊補,結果油管着火爆炸,引起整個燃油系統着火爆炸。
(2)嚴格控制容器內可燃物含量
在進行安全隔離後要仔細清除容器內的可燃物,通常用蒸汽蒸煮,接着用置換介質將容器內部的可燃物質和有毒物質置換排出。常用的置換介質有氮氣、二氧化碳、水蒸氣和水等。
置換焊補的關鍵是嚴格將容器內可燃物的含量控制在安全範圍內,要求其含量不得超過該可燃物爆炸下限的1/3-1/4,使其不能達到爆炸濃度極限,以保證焊補安全。當操作者在容器內部焊補時,尚需保證容器內的氧含量為18%-21%,毒物含量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的規定。
在置換可燃物時,要注意考慮置換介質與被置換介質之間的比重關係。當置換介質比重較大時,應從容器最底部充入置換介質,從最高點向外排放。考慮到被置換介質與置換介質互相混合和滯留,所以不能以超過容積的幾倍來判定是否完全置換,而應在容器內取樣分析。取樣部位要有代表性,要以着手焊補前半小時取得的樣品分析為準,在焊補過程中還要不斷取樣分析。
有時需要將置換介質加熱後才能把潛存在容器內部的可燃物趕出來。當用水作介質時,將容器灌滿也就可以。進入容器內部氣焊時,點火和熄火都應該在容器外部進行,防止過多的乙炔氣聚集在容器內。
對於未經置換處理或雖經理處理但未取樣分析的可燃物容器,均不能動手焊補。例如某單位焊補一個有裂縫的空汽油桶,由於未進行任何處置,甚至連加油口的蓋子也沒打開就進行焊補,結果造成汽油桶爆炸,正在焊接的焊工被炸死。
(3)清洗容器
在燃料容器進行置換處置後,還必須對容器的裏裏外外進行仔細地清洗。因為有些可燃易爆介質常常被吸附在設備管道內表面的積垢 中,或者滲進外表面的保温材料內,使得它們難以被徹底置換出來,而在焊補過程中受温差、壓力變化的影響陸續散發出來,引起爆炸着火事故。
容器清洗一般可採用氫氧化鈉(火鹼)水溶液清洗。方法是先在容器中加入所需數量的清水,然後逐漸加入鹼片,同時緩慢攪動,待鹼片全部溶解後,才可通入蒸汽煮沸。進蒸汽的管道末端要伸至容器的底部,不可先放鹼後加水,因為鹼溶解時要放出大量的熱量,這樣會發生危險。
如果不用鹼水清洗而是在容器裏灌滿清水也可保證安全,但要儘量多灌水,以縮小容器內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空間,容器頂部留出與大氣相通的孔口,減少可燃氣體和空氣的混合物的積聚。
另外,也可將氮的泡沫吹入已經被置換處理後的容器內,使容器內壁覆蓋一層厚厚的氮泡沫,然後在容器外進行焊補,也可以保證操作安全。
(4)空氣分析和監視
由於容器的卷邊縫隙、底腳以及保温材料中可能會逸出可燃物介質,從而導致焊補過程中容器內外空氣成分的變化。所以在焊補過程中必須一直用儀表監視容器內外氣體成分變化,一旦發現可燃物含量上升,應立刻尋找原因,加以排除。濃度上升到危險濃度時,要立刻停止焊補,再次清洗到合格。
(5)嚴禁焊補未開孔洞的密封容器
焊補前應打開容器上所有的入孔、手孔、清掃孔、放散孔等。嚴禁焊補未開孔洞的密封容器。
(6)安全組織措施
1)在焊補制定詳細的、切實可行的計劃,包括焊補作業程序、安全措施和施工草圖等。通知廠內消防隊、急救站、生產車間等各方面作好應急安排。
2)在工作地點周圍10米內應停止其他用火工作,易燃爆炸物品應移動安全場所。
3)工作場所應有足夠照明、手提行燈要帶護罩,採用12伏安全電壓源。
3、帶壓不罩焊補的安全措施
帶壓不置換焊補就是嚴格控制容器內含氧量,使可燃氣體濃度大大超過爆炸上限,從而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同時在正壓的條件下,讓可燃氣體以穩定不變的速度從容器的裂縫處擴散逸出,與周圍空氣形成一個穩定的燃燒系統,點燃氣體後,再進行焊補。
採用這種方法的優點是:不需要置換和清洗容器,有時可以在不停產的情況下焊補,處理工序少、時間短,有利於生產。缺點是:爆炸因素變化多,稍不注意就會招來嚴重事故。這種方法只有技術力量強、企業管理健全、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工廠企業,在做好充分周密的準備工作,採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才可使用,否則不宜進行。絕對禁止焊工擅自進行帶壓焊補。
為了確保安全,帶壓不置換焊補燃料容器及管道時,必須嚴格按照下列技術要求進行,才能有效地防止爆炸着火事故:
(1)嚴格控制容器內含氧量
目前有的部門規定氫氣、一氧化碳、乙炔和發生爐煤氣等的極限含氧量以不超過1%作為安全值,它具有一定的安全係數。在常温常壓下氫的極限含氧量是4.65%,但考慮到壓力、温度及儀表和檢測的誤差等,所以規定為1%帶壓不置換焊補之前,必須進行容器內氣體成分的分析。焊補過程中,也要進行氣體的分析(可安置氧氣自動分析儀)。當發現系統中氧含量增高時,應儘快找出原因及時排除。氧含量超過安全值時應立即停止焊接。
(2)正壓操作
焊補前和焊接過程中,容器內必須連續保持穩定的正壓,這是關鍵。一旦出現負壓,空氣進入正在焊補的容器中,必然引起爆炸。
正壓大小要控制在1.47~4.9千帕之間。正壓太大會猛烈噴火,給焊接操作帶來困難,甚至使熔孔擴大,噴出更大的火焰,造成事故;正壓太小會使空氣滲入容器內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必然引起爆炸。
(3)嚴格控制工作地點周圍可燃氣體的含量
無論在室內還是在室外進行帶壓不置換焊補時,工作地點周圍空間滯留的可燃物含量必須小於該可燃物爆炸下限的1/3或1/4。根據氣體性質(比重、揮發性等)和廠房結構特點等選擇氣體取樣部位,要保證檢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否則不能施焊。
(4)焊補操作的安全要求
1)焊工應避開點燃的火焰,防止燒傷。
2)預先調好焊接規範(即焊接工藝參數),焊接電流太大會在介質的壓力作用下,產生更大的熔孔,造成事故。
3)遇到周圍條件發生變化,如系統內壓力急劇下降或含氧量超過安全值等,都要立即停止焊補。待查明原因,採取相應對策後,再進行焊補。
4)焊補過程中當發生猛烈噴火時,應立即採取消防措施。在火未熄滅之前不得切斷可燃氣體的來源,不能降低系統壓力,以防容器吸入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操作人員要預先經過專門培訓,有較高的技術水平。
6)安全技術措施細緻到位,現場組織應嚴密可靠。
容器設備內部焊割安全作業
1、容器設備內焊割作業的危險性及安全措施
在電力生產建設和設備檢修中,經常需要進入容器設備內部動火焊割,在容器設備內部焊割作業具有較大的危險性,除了存在易中毒、易窒息、易觸電等危險因素外,還因在容器設備內部作業時人員進出困難、聯繫不便,易出現事故發生後不易被人發現的情況,導致事故危險性的擴大而造成傷亡事故。所以容器設備內部焊割作業時,要嚴格遵守容器內部動火作業有關要求和規定,保證安全作業。
進入容器設備內部焊割作業時,除必須遵守焊割作業的一般要求外,還必須做到“八個必須”,即必須申請,並得到批准;必須進行安全隔絕;必須置換、通風;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必須在容器外設有監護人;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必須有搶救後備措施。
進入設備內部動火的安全措施有:
(1)進入設備內部前,要先弄清容器設備內部的情況。
(2)該設備與外界聯繫的部件都要進行隔離和切斷,如電源和附帶在設備上的水管、料管、蒸汽管、壓力錶等均要切斷並掛牌警示。有污染物的設備應按前述要求進行清洗後才能進入內部焊割。
(3)進入容器內部焊割要實行監護制,派專人進行監護。監護人不能隨便離開現場,並與容器內部的人員經常取得聯繫。
(4)設備內部要通風良好,不僅要軀除內部的有害氣體,而且要向內部輸送新鮮空氣。但是,嚴禁使用氧氣作為通風氣源,防止燃燒或爆炸。
(5)氧乙炔焊、割炬要隨人進出,不得任意放在容器內。
(6)在容器內部作業時,要做好絕緣防護工作,防止觸電事故。
(7)做好人體防護,減少煙塵等對人體的侵害,目前多采用靜電口罩。
2、進入容器後為什麼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由於進入容器設備內部工作時危險因素很多,儘管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仍會有一些不安全因素無法徹底排除或難以預見。如焊工進入酸罐、酸塔、管道檢修,其酸液、酸霧無法清除乾淨。又如某些有毒有害物質,因動火高温造成二次揮發等。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焊工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是防止自身免遭危害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防護用具。防護用具主要用來防塵、防毒、防腐蝕、防靜電、防高空墜落、防物體打擊等。例如毒物對人的傷害主要以煙塵、霧、氣體的形式,通過皮膚和呼吸道進入人體,有些物質還會直接對眼睛、皮膚造成傷害。我們按規定佩戴防護用具後,就可以防止這種傷害。
3、監護人的職責要求
進入容器設備的內部焊割時必須設置監護人,並且監護人要盡職盡責,確實履行其職責。一般説來,監護人主要責任有如下必點:
(1)工作前,監護人要做如下檢查:
1)檢查是否辦理了申請、批准手續,作業證中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和現場一致,並且要檢查落實。
