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離婚財產分割婚姻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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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離婚財產分割婚姻法案例,夫妻結婚期間所有的財產,都是建立在婚姻關係的存在基礎上的,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今天我們就來聊聊最新離婚財產分割婚姻法案例。
最新離婚財產分割婚姻法案例1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新《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案例
案例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編《婚姻家庭新型疑難案例判解》
基本案情:甲(男)與乙(女)二人對過網絡認識,於2004年3月見面並確立戀愛關係,2004年4月登記結婚。結婚登記之前,達成書面協議一份,其中第6條約定:如果甲向乙提出離婚,甲要做到承諾的以下事項:
(1)婚前所購房屋應歸乙所有(三居室一套,已交房款56萬元,未付款47萬元),甲在離婚後須負責繼續償還房屋未付的購房貸款;
(2)甲婚前所有電器、傢俱歸乙所有;
(3)甲在離婚後每月應給付乙生活費,支付數額為甲工資的70%;
(4)甲在離婚時應給付乙賠償金2萬元。協議也約定了如果乙提出離婚應承諾的事項。
婚後不久,雙方因性格不合產生矛盾,2004年7月甲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乙答辯稱同意離婚,但要求按雙方協議第6條約定處理財產問題。一審法院支持了乙的要求。甲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協議對於婚前財產的約定屬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在甲向乙提出離婚時,甲婚前的傢俱、電器應歸乙所有;甲自願在離婚時補償乙2萬元,應予支付;甲承諾其婚前購買的期房歸乙所有,故房屋在婚前由甲支付了部分房款後,甲因此取得的房屋期待產權,以及未取得的房屋產權期待利益,應歸乙所有;
雙方關於由甲負擔房屋未付款的約定違背公平原則,在房屋期待利益轉移給乙後,相應的付款義務亦一併轉移,由乙負責償還未付的購房款,在乙將全部未付購房貸款償還後,甲乙之間辦理房屋產權的過户手續;關於離婚後甲將工資70%給付乙的義務,有違公平原則,應予撤銷。
2、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3)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以上就是新《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案例的具體內容。總而言之,上文介紹了一個典型的離婚財產分割案例,着重提及當財產分割協議對一方顯失公平或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時,可以判定協議無效。
最新離婚財產分割婚姻法案例2
夫妻離婚,房產各佔50%?
在感情和麪包的權衡中,前者往往經不起時間的考量,最終敗給了後者。有的男女經過長途跋涉的苦苦修煉終成眷屬;也有夫妻不顧來之不易的情感,輕易分道揚鑣。世間萬物總離不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基本規律。
婚姻與房子似乎是一對孿生兄弟,不少人因為有房子走到一起,也有很多人因為房子鬧離婚。一個新問題出現了,夫妻離婚,房產各佔50%?這是很多人的想法,畢竟在一般的離婚財產分割中,都是以五五開為主要劃分方法的,但很遺憾告訴你,這種想法錯了!這種想法老套和陳舊,根據新的《婚姻法》框架,新規下房子統統這樣“分割處理”。
我們舉幾個案例,讓大家看得更清楚:
案例1:結婚後,男方100%全款買房,離婚時女方不能分割房子。
小明和小紅結婚之後,苦於沒有任何房產,結婚5年馬上就有孩子,總不能一直租房度日,所以買房成為了迫切的需求,奈何剛需夫妻,手頭上的儲蓄不夠,面對城市步步上漲的房價水平,如何選擇?夫妻雙方經過協商,能買房的辦法只有一個:借錢。
問誰借錢成為了關鍵,經過與家裏人的商量,小明的父母向身邊很多親戚借錢,這個借5萬、那個借2萬,最終湊足了50萬元。問題來了,這50萬元都是小明父母借錢而來的,買房之後雖然沒有任何房貸壓力,但是這項債務實際受益者是小明和小紅夫妻雙方,但是名義上負債的人卻是小明父母,而小明的父母由於年紀已經很大,沒有足夠的能力償還這項鉅額債務。
雖然説50萬交給了小明夫婦,但是終究要有一定的約束性,經過協商,這50萬元以二次借錢的方式借給小明夫婦使用(留下欠條字據),根據父母與親戚的各個時間約定,他們夫妻需要在7-8年的時間裏償還借款。
時間不到5年,孩子剛剛出生,由於感情不和,夫妻雙方離婚了。在房產分割時,小紅提出需要分割這套50萬元的房產,她能分到房產嗎?答案是否定的.。
很多人有一個疑惑點:這套房子是婚後房產,所以夫妻雙方理應各佔一半。其實不然,小明和小紅身上出現了一個很常見的特殊情形,那就是買房款是通過一方父母借款而來的。所以這50萬元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債務,女方如果不承擔這項債務,則不能分割任何房產。
案例2:男方首付100%,離婚時女方分割50%,合理嗎?
