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申報條件及申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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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申報條件及申報流程,法律上一切個人和組織都可以反映有關見義勇為的情況,行為人可以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見義勇為申報是需要走程序的,以下分享見義勇為申報條件及申報流程
見義勇為申報條件及申報流程1
一、評選條件
不負有法定職責、特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的:
1、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2、扭送或者協助有關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3、搶救和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的;
4、其他見義勇為事蹟突出的。都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個人申請。
二、審批程序
1、正常情況下,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個人或者組織關於見義勇為情況的反映或者確認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作出書面的結論。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做出確認的結論;不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作出不確認的結論,並説明理由。
2、之所以規定90個工作日,一方面是考慮到調查核實的實際需要,沒有一段時間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是考慮到對行為人權益保護的需要,如果時間太長,顯然不利於行為人權益的保護。
3、有時情況比較特殊。如在違法犯罪案件中,對於某某行為是不是見義勇為,民政部門難以判斷,而需要根據公安或者是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的處理決定作出確認結論。
4、此時,民政部門就很難在接到情況反映或者確認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結論。因此,《實施辦法》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民政部門應當在公安、司法等部門作出處理結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結論。
三、評選部門:
省委政法委、省綜治委、省見義勇為基金會,你可以向這些部門提出個人申請。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行為,調動廣大人民羣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積極性,促進社會穩定和治安安寧,開展見義勇為“弘揚正氣獎”表彰活動。
見義勇為行為申報流程
見義勇為行為,是在發生違法犯罪、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時,無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的人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實施的制止違法犯罪、搶險救援行為。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部門管轄範圍內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見義勇為行為、接處警中發現的其他見義勇為行為的申報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水利等部門負責本部門管轄範圍內安全事故、自然災害搶險救援見義勇為行為的申報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隊對本單位人員的見義勇為行為可以申報,或者根據性質函請上述主管部門申報。
個人可以要求上述部門對本人或者他人的見義勇為行為進行申報;個人要求申報見義勇為的,應提供書面申請,如口頭要求的,應由接受申請的部門製作筆錄。
見義勇為行為應當在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如需依據其他結論才能申報的,自其他結論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報。
見義勇為申報條件及申報流程2
申請見義勇為需要什麼條件
1、一切個人和組織都可以反映有關見義勇為的情況,行為人可以申請確認見義勇為。如果行為人因傷殘等原因不能親自申請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為申請。
2、反映見義勇為情況或者申請確認見義勇為,應當在行為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
3、反映情況或者申請確認,應當向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提出。如果行為發生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區、縣,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個區、縣的民政部門提出。
4、反映情況或者申請確認時,應當提供有關線索或者證明材料,由民政部門調查認定。
怎樣界定見義勇為行為
按照見義勇為行為的性質分類,大致可以分為如下兩個方面。一種是與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的行為,另一種是各類搶險救災的'行為。
1、見義勇為的法律定義。嚴格來説,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制度之中,並沒有對見義勇為的明確定義,只能夠在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找到相關的內容。見義勇為應該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合乎正義的行為。
2、見義勇為的法律構成要件。
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構成見義勇為行為至少需要下列四項法律要件。
1、見義勇為行為實施主體是自然人。所謂自然人是指與法人相對的社會公民個體的統稱。由於見義勇為行為是緊急情況下實施者根據主觀判斷後所採取的行為和行動,因此無論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權利者抑或剝奪政治權利者,都無關緊要。因此,只有將見義勇為的實施者定義為自然人,才能夠符合其法律特性。
2、見義勇為者必須實施了危難救助行為。所謂的危難救助行為是指當國家、集體、社會、公民個人財產及公民個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脅之時,行為人實施了旨在降低損失或威脅的行為,進而產生了相應後果的一切行為。這種行為一般都是在危險的情況下出現,並且伴有較強的風險性。
3、行為人並不具備法律約定的義務。所謂法律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為人與救助對象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救助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產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與救助對象的法律約定,那麼這種行為就不能夠算作見義勇為。換句話説,只有行為人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約定的職責或不具備法律約定的救助義務以外,才能夠成為見義勇為。
4、行為人主觀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願。原則上説,見義勇為行為要求行為者必須在主觀上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願,並且由此產生的行為,這種意願必須帶有正義感,才符合見義勇為的標準。即使行為者的行為客觀上產生了上述結果,但是主觀上僅僅是出於維護自身利益,那麼也不能構成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申報條件及申報流程3
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徵主要有:
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鬥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鬥爭的行為。
最新法律對於見義勇為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四條 【緊急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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