2)工作人員身體狀況是否適合工作要求,安全措施、工作任務是否明確。工作人員使用的安全帶、防護用具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
3)架子、梯子、欄杆是否符合要求,照明是否符合規定。
(2)監護人應對被監護人的安全負責。工作前必須規定好聯繫信號,否則不準開始工作。監護人有權監督和要求被監護人執行安全措施。如發現違章作業,應立即停止其工作。
(3)監護人對安全措施尚不完善或還未落實的危險作業,應督促改進,經提出後,如仍不改進,應拒絕參加監護工作,並報告部門負責人。
(4)監護人必須嚴禁利用電動車、吊車、捲揚機等電器設備作起吊作業人員之工具。因為遇停電時,作業人員就無法從有毒區退出。
(5)監護人員必須選擇適當的監護地點,注意自身防護,同時要做好處理事故的一切準備工作。監護人員不許離開現場,不準參與施工作業,不能做影響監護工作的任何事情。
(6)當作業人員發生意外時,監護人員應戴好防護用品,採取科學的方法,給予有效的搶救。嚴禁不講科學,盲目蠻幹而使事故擴大。
(7)監護人員一般應有兩人擔任,對於時間長,需要倒班監護的工作,應增加人員並輪換進行。但交班時必須交接清楚。監護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搶救經驗,年老體弱者不能擔任。
在整個作業過程中要求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這是因為各類事故往往是在意想不到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如進入容器設備內部,經常會出現缺氧和二氧化碳含量超標並存的情況。缺氧空氣和二氧化碳混合氣體常被人們認為是無毒氣體,因為無臭無味而不易被人察覺它的危險性。當檢修人員進入這種存有缺氧空氣和二氧化碳混合氣體的容器內部進行檢修作業時,由於勞動強度大,免不了要氣喘吁吁地大口呼吸,大量的二氧化碳進入肺泡。因二氧化碳透過肺泡膜的能力比氧氣大25倍,會造成體內二氧化碳滯留,加上缺氧引起窒息,會使檢修工人在吸入這種氣體後短短的幾秒之內,幾乎像觸電般地迅速昏迷倒下,中毒致危。如果不馬上將其搶救過來,極易造成死亡。這種中毒現象,在醫學上稱為“閃電型”中毒。除上述混合氣體外,還有氰化物氣體等也能使人發生“閃電型”中毒。“閃電型”中毒在進入容器內工作中,時有發生,危害極大。特別是發生中毒事故後,往往在搶救時出現手忙腳亂現象。有的不尊重科學,有的違章指揮,連防毒面具也不戴就盲目進入容器搶救,結果連續出現“閃電型”中毒,造成事故擴大化。
總之,監護人要嚴守崗位,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密切注視被監護人的工作情況,就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發生和擴大。
1、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工作單位其資質、安裝許可證必須滿足相應要求。
2、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過程中,應根據設計和設備的技術文件及有關規程的規定進行。
3、鍋爐、壓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
4、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並歸檔。
5、根據鍋爐、壓力容器的數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
6、對運行的鍋爐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定期檢查。
7、鍋爐最大負荷不得超過鍋爐額定容量;
8、鍋爐的各部位壓力不超過規定的允許壓力;
9、熱水鍋爐經常注意壓力和温度不超過允許規定數值、並根據室外氣温的變化隨時調整熱水温度。
10、鍋爐、壓力容器的各種錶盤應整潔、刻度清晰,各種檢驗合格證上的有效日期應完整、易辯識。
11、鍋爐房運行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
12、鍋爐運行期間司爐工、水處理員應嚴格執行下列制度
a、鍋爐安全操作規程
b、鍋爐房安全制度
c、鍋爐房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d、鍋爐房巡迴檢查制度
e、鍋爐節能運行制度
f、鍋爐事故報告制度
g、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h、司爐班長崗位責任制
i、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j、鍋爐水質化驗監督制度
k、水處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l、鍋爐房清潔衞生制度
m、鍋爐房安全保衞制度
13、司爐工負責記錄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紀錄、交接班紀錄、設備檢修保養紀錄、事故記錄,水處理員負責記錄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以上記錄必須清晰、完整、準確。鍋爐的運行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14、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a、不斷加大給水及採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b、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c、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d、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e、燃燒設備損壞,爐牆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f、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15、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運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後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並在有效期內。
16、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具備必要的安裝設備工具、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並經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准。
17、檢修人員在鍋爐筒體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護。
18、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9、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標準後實施。
20、鍋爐壓力容器退役後重新啟用,應進行檢驗和安全性能評估,並辦理審批手續,並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按在役管理。
21、當發生以下情況時,鍋爐應報廢:
鍋爐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檢驗中給予判定報廢。
22、對於報廢的鍋爐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到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註銷手續,所在單位物質設備部按照機械設備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報廢處理。
23、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處理
鍋爐、壓力容器一旦發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九局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工程作業隊調度及安全質量部報告,安全質量部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1、企業內部的各種型號的熱口鍋爐,蒸汽鍋爐、均按本制度執行。
2、企業使用的鍋爐必須進行登記,未經有關部門檢驗的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追查領導責任。
3、企業不準擅自安裝新鍋爐和修爐(鍋爐本體部分)。如果需要安裝新爐,和鍋爐本體,必須具備齊全的技術資料,如鍋爐使用説明書、鍋爐安裝圖紙、質量説明書及新裝和修爐理由書。安全部門報請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安裝和修理。
