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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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應該大部分人都是有了解的,一般經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般都會涉及經濟補償金問題,經濟補償金也並不是所有人都能拿到,以下了解員工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員工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1
員工自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主動辭職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用賠償經濟補償金的。
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未與用人單位協商或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不履行勞動合同,不再上班工作的情形。
員工自動離職,會讓用人單位處於極為被動的地位,例如該員工正在從事的工作突然中斷,各種物品和文件沒有交接等等。同時,如未能及時採取固定證據、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等措施,勞動合同關係存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承擔着用工風險,發生員工意外死亡等意外情形,用人單位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更為嚴重的是,實踐中曾有個別員工在自動離職後,提出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百口莫辯,支付賠償金的案例。
員工自動離職後企業該怎麼辦?有哪些法律法規有對自動離職的約束?這些都是不少用人單位面臨的問題。下面就員工自動離職後,用人單位經常出現的疑問,給用人單位一些建議。
二、處理自動離職的法律依據
1、相關依據
目前,解決自動離職問題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等。
2、專門規定
在《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1983年發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務院1982發佈)、《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覆函》(勞動部1993年發佈)《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動部1994年發佈)、《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動部1995年發佈)等法規中,都有專門針對自動離職的規定。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以上規定中,《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廢止,而其他規定,是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為依據制定的,因此,目前上述規定都已不再適用,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規的規定解決自動離職問題。
自動離職的員工需要對企業承擔什麼責任
1、法律規定
結合《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及《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企業可以做什麼
首先,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服務期協議,或者禁業限制協議,並且勞動者有違約行為的,企業可以根據相關協議追求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其次,如果員工自動離職確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可以依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收集相關證據,向勞動者主張賠償。
需要説明的是,員工自動離職前,仍在正常上班期間的工資,企業不能無故扣發。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條只規定了經濟補償金可以在員工辦理完畢交接工作後支付,但未規定工資也可以在辦理完畢交接後才支付。
給企業的建議
1、做好入職時的準備工作
員工入職時,應該員工聯繫地址方式或者聯繫人,並説明公司的相關文件,郵寄至聯繫地址或其他聯繫人,即視為送達員工本人。這樣員工離職時,可以聯繫到員工,也可以將企業的決定等文件及時傳達給員工。
儘可能的明確招聘、培訓等用人單位的費用支出,便於計算員工造成損失的數額。
2、向員工送達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
用人單位可以按員工入職時確定的聯繫地址或者聯繫人,向員工送達《告知書》,告知員工自動離職的法律後果和責任。
3、制定相應規章制度
企業應結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制定規章制度,將自動離職納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範疇,做到在處理員工自動離職時有據可依。
在生活中,我們尋找各式各樣的工作,如果這個工作對於薪水不滿意,就會考慮換一份工作,關於勞動關係,我國有勞動法規定,如果員工要離職,再沒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況下,是可以不用提前通知的,所以員工突然離職,沒有侵害利益,是不用賠償的。
用人單位賠償員工經濟補償金,是因為單位的行為有侵害到員工的個人法益,如果單位單方面的解除合同,並且合同中的期限還沒有到期,那麼這種情況下,單位就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提前通知,還要支付代通知金。
員工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2
員工被迫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28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員工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3
一、員工自願離職需要經濟補償金嗎
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自願辭職後其沒有權利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但要是用人單位為逃避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往往採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詐手段,迫使勞動者自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情況下勞動者“自願”離職是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從《勞動法》的立法情況看,其是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除此之外,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包括勞動者自願向用人單位辭職的情況。
從權利行使的角度看,當勞動者自願辭職時,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知道這種行為的後果,這就是要放棄勞動法上規定的在勞動合同解除後的經濟補償權;
從現實情況看,有絕大多數的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辭職,是因為其找到了薪金更高或者有其他優惠條件的崗位,當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並不擔心自己的生計,不擔心生活來源,如果在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還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顯然有違勞動法設立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初衷。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自願辭職後其沒有權利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為逃避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往往採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詐手段,迫使勞動者自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既失去工作,
又得不到經濟補償,這顯然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為此,勞動部在1994年12月3日頒佈的《違反和解除勞動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處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㈠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㈡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㈢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㈣拒不支付勞動者處長工作時間工作報酬的;㈤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者只有在非自願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二、如果我提出辭職時,公司領導不簽字批准,則我如何做?
如果你是提出辭職申請,單位領導不予批准,單位領導的做法並無不當之處。因為申請只是你向單位表達瞭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而非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單位有權不同意你的辭職申請。
如果你是提前30天向單位發出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即使單位領導不簽字批准,你也可以在30天以後離開原單位,單位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的話,你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申請勞動保障監察,要求單位履行法定義務。
不過,提醒你的是,如果你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話,你也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我們説的自願一般是指勞動者因為自身原因,比如找到了更好的工作需要跳槽,那麼提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不過要是因為單位的一些行為,比如拖欠工資、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而導致勞動者不得不主動提出離職,此時勞動者其實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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