還有另外一種情形,小明和小紅終於修成正果,步入婚姻的殿堂,他們有自己的房子居住,屬於按揭貸款購買的。買房的基本邏輯為:男方在取得結婚證之前通過首付款的方式買房子(男方單獨支付首付款40萬元),結婚證領取到之後,開始按揭貸款償還。
幾年之後,夫妻雙方要離婚了,那麼這套房子該如何分配呢?很多人給女方的建議是,這套房子男女雙方各佔50%分割,小紅要求小明給自己20萬元,自己則不主張要求其他任何房產權益。
女方的要求合理不?根據新的《婚姻法》,她的這個主張得不到法律支持。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共同財產需要分割、共同債務需要共同承擔;而他們的這套房子首付款40萬元並不屬於共同財產部分,屬於夫妻雙方成立之前的男方單方財產,並不在婚姻財產的分割範圍,所以女方無法得到20萬元首付款(40萬元的50%)。
以上是兩個常見的案例,不少人會弄錯。
很多人經常會產生疑問,新婚姻法和舊婚姻法對於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區分究竟有哪些區別?哪些情況下財產分割、哪些情況下財產不分割呢?在這裏,筆者對新舊婚姻法下的財產劃分差異作出區分,以供參考:
舊法:基本都參照各佔50%的比例劃分,例如男方在結婚之前已經非常富有,存款5000萬元,房子30套。然後與女方結婚,不過由於感情不和最終離婚,女方通常情況下會分割到2500萬元和30套房子總價值的一半(除了有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等情形除外)。這也就是我們過去經常見到的,一位女士經過3次結婚和離婚,最終從身無分文到身價百萬的原因。
新法:清楚地界定清楚婚前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的分界線,婚前個人財產並不納入夫妻雙方財產範圍。例如男方在結婚前已經存款上億元房產價值,這一億元房產並不能成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所以也不能參與離婚分割;再例如一方父母贈送的財產,明確贈送給自己一方子女的,也不能分割。
所以,新的婚姻法對個人財產更具有保護性
最新離婚財產分割婚姻法案例3
這5種財產只歸女方,男方無權分割
民法典:(離婚協議)理應清楚夫妻債務怎麼處理事項
執行標準《離婚協議書》規定:夫婦兩邊妥善處置子女和財產後,婚後生活發刊行政單位能夠 提供離婚證書。
但《民法典》把握要求:夫婦兩邊不但在孩子的撫養權和財富豪談上存在分歧外,還必須就“負債處理”上的分歧進行商討,才可以提供離婚證書。
即從2021年逐漸,《婚姻法》儘量確立寫“夫妻債務怎麼處理”,否則,《民法典》將被看作不完善的合同書,務必重做。
民法典:離異時,財產分配是個難題。有一些夫婦一直為財產爭吵,
2021年《民法典》明確規定,離異時男方不能擁有以下五種財產。
1、 女方婚前財產
在中國《婚姻法》的實際效果是維護保養男生和女生不一樣的利益,避免 有意者借婚後生活之名鑽空子,謀取他人財富。因此,《婚姻法》的需求十分苛刻、公平公正,對女性婚前擁有的財產給予充足的維護保養。倘若離異,婚前,女性有獨立財產,男方不能要求分割(事實上男生和女生都是一樣的)。離婚之後,女性沒有支配權分割男方的婚前財產。
2、 女性父母給予的財產
小孩子是父母的希望,女兒是父母內心的珠寶飾品。就算在結婚後,有一些父母會充分考慮給孩子一些財產,這類財產屬於女性。就算在離婚之後,男孩子也不能詳細介紹它。
3、 給女人的遺產
無論是她的父母、親戚朋友或者盆友,遺囑上面明確指出她是繼承人,財產歸她所有,男孩子沒有支配權分割。
4、 彩禮
彩禮實際上 是以結婚為實際意義的禮物。換句話説,當彼此依規登記結婚時,彩禮應屬於女性,屬於婚前自己財產。
5、 女方的私人物品
結婚時,男方會給女方一些東西。例如,女方婚後用自己的工資購買的項鍊和戒指,以及男方贈送的房屋和汽車、昂貴的首飾和包包,都是個人物品。在離婚的情況下,它們也屬於女方。現在,很多父母陪女兒有信心,這些東西也很值錢。而有些女性在婚前就有能力為自己購買財產,財產屬於女性,男性無權分享。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父母在登記結婚後贈送的東西,將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事先聲明是送給女兒一個人。
離婚後這4類財產,女性連一分錢都分不上。
一、男方婚前在豪華別墅蓋房子,或婚前買車買房,也就是説,夫婦結婚前,男方早已在農村自建別墅,或在城市購房、購車,這類財產屬於自己財產,在離異案件中,不納入夫婦一同離異財產分割。
二、男方父母為兒子結婚,購買房車或自建房,在農村,很多父母都有幫兒子準備婚房、購買婚車的例子,但很多人都忽略了這種財產的性質,按照婚姻法的明確規定,這類財產屬於父母贈與的財產,比如。男方在婚前或婚後,父母全額出資幫助兒子買房,房產證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那在離婚的情況下,這類財產屬於父母的贈與,不包括在夫妻共同的離婚財產分割中。
三、父母去世後,遺囑協議書確立財產歸小孩所有。換句話説,父母去世後,遺囑協議書中,確立全部財產由小孩繼承,離異時不屬於夫婦一共有的離異財產分割範疇。
四、男方工作中中後期內,出現意外受傷得到 的賠償金救助金,目前的農村,許多農民都是在工程施工施工工地打工,也是有一些是在做水泥工,礦上工及其電焊工,這類行業都是有風險性源,倘若丈夫在工作期限內,出現意外受傷,企業帶來了高額賠償金或是救助金,那離異的情況下,都不歸入夫婦一同離異財產分割範疇。
除此之外,最新版本《民法典》對離婚也具有了新的規定
1:婚後還想拈花惹草的,很有可能遭受賠償風險性。
《民法典》第一091條清晰規範:重婚罪或結婚後與他人同居的日子,造成兩邊離異的,沒有出錯的一方能夠 規定另一方進行損害賠償。
2:在婚後生活續存期限內,倘若一方有心放肆夫婦一同財產,離異時就可以少分或不區別,無被害方可以分多。
3:離婚之後,小孩子到底由誰撫養呢?
《民法典》第一084條規範:兩歲之內的小孩子,以母親撫養為核心。8歲以上,應高度重視小孩子的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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