4、鍋爐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並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5、凡是沒有在有關部門備案的熱水、蒸汽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應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後果由使用單位領導負責。
6、司爐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司爐操作證方可操作;無證司爐人員,一律不準操作。
7、建立健全鍋爐使用各項規章制度,各種規章制度都必須張貼上牆。
8、做好爐外水質處理和爐內加藥水質處理工作。
9、鍋爐房重地,無關閒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和逗留。
10、嚴禁在鍋爐房內喝酒、娛樂、洗晾衣物。
11、當班司爐人員不得擅自離開鍋爐房。
一、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各級主要責任人員的職責
(一)主管設備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職責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以指導自己的工作,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或上級主管部門關於設備管理方面的條例和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的規程、規章或規定及有關指示和要求。
2、全面負責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的激勵機制和自我約束機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3、組織建立適合本企業特點的壓力容器使用管理體系,明確或指定管理機構,落實管理人員,並督促抓好各類人員的培訓工作。
4、組織制定並審批本企業關於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並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審批本企業壓力容器選購及定期檢驗計劃、修理、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計劃和壓力容器轉讓事項,並督促檢查其執行、完成情況。
6、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查看壓力容器使用工況,瞭解、掌握本企業壓力容器技術狀況,解決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本企業的管理水平。
7、協調企業內部各生產與使用管理部門之問的關係,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及時解決存在問題。
8、組織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範措施,檢查落實處理意見。
9、審批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格和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上報統計報表。
10、負責組織領導在用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檢查評比,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揚先進,批評落後,做到獎罰分明。
(二)壓力容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職責
1、在企業主管設備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規定。
2、負責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3、審核本企業有關壓力容器的統計報表。
4、組織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壓力容器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督促有關人員及時做好壓力容器選購、驗收、安裝調試等工作。
5、主動協助教育、勞資部門抓好操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
6、根據本企業容器使用狀況,審定所編制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維護保養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督促使用車間做好檢驗前的有關準備工作。
7、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情況,對一切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應予制止和提出批評處理意見,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落實整改措施,積極抓好整改。
8、組織或參加壓力容器安裝質量驗收及試車工作。
9、負責協助有關部門選好安全附件的配備,且做好及時涮校,保證其靈敏可靠。
10、參加壓力容器事故調查與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對一般事故有權作出處理。
11、織職能人員的技術業務學習,協助組織部門對職能人員進行技術考核工作,對他們的調動、使用和晉級有建議權。
(三)壓力容器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的職責
1、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領導和業務指導下,具體負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
2、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關於設備管理和壓力容器安全的規定,加強法制觀念,自覺按章辦事。
3、負責編制壓力容器選購計劃,參加驗收檢查,安裝質量驗收及試車等工作。
4、參與編制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章制度,協助工藝生產部門制定生產操作規程。
5、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的註冊登記、建卡、建檔及技術資料整理、歸檔和有關統計報表統計上報工作。
6、編制壓力容器的檢驗、維修、保養等計劃,並具體落實實施,檢查或參與安全附件的校驗工作。
7、及時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變更工作。
8、協助本部門負責人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定期檢查工作,並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9、參加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並配合安技部門及時做好設備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10、協助有關部門編制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計劃,並積極參與實施。
11、完成其他有關設備管理工作中本部門負責人交辦的任務。
(四)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職責
1、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脱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其他事情。
2、認真執行容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壓、超負荷運行。
4、時刻注意安全生產,檢查安全附件的齊全、靈敏、可靠,發現不正常現象及時處理。
5、按時定點、定線巡迴檢查。
6、認真監視儀器儀表,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7、認真做好所操作壓力容器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容器處於完好狀態。
8、認真做好所操作壓力容器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容器處於完好狀態。
