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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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有關事宜,當我們在工作的時候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時,我們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保護自己,這樣是最直接最不需要顧慮那麼多的辦法,以下關於勞動仲裁有關事宜。
勞動仲裁事宜1
勞動仲裁的具體程式
(一)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為當地勞動部門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具體的機構設定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瞭解。
(二)仲裁的管轄及當事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三)申請勞動仲裁須知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用人單位、勞動者及與該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密切關係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為申訴人,另一方為被訴人。
三、申訴人應當自勞動者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
( 四)、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訴書》。申訴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申訴書》,《申訴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訴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訴人留存;
勞動仲裁事宜2
勞動仲裁期間勞動者應該注意什麼
1、處理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指定或當事人選擇)主持下,當事人在仲裁庭這個法定的、封閉的場所內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瞭解、質證、辯論、調解。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庭調查的事實進行法律適用,作出裁決。
2、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權利:
(1)有委託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2)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
(3)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
(4)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5)申請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
(6)被申請人有承認、反駁申請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
3、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義務:
(1)應當遵守仲裁程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
(2)應當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
(3)應當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進行舉證;
(4)應當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
(5)應當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
4、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庭組成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迴避。
5、仲裁員要求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時,申請人應當全面陳述仲裁請求。
6、仲裁庭質證階段,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仲裁員一般會要求當事人在證據質證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證據,質證完畢後,非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閉庭後補充提交的證據一般不再作為定案依據適用。
7、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仲裁員告知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和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後,詢問當事人調解意願時,當事人應當理性並明確地回答自身是否願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均表示願意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仲裁員首先會要求雙方明確調解的方案,再從中找出差距與癥結所在,然後採取雙方在場或各方單獨洽談的方式做當事人思想工作。
8、在仲裁庭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將當庭送達《仲裁調解書》,該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執行力。如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仲裁庭將當庭裁決或擇日裁決。
勞動仲裁事宜3
提起勞動仲裁前需要準備哪些
1、應寫好申訴書。根據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提交申訴書,並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身份,包括職工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住址、職務,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申訴人應當將自己與被申訴人如何處理等問題全面、準確、簡練地寫清;
(3)證據和證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關爭議情況的各種證據和證人,務必確實充分;
(4)申請日期。
2、應在申訴期限提出。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書面申請的,時效屆滿後就不再有申請權,仲裁機構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60日期限而行使申訴權利的,仲裁機構可以受理。
如何避免勞動仲裁的風險
1、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根據客觀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範圍的請求事項,反之除要負擔相應的仲裁費用外,對其不當的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將不予支援。
2、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當事人提出仲裁要求,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將不予支援其請求。
3、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許可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時限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
4、不按時出庭的風險。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作缺席裁決。
5、舉證不能的風險。沒有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不按時交納仲裁費用的風險。當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應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若確有困難無力交納仲裁費用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其費用的緩、減、免交。申訴人無故不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的,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
7、不當行為的風險。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應當實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證據,應為原件或原物,或經仲裁委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複製品。當事人不得虛假陳述,不得作偽證,否則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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