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補償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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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補償金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想要離婚的夫妻也變得越來越多了,而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之一,那麼下面就為大家分享一下離婚補償金的規定。
離婚補償金的規定1
離婚賠償金應該支付多少要看具體情況,並結合地區經濟水平具體分析。
精神損害的一般賠償標準為1000元-3000元;
嚴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為3000元-5000元;
如果侵權人的行為特別惡劣,對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大,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高於上述賠償。
一般來説,離婚精神賠償的數額應足以撫慰受害者的精神創傷和痛苦,同時應考慮加害者的經濟承受能力。
離婚補償款不給怎麼辦?
(1)離婚協議或判決中約定的賠償必須執行。如有違反,判決生效後可申請離婚訴訟強制執行;離婚的判決生效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執行過程中是否有財產取決於具體情況。第一,法院有手段查詢其財產;第二,法院將採取適當的強制措施來監督執行;第三,暫時沒有財產的,案件暫時不能執行,但是對方有財產的,可以恢復執行,不會過期。
離婚賠償標準是什麼?
1、過錯方標準
過錯程度
過錯程度可以通過錯誤一方侵權的手段、場合、次數、持續時間來體現,這些具體情況反映了他們的主觀惡意,不同情況造成的精神損害程度也不同,所以處罰的程度應該是不同的。
比如,錯誤一方肆意重婚、與他人同居或頻繁通姦、屢教不改但未悔改,甚至因婚外戀而以更直接、更暴力的方式虐待、遺棄被害人,對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和情感傷害遠遠大於錯誤一方的祕密方式和內疚。
承認錯誤的態度
過錯方的態度直接影響受害者的精神狀態。如果錯誤的一方主動承認錯誤,事後安慰受害者,並試圖獲得受害者的理解,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就會減輕,容易克服;
反之,如果冒犯方仍然傲慢,無意認錯,甚至罵人,暴力拋棄,肯定會加重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應考慮錯誤一方的態度。除了金錢等物質賠償外,還可以要求錯方道歉,以更好地達到安慰受害方的目的,這樣,錯誤一方的態度也可以從一個方面體現出來。
過錯方的經濟能力
過錯方的經濟能力是一個比較容易衡量的標準,特別是考慮到我國法律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相對較低,更應該重視錯誤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區的人,收入也是不一樣的,如果他們過分堅持形式上的平等,結果將是實質性的不平等。
此外,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能力也有利於判決的執行和法律權威的維護,否則,無論過錯方的情況如何,判給高額精神損害賠償,在實踐中不執行,不僅損害法律的嚴肅性,而且無疑會再次傷害受害人。
2、受害人標準
精神傷害的嚴重程度
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性格的人對精神傷害的抵抗和恢復能力不同,所以同樣的過錯行為對不同的受害人產生不同的後果。在考慮受害者傷害的嚴重程度時,一般認為女性在受到同等侵害時比男性遭受更多的精神痛苦。
處於壯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從痛苦中恢復,性格敏感、感情認真專一的人更容易受到傷害,這就需要在具體案件中對當事人和案件有更深入的瞭解,才能做出恰當的判斷。
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經濟狀況
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經濟狀況不僅影響一定數額的賠償能否達到他/她的期望和安慰,有時甚至影響受害者及其子女未來的生活,對於經濟條件好、對方經濟條件好的受害者,小額賠償根本不能滿足“安慰”的需要,甚至是一種嘲諷;但如果受害者自身經濟狀況較差,主要收入靠錯一方,多數情況下受害者還必須撫養孩子。
少量的損害可能會給受害者及其子女的未來生活帶來不利影響,此時,離婚損害賠償不應僅限於精神損害賠償,還應以受害人財產損失為重點,無論對受害者的實質性賠償或人道主義考慮如何,離婚損害賠償必須根據受害者自身和家庭的經濟狀況來確定。
離婚補償金的規定2
一、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即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的規定。該規定是承認家務勞動尤其是婦女的家務勞動的經濟和社會價值的體現。
從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講,夫妻一方付出較多的義務的現象是正常的。但是依據民法公平對等的原則的要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理應享受與義務相應的權益回報。
實際上,一方為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義務,必然會出現個人所得財產減少的情況,因此,在夫妻雙方約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離婚時另一方應當給與對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相應的補償,《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適當的。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時的經濟補償,需要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主動提出,否則法院不會主動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
二、支付離婚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設立離婚補償制度,可以使婚姻關係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得到精神上的撫慰與財產上得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補償與保護功能。離婚時適用經濟補償制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的歸屬作出過各自歸有的約定,即婚後財產採取分別財產制度。如果雙方對此期問的財產未作約定,適用法定的共同財產制,或雖然約定。但非約定各自所有的,不適用此項制度。
2、請求離婚補償的一方應是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所謂付出義務較多是指在家務勞動中付出了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如在撫養、教育子女方面、照料老人方面以及協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的義務。
3、付出義務的一方有權要求對其付出的`義務予以補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一方所付出勞務的價值相當。具體數額應由雙方協議,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子女的大小,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在子女撫養教育方面、對老人的贍養方面的投人情況,一方對另一方的協助情況,以及雙方的經濟收入等情況進行判決。
4、請求離婚補償權不考慮雙方的過錯情況。無論雙方是否有過錯,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均可以要求補償,其請求補償權不以對方的過錯為要件。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過錯的,也不因其過錯剝奪其補償請求權。
在雙方出現了感情問題後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在離婚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如果説一方在婚後沒有固定的經濟收入並且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做出了較多的貢獻時,在離婚時也是可以索要經濟補償的,但是法律中沒有對離婚經濟補償的金額做出具體的規定。
離婚補償金的規定3
一、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
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採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也可適用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兩種方式。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傷的,可以請求給付撫慰金。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等如受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形。
二、離婚賠償金一般是多少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賠多少是每個請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受害方都關注的焦點,但是,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並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對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賠多少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
具體離婚賠償金賠多少要具體情況,並結合地區的經濟水平具體分析。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可能會比上述賠償要高一些。
一般,離婚精神賠金額要能夠足以撫慰受害人遭受的心靈上的創傷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時,要考慮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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