9、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二、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教育培訓制度
1、結合本企業特點,落實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教育培訓的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2、按照本企業的特點,明確教育培訓對象。
3、制定教育培訓的長遠目標規劃,安排日常的技術培訓教育計劃並採取措施組織實施。
4、建立操作人員技術檔案。
5、明確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持證山崗,無證不得獨立上崗的規定。
6、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進行操作人員的技術練兵、操作表演或競賽,促進提高操作人員的技術素質、操作水平和排除故障、處理事故的能力。
7、認真推廣、學習新技術、新操作法。
8、組織對操作人員進行壓力容器維護保養專業知識的教育,積極推行羣眾性管理活動。
三、壓力容器維護保養制度
1、壓力容器使用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堅持“預防為主”和“日常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的原則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與堅持日常保養,使壓力容器投用後經常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保證其長期安全、穩定運行。
2、壓力容器投產前,必須按照壓力容器的使用特點和介質特性認真做好維護保養管理的準備工作,檢查防腐保護層和有關接管、接頭的完好、牢固情況,編制維護保養規程。
3、準備必備的維護保養工具和簡單器材。
4、在進行操作人員培養時,應讓其瞭解所操作容器的結構特性,工藝原理、使用和維護保養、安全操作等方面的知識,掌握日常維護保養技能,培訓愛護生產裝置的良好職業道德,樹立企業主人翁的思想。
5、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等活動,提倡實行包日常維修和日常保養的雙保責任制,做到台台容器、個個閥門、只只儀表都有人負責。
6、保持壓力容器整潔和生產周圍環境的清潔衞生,及時清除跑冒滴漏現象。
7、認真執行巡迴檢查,孕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8、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壓力容器安全附件,嚴禁在運行狀態下,緊固受壓連接件或敲打容器承受部件,做到文明操作。
9、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反映。
10、對停用和封存備用的壓力容器要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再次投用前應認真檢查。
11、開展羣眾性的壓力容器維護保檢查、評比和競賽活動,提高完好率,保證壓力容器有較高的使用效率。
四、壓力容器安全檢查制度
(一)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根據使用容器的數量,安全狀況確定安全檢查形式、要求.及時瞭解,掌握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情況,發現和消除不安全因素,查處事故隱患,做到防患於未然。
(二)全檢查應採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和日常巡迴檢查相結合的原則,認真做好檢查記錄,按時督促檢查問題的處理、落實,實行檢查有意見、處理有結果。
(三)安全檢查的內容:有查思想上是否樹立了安全第一,安全為了生產的牢固程度,有無安全生產責任心;查制度的執行情況,有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現象;查紀律的嚴肅性,有無脱崗、離崗的行為;查隱患,是否每台容器能夠安全運行,有無安全附件、裝置失靈和設備帶病操作的情況;查安全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能否做到發現問題,查找原因,及時解決。
(四)定期檢查的重點
1、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2、壓力容器的完好狀況,操作負荷情況;
3、安全附件、裝置的齊全、靈敏、可靠和定期校驗情況;
4、操作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5、容器定期檢驗和修理、改造執行情況;
6、監控使用容器的監控措施落實情況;
7、對查出問題或事故隱患的處理情況;
8、其他需要臨時增加的檢查項目。
(五)日常巡迴檢查的重點
1、壓力容器操作工藝參數是否超過許可範圍;
2、安全附件、裝置是否靈敏動作;
3、壓力容器本體有無鼓包、變形、泄漏、裂縫等異常情況;
4、容器的防腐層、保温層及銘牌是否完好;
5、接管、緊固件、密封部位等有無損壞、泄漏現象;
6、有無過量充裝或液位失控現象;
7、有無發生火災或震動等直接威脅到安全運行的異常情況;
8、針對容器特點,確定的其他檢查情況。
五、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與校驗制度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明確安全附件及裝置管理的職能部門,確定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裝置的{常管理,送檢、校驗、修理更換等工作,做到職責分明。
2、安全附件與裝置的設備、選型應該按照生產工藝要求提供的條件,由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在進行壓力容器設計時,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確定和選型。對於在用容器和工藝系統選用安全附件必須充分考慮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術檔案和台帳,繪製安全附件設置位置圖,標明每個安全附件的精度、壓力等級、靈敏程度和性能,確定檢修,校驗週期,記載投用以來工作情況。做到集中保管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調校、檢修報告。
4、安全附件應向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選購,保證產品性能穩定,結構合理,動作靈敏。製造單位須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產品銘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須保持的完好,靈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員要加強維護,防止其鉛封損壞和發生不能正確動作的現象,一旦發現異常應及處理。
6、安全附件的檢修、校驗必須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其中安全閥需由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檢調;壓力錶、温度儀表需由經計量部門認可的單位校驗;爆破片由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定期更換,對超過標定壓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時更換。
7、新購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應進行校準。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安全閥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質要用管道引出,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環境。
9、應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備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狀態和清潔,不得放任自流。
六、壓力容器檢驗管理制度
1、制詞‘檢驗計劃,落實檢驗單位,提出檢驗過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實檢驗資金。
2、認真做好檢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詳見《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有關內容)。
