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加名字沒用了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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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加名字沒用了那怎麼辦,現在法律是越來越完善的,越來越全面化的,新婚姻法釋出之後,對於夫妻的個人財產、共同財產做了明確的規定,以下了解新婚姻法加名字沒用了那怎麼辦及相關資料。
新婚姻法加名字沒用了那怎麼辦1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男女戀愛期間商議買房,並於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但在辦理購房合同及房產證時只寫了一方的名字。結婚後雙方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
認為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針對這種情況,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律是不予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新婚姻法房產加名規定
1、在婚前,買完房子後,只寫下其中一方的名字。
無論雙方,是哪方先買的房子,只要是婚前購買的全款房子,在只寫上自己名字的情況下,離婚後,財產分割可按“婚前財產”計算!就算結婚後加上另一半的名字,結婚後的她(他)也不能分房子,新婚姻法實施後,就能有效地打擊那些“騙婚”的行為。
2、一方買全款買房,但只寫對方的名字。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無論婚前或結婚後,只要一方能證明房子是另一方“贈予”的,就算對方拿全款買房,結婚後無權進行分割。
3、婚前貸款買房,婚前登記在一方名下。
借錢買全款買房不同於全款買房,貸款買房時還會涉及還貸比例問題,假如是婚前貸款,一般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那房子就是誰的,但如果是婚後夫妻一起還貸,那麼貸款買房的人還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補償款,其中包括房產增值部分。
4、婚前財產,婚後購買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
相信大家對新婚姻法關於房產規定都會有所瞭解,結婚後買房的夫妻,無論寫下誰的名字,都是屬於兩個人的共有財產,但是如果一方能夠證明買受的`錢屬於婚前財產,而登記時只寫了自己的名字,那麼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婚後購買的房子也會被判定為婚前個人財產,而另一方則沒有分割房產的權利。
新婚姻法加名字沒用了那怎麼辦2
加名字上去實質上是屬於一種贈與,把房產的一半所有權贈與給另一半,是有效的。
第一種情況:有房無貸
1、帶好三證(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影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先在預檢視窗告知是來辦理房產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視窗工作人員會稽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齊全就給你們一個號碼,然後憑號碼去相關視窗辦理。
3、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110元手續費,明細如下:80元工本費、25元地籍圖費、5元貼花費,如順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產證。
4、新房產證可以設定密碼,房地產交易中心會告知你一個初始密碼,之後可自行更改。
第二種情況:有房有貸
1、先去銀行辦理抵押變更手續(具體事宜請諮詢各銀行)。
2、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續費外,如貸款是純公積金的,還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貸款是組合形式的(公積金+商業貸款),還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驟同“有房無貸”。
第三種情況:如果還沒有結婚或者沒有直系血源關係的,需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情況會複雜很多,因為那將視為房屋買賣,房產證上加名字,需要交如下費用:
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費。
2、不滿5年,5.5%的營業稅加1%個調稅(時間段從產證發證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滿5年則不需要。
3、萬分之5的印花稅。
4、4本合同,每本約5元(各區交易中心不一樣)。
5、男方轉讓50%,所有的稅按市場價格計算,如果100萬的房稅值就是50萬。
6、產證上有幾人轉讓的,產證權益按平均分。
新婚姻法加名字沒用了那怎麼辦3
新婚姻法房產證上加名字有用嗎
要分情況。
新婚姻法對於婚前買房婚後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解釋:《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買房產權歸屬
一種情況是一方婚前按揭購買商品房,並辦理了產權證,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房貸,這種情形比較普遍。這種房屋為購房人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夫妻共同還貸,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當婚姻關係不再存續時,另一方擁有的權利僅是已付購房款的原價及利息的返還,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屋升值產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張其他請求。為了平衡夫妻雙方權益,維持正常的家庭關係。
婚後夫妻雙方可以就這種房產進行約定,併到房屋登記部門對原產權證進行變更,避免日後對此產生分歧,影響夫妻感情,甚至損害一方權益。
另一種情況是購房人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了首付款,並辦理了銀行按揭手續,但沒有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證,直至結婚後才辦理房屋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會要求出具夫妻約定書,並按約定辦理產權證,能有效地避免房屋產權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穩定。
還有一種情況是婚前購買房產,沒有貸款,也辦理了產權證。這種情況是否要變更產權證,追加共有人,屬於家庭內部事務,應慎重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買房雙方共同出資的話,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候,出資雙方應在產權證上載明權利人。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婚前財產各自所有,但房屋權屬是以房產管理部門登記情況確定權利人的。
婚前購買的房產如果是雙方出資但產權證上只有一方姓名,則已經出資但未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將會在房屋的處分、分割中處於不利地位。一旦雙方反目對簿公堂,在分割財產時權利就可能得不到保護。
以上就是“新婚姻法房產證上加名字有用嗎”的相關知識,希望大家能夠多多瞭解,如果在以後遇到合法的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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