3、積極配合檢驗單位實施檢驗,並檢查驗收檢驗質量。
4、認真做好檢驗後的開工準備,憑檢驗報告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5、檢查安全附件的調校情況。
6、提供諸如螺栓、密封之類的易損件,便於及時更換。
7、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年度檢驗計劃,做到所使用的每台容器不漏查,重點都位不少查,繪製年度檢查記錄表式,確定檢查項目與內容。
8、按時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在投檢查),認真填寫檢查記錄,並整理歸檔。
9、針對檢驗或年度檢查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提出處理意見,檢查處理情況。
10、本單位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七、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與處理制度
壓力容器一旦發生爆炸或因設備損壞(指壓力容器承壓部件)造成停產或人身傷亡事故,使用單位應立即快速將事故概況報告其主管部門和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1、使用單位除防止事故擴大或因搶救人員而採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須保護事故現場。
2、一般事故應由使用單位主管領導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分析原因,採取改進措施,落實改進內容。
3、重大事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由有關職能部門組成調查組,予以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4、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須待事故調查結束後,填寫《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書》並附相應現場照片報當地特種設備安全臨督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
5、事故處理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予以處理。
6、事故處理後要視情況及時研究恢復生產的方案,把事故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九、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設備技術檔案是正確使用壓力容器的主要依據。它可以使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人員全面掌握壓力容器歷史的和當前的安全技術狀況,瞭解壓力容器運行規律,防止壓力容器事故的發生,每台壓力容器均應按有關規定建立檔案。
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應包括容器的原始技術資料、安全裝置技術資料和容器檢修使用情況記錄資料和使用登記資料等。
(一)壓力容器的原始技術資料
容器設計資料:設計總圖;主要受壓零部件圖;設計或使用説明書等;容器製造安裝資料:產品製造竣工圖紙;產品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書;產品監督檢驗證書;安裝驗收資料。 (二)安全裝置技術資料
1、安全裝置技術説明書
2、安全裝置檢驗或更換記錄資料
(三)容器使用情況記錄資料
1、容器運行情況記錄
2、容器檢驗和修理記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報告。
(四)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資料
1、壓力容器註冊登記表
2、壓力容器使用證
1、目的作用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都屬於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特種設備範疇,為了加強對這一類設備的操作、維護、保養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職責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公司內部的安全管理部門為機模部,機模部部長(或設備主管)為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員。
3、設備前期管理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這類單位必須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2)壓力容器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説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這些資料都將被列入壓力容器的檔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説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4)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必須經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檢驗合格並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使用。
(5)公司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重慶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4、設備安全使用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應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在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公司應當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5、事故處理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制定有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並嚴格遵守執行。
(2)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發生事故時,公司按照《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高新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特種設備科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6、報廢管理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
1、 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分配,做一個有理想、講文明、守紀律的新型工人。
2、堅守崗位,集中思想,嚴格操作;當班時,不看書,不看報,不打瞌睡,不準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3、接班前按規定巡邏。檢查好各項設備,包括壓力錶、安全閥系統、
4、 努力學習專業知識,精通業務。鑽研技術,不斷提高操作水平,確保壓力容器安全經濟運行。
5、對壓力容器及輔助設備定期進行檢查,做到安全生產。
6、發現壓力容器有異常現象危及安全時,應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7、對任何有害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的行為,應立即制止。
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一、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的種類:1、壓力容器隨機出廠文件(包括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説明書、壓力容器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書、裝箱單、機房井道佈置圖、電氣原理圖接線圖、壓力容器功...
一、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的種類:
1、壓力容器隨機出廠文件(包括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説明書、壓力容器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書、裝箱單、機房井道佈置圖、電氣原理圖接線圖、壓力容器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裝示意圖、易損件目錄);
2、壓力容器開工申報單;
3、壓力容器安裝施工記錄;
4、竣工驗收報告;
5、特種設備監督部門壓力容器驗收報告和定期檢驗報告;
6、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大修、改造記錄及檢驗報告;
7、運行情況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8、事故及故障記錄;
9、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培訓記錄;
10、使用登記資料。
二、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的接收、登記、整理、保管、借閲等參照本單位《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節、考核與獎懲。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登記、使用、修理、校驗等環節的管理。
2.術語
2.1壓力容器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為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b.內直徑大於等於0.15m,且容積大於等於0.025m3;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温度高於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
3.一般管理要求
3.1壓力容器設計、製造、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3.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基本條件為:
3.2.1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2.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安全生產、本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3.2.3經過本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
3.3壓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須持有市安監局頒發的焊接操作證。操作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3.3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
3.5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由質檢部門認可單位進行。一般性的檢查必須在無壓力、各種介質放清並清洗乾淨後進行。
3.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
3.7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保管和使用應按規定執行,應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裝置,並定期檢驗,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曬、碰撞、腐蝕等。放置地點必須距明火10m以外、無放射性源。
3.8壓力容器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或防爆膜)、壓力錶、減壓閥等。乙炔發生器應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並保持完好有效。
3.9壓力容器必須登記、申報、建立檔案。做好檢查、修理記錄。
3.10壓力容器必須按技術條件規定的壓力使用,不得超壓。改變壓力容器技術條件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報經營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4.管理職責
4.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規定,開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生產技術部職責
生產技術部在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以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程和安全技術規範。
4.2.2組織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4.2.3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工作。
4.2.4編制、審核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並組織實施。
4.2.4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4.2.6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並組織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4.2.7組織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4.2.8組織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歸檔。
4.2.9監督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建檔、定期檢驗、使用和維護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4.3使用單位職責
4.3.1保證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具有辦證所必須的歸檔資料。
4.3.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4.3.3在確定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裝單位時,承擔單位的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
4.3.4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4.3.4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工藝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處理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4.4操作人員職責
4.4.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生產技術部報告:
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温度或壁温超過許用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變形、泄漏等缺陷。
安全附件失效。
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過量充裝。
壓力容器的壓力失去控制,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4.4.2參加壓力容器維修後的檢查驗收工作。
4.4.3遵守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等各項管理規定。
5.主要控制環節
5.1購置
5.1.1負責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單位應執行有關規定並向技術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壓力容器辦證資料。
壓力容器辦證資料包括:
產品合格證。
產品質量證明書。
產品總圖和主要的部件圖。
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製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進口產品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5.1.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委託無設計、製造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製造壓力容器。不得購買其產品。
5.1.3生產技術部負責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取證手續,不予歸檔。
5.2登記、申報、建檔
5.2.2每台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
5.2.3不具備以下建檔登記條件的不準使用:
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或安全狀況登記不能達到l級或2級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註冊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不符合其它條款要求的。
5.2.4各單位所有購置的和在用的壓力容器都應在技術部登記、建檔。壓力容器有關資料需要下發到使用單位的,應在生產技術部登記,註明保管單位和保管人。
5.3修理與改造
5.3.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5.3.2承擔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務的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相應類別的有效生產許可證。修理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
5.3.3修理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現行技術規範制定具體的修理方案,並執行有關規定。
5.3.4修理單位必須建立修理、改造記錄、明確保管人、規定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並列入本單位檢查考核辦法。修理、改造的內容由維修單位技術人員按設備管理的要求提出,維修人員負責記錄,維修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檢查考核。
5.4定期檢驗
5.4.1生產技術部負責歸口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並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
5.4.2生產技術部負責提出檢驗費用預算,計劃部門負責落實費用。
5.4.3生產技術部按規定確定定期檢驗期限。
5.4.4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每年應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的檢驗安排意見(檢驗月份、台數、有關要求等)。並負責配合檢驗部門完成本單位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4.5使用單位負責將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交生產技術部統一保存。
6.考核與獎懲
依據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6.1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和表揚,並記入操作證。
6.2對違反下列規定者,除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處分外,對機關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考核條款,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6.2.1由於違反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監察規定受到上級監察處罰的。
6.2.2由於違反規定造成不能取證或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
6.2.3由於違反規定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6.4生產技術部負責監督檢查。發現違章使用後,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領導處理,必要時報主管副總經理。
1、負責全校開水、浴室、食堂用汽的蒸汽供應。
2、嚴格按照壓力容器的各項操作規程操作鍋爐嚴禁元證操作。
3、嚴格遵守安全制度,確保生產安全,非工作人員一律謝絕入鍋爐內。
4、鍋爐必須加強保養和設備維修,使設備保持正常運行,一年兩季的鍋爐檢修由學校組織。
5、認真做好鍋爐房室內外衞生的整理、清掃工作,保持經常性的清潔。
6、嚴格執行鍋爐運行崗位責任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7、做好水質處理工作,鍋爐用水嚴格使用軟化用水,水質處理要認真負責,保持水質符合標準。
8、除寒暑假外,其它時間必須保證鍋爐正常運行,有問題需停止運行應提前向主管部門負責人報告,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止運行。
9、鍋爐房重地必須保持由一人晝夜值班,值班人員必須對鍋爐及附屬設備的安全負責。
10、凡因違反鍋爐運行崗位責任制和工作職責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負責。
11、稀飯鍋嚴禁乾燒,使用時必須注意壓力變化。
0 目的
為了保證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安全使用,防止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生產事故。
1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作業場所的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管理與控制。
2 職責
2.1項目監管部負責鍋爐、壓力設備等特種設備的管理工作。
2.2 安全保衞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裝、檢驗和使用情況的監督與檢查。
2.3 分公司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檢驗等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運行安全、維護管理及氣瓶的租用、發放、週轉工作。
2.4 項目經理部(含託管項目經理部,下同)負責本轄區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購置
3.1.1鍋爐、壓力容器購置前應填報《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單(附申請書)》報項目監管部審核同意後,報請主管經理批准,方可購置。
3.1.2所購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6)、《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7)、《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xx)、《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xx)的規定。
3.1.3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要建立相應的安全技術檔案。
3.1.4各使用單位負責氣瓶進貨和檢驗,填寫《氣瓶進貨驗收記錄》。
3.2 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
3.2.1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必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3.2.2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前,應向當地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告知手續,並報安全保衞部和項目監管部備案,未經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批准不得施工。
3.2.3鍋爐和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階段的質量由施工單位負責,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人員負責按照《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進行質量監督。鍋爐和壓力容器的整體驗收和水壓試驗必須報項目監管部、安全保衞部和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並請上述機構有關人員參加。
3.2.4使用單位所建的鍋爐房,蒸汽鍋爐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八章的要求;熱水鍋爐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鍋爐使用登記由使用單位負責到鍋爐所在地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使用登記證》,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3.3 鍋爐和壓力容器的使用
3.3.1項目監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鍋爐年檢,鍋爐年檢報告由使用單位保存。
3.3.2各使用單位應對在運行的鍋爐、壓力容器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做好日常使用狀況的記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3.3.3使用單位在取暖鍋爐運行期間,每月組織一次鍋爐運行檢查,並填寫《鍋爐房檢查記錄表》。
3.3.4鍋爐房管理員、鍋爐的司爐工、水化驗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及氣瓶充裝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並取得相關政府部門頒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未取得上崗證書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
3.3.5鍋爐司爐人員必須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規定的《鍋爐運行記錄》、《鍋爐水質化驗記錄》。
3.3.6鍋爐運行期間,鍋爐房管理員、水處理員、司爐工要嚴格執行《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勞鍋字(1991)2號)。鍋爐房內應有如下制度:
a.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崗位責任制;
d. 巡迴檢查制度;
e. 事故報告制度;
f. 維護保養制度;
g. 定期檢修、檢驗制度;
h. 水質管理制度;
i.鍋爐、壓力容器事故應急預案。
3.4 各使用單位對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空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建立台賬或檔案,保存有關記錄。
3.5 項目監管部、安全保衞部或項目經理部負責對各使用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做出定期檢驗的要求,並督促使用單位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測機構申報檢驗。
3.6 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3.7 鍋爐和壓力容器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項目監管部和安全保衞部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鍋爐、壓力設備,相關單位應上報項目監管部辦理報廢,並向當地監察機構申請註銷。
4 相關文件
4.1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6)
4.2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7)
4.3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1號令(20xx)
4.4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20xx
4.5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國家質檢總局令第46號
4.6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勞鍋字(1991)2號
4.7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
5 記錄表式
5.1 《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單》jl/c/s4.4.6-10-01
5.2 《鍋爐安全運行記錄》jl/c/s4.4.6-10-02
5.3 《鍋爐水質化驗記錄》jl/c/s4.4.6-10-03
5.4 《鍋爐房檢查記錄表》jl/c/s4.4.6-10-04
5.5 《氣瓶進貨驗收記錄》jl/c/s4.4.6-10-05
一、壓力容器管理人員的職責
1、機械電力處職責
(1)負責監督和協調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並應配備專業的管理人員。
(2)負責組織貫徹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壓力容器的規程、規定及文件。
(3)負責壓力容器註冊登記和使用證的取證工作。
(4)負責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執行情況。
(5)負責審定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審核驗收方案、參加驗收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壓力容器專業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7)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彙總和上報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年報。
(8)參加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及上報工作,並對預防事故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9)檢查分廠對壓力容器的使用維護和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
2、分廠職責
(1)分廠廠長對本分廠的壓力容器安全使用負全面責任,應負責組織編制壓力 容器的檢驗計劃,並檢查執行情況。
(2)各分廠負責本單位的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建立、健全與管理工作;
(3)負責編制和上報壓力容器的檢驗方案和檢驗計劃。
(4)負責填報壓力容器年變更情況及申請新用壓力容器使用證工作。
(5)參與壓力容器的安裝、檢修、檢驗後的竣工驗收工作,並按規定登記上報和保管有關資料。 (6)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學習和輔導工作。
(7)做好安全裝置的定期檢驗和管理工作
(8)參與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負責預防措施的貫徹。
(9)負責貫徹上級有關壓力容器萬面的決定和工作安排。
(10)負責編制壓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萬案。
二、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安全技術和崗位操作法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才能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壓力容器的技術特性、系統結構、工藝流程、工藝指標、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應採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會',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結構、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會排除故障。
3、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超壓、超温運行。
三、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1,壓力容器操作工必須持'證'萬可獨立操作。操作人雖戍熟悉設備及容器技術特性、結構、工藝流程、工藝參數、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日採取的防範措施、處理方法。
2設備運行啟動前應巡視,檢查設備狀況有否異常;安全附件、裝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頭、閥門有否泄漏,並查看運行參數要求,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的規定,做到心中有數當符合安全條件時。力可啟動設備,便容器投入運行。
3容器及設備的開,停車必須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分段分級緩慢升、降壓力,也不得急劇升温或降温。工作申應嚴格控制工藝條件,觀察監測儀表或裝置,附件,嚴防容器超温、超壓運行。
對於升壓有壁温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温低於規定温度下升壓。對液化氣體容器,每次空罐充裝時,必須嚴格控制物料充裝速度,嚴防壁温過低發生脆斷,嚴格控制充裝量,防止滿液或超裝產生爆炸事故。對於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質,應防止泄露、錯裝,保持場所通風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
4對於有內襯和耐火材料襯裏的反應容器,在操作或停車充氮期間,均應定時檢查壁温,如有疑問,應進行復查。每次投入反應的物料,應稱量準確,且物料規格應符合工藝要求。
5工作中,應定時、定點、定線、定項進行巡迴檢查。對安全閥、壓力錶、測温儀表、緊急切斷裝置及其它安全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每班應按有關規定檢查,試驗。有關巡視,檢查、調試的情況應載入值班日記和設備缺陷記錄。
6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操作人員有權採取緊急措施停止壓力容器運行,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和部門:
(1)容器工作壓力,工作温度或壁温超過許用值,採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時;
(2)容器主要承壓元件發生裂紋、賦包、變形、泄漏,不能延長至下一個檢修週期處理時;
(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管端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
(4)發生火災或其它意外事故己直接威脅容器正常運行時。
7壓力容器緊急停用後,再次開車,須經主管領導及技術總負責人批准,不得在原因未查清、措施不力的情況下盲目開車。
從壓力容器運行或進行耐壓試驗時,嚴禁對承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拆卸、焊接等工作。對於操作規程許可的熱緊固、運行調試應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範。
容器運行或耐壓試驗需要調試,檢查時,人的頭部應避開事故源。檢查路線應按確定部位進行。
9進入容器內部應做好以下工作:
吩切斷壓力源應用盲板隔斷與其連接的設備和管道,並應有明顯的隔斷標
記,禁止僅僅用閥門代替盲板隔斷。斷開電源後的配電箱、櫃應上鎖,掛警示牌;
(2)盛裝易燃、有毒、劇毒或窒息性介質的容器,必須經過置換、中和、消毒、清洗等處理並監測,取樣分析合格;
鋤將容器人、手孔全部打開,通風放散達到要求。
10對停用和備用的容器應按有關規定做好維護保養及停車檢查工作。必要時,操作者應進行排放,清洗乾淨和置換。
四、巡線檢查制度
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度作好巡迴檢查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彙報和處理。巡迴檢查的項目應包括:
各項工藝操作指標參數、運行情況、系統平衡情況;
容器封頭、法蘭、閥門及管件密封情況,是否存在泄漏;
3保温層、防腐層和保護層是否完好;
容器本體及其管道振動情況;
容器基礎是否完好、地腳螺栓是否鬆動、鏽蝕;
容器是否存在傾斜等異常現象;
閥門等操作機構潤滑是否良好;
安全閥、壓力錶、爆破片等安全保護裝置的運行、完好狀態;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五、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制度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與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1外部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或停車時對在用壓力容器進行的檢驗,使用單位根掘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和方案,外部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2外部檢驗工作由使用單位進行,使用單位也可將檢驗工作委託給具有容器檢
驗資格的單位。外部檢驗的檢驗人員資格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或認可。使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安排檢驗工作。
3外部檢驗一般以宏觀檢查和安全附件檢驗為主,必要時進行測厚檢查。檢查項目按照《容檢規》的要求。
4安全附件檢驗按規程相關要求進行。
5外部檢驗發現容器存在異常情況和問題時,使用單位應認真分析原因,及時採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隱患應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6內外部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週期在在用壓力容器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l級和2級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週期一般不超過6午;安全狀況等級3級的,檢驗週期-般不超過3年,容器檢驗週期可根據《容規》適當延長或縮短。
7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工作由獲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資格認可的檢驗單位 (取得在用壓力容器自檢資格的使用單位可以檢驗本單位自有的在用壓力容器,下同)進行。從事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的檢驗人員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的要求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證書 。
8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做好檢驗的安全防護工作,嚴格遵守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製度。
9各分廠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計劃並報機電處,安排內外部檢驗工作,做好內外部檢驗工作的現場準備工作,確保所提供檢驗的壓力容器處於適宜的待檢驗狀態;提供安全的檢驗環境,負責檢驗所必需的輔助工作(如搭腳手架、配起重設置、提供檢驗用電、水、氣等),並協助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工作。
10規定的內外部檢驗項目是基本要求,檢驗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實際檢驗
項目和內容,並進行檢驗工作。
11固定壓力容器的水壓試驗為每兩個內外部檢驗週期內進行1次,移動壓力容器一般為每6年進行i次。
六、壓力容器管理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1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員應經過棗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培訓考核合格發證後上崗。
2操作工應經常參加生產調度處組織培訓的壓力容器操作法,並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3參加總廠組織的有關技術、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t訓學習。
4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員應熟悉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等相關標準規程中的內容和知識。
七、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檢驗、維修壓力容器的重要依據。「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並且要求建立一台一檔,容器的技術檔案包括;
1汪力容器的使用登記證;
2原始設計、製造資料(包括壓力容器的設計計算書、竣工圖紙、質量證明書,監檢證明書,;
3三類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及監督檢驗報吉;
4使用資料
(1)壓力容器的運行記錄 (包括生產週期、累計運行時間、主要工藝參 數工作壓力、工作温度波動範圍等);
(2)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報昔;
(3)壓力容器變更記錄 (包括修理和改造方案等記錄);
(4)壓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5)壓力容器事故記錄和事故分析報告;
(6)其它技術資料和記錄。
八、壓力容器事故處理制度
1對盛裝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容器應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並定期演練。
2對事故隱患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形式報吉主管部 門和安全監察部門。
3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後必須立即報吉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後還必須直接報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撿檢疫總局。
4事故報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們事故發生單位名稱、聯繫人、聯繫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年、月、日、時、分);
(3)事故設備名稱;
(4)事故類別以及事故概況;
(5)人員傷亡、經濟損失。
5事故發生部門及有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向事故調查組提供有關設備及事故的情況,如實回答事故調查組的詢問,並對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6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報告壓力容器事故,並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做到事故發生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有關人員沒有接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措施不放過,以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1、目的:建立容器設計、製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範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週期運行。
4.1.2本規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4.1.3本規定適用餘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温度高於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4.2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准,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准的字樣。
.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暫行規程》的規定,並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製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製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批准。
.製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並執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製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國家有關規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定。
.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批准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並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
4.2.2使用與管理
.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製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准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並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製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於等於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用氧艙。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範、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助調查和善後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並統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程第117條執行。
.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温度或壁温超過規定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製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准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並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後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程第51條規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後,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採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採用挖補或更換,不應採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及焊後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範,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於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准。
缺陷清除後,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後,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後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後重新進行熱處理。
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於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温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後,由具有資格的製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塗漆和標誌;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後,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温(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行容器規程133-139條規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閥爆破片的製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給的製造許可證,才能進行製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製造。
4.4.2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4.4.3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並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並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爆破片的爆破壓力複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壓力錶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錶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錶應經校驗後才能使用。經檢驗後的壓力錶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壓力錶必須經計量部門批准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低壓容器的壓力錶精度不低於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於1.5級。
4.4.10壓力錶盤直徑不得小於100毫米,錶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錶的位置,應便於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温,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壓力錶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錶,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錶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温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錶之間,應有隔離緩衝裝置。
4.4.12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麪計或液麪指示器。
4.4.13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採用板式玻璃液麪計式自動液麪指示器。
4.4.14液麪計或液麪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麪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4.4.15液麪計的汽、液相連管上應裝設有切斷閥,還應有排污閥,以便清洗和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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