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聘被騙了錢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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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被騙了錢該怎麼辦,在我國,參加工作都要經過面試這個過程,但是現在有很多的企業入職前都會要求進行培訓,並且會要求交培訓費或者其他費用。下面看看應聘被騙了錢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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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告知單位即可離職。

告知對方不做了,要求退費用。如果對方不退的話,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第一,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該行為涉嫌詐騙罪,數額較大時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

第二,建議您蒐集證據材料立即報警解決,在定罪量刑之後可以責令被告方返還錢款的。如有需要請委託律師處理!

應聘被騙了錢該怎麼辦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應聘被騙了錢該怎麼辦2

求職遭遇詐騙怎麼辦,可以報警嗎

答案是可以報警的。

一、求職詐騙

在求職過程中,主觀上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並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為求職詐-騙犯罪。為了維護我們自身安全,可以選擇報警。

二、報警立案

求職被詐騙的金額大小隻是立案偵查的標準之一, 而不是報案的標準, 報案無具體數額標準, 公民對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或控告。

公安機關均應接受報案。但接受報案不等於立案,立案應符合必要的條件和程式,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應履行一定的程式,並由公安機關的經偵部門審查後依法立案偵查。

報案應到犯罪地公安機關或就近先到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經濟詐騙案件應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一般是公安機關的經偵部門受理。受害人報案時或在立案審查期間,應提供相關證據或證據線索,並在立案後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

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或控告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報案、

應聘被騙了錢該怎麼辦 第2張

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或控告。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也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控告。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合同詐騙罪的概念: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並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

可能在求職詐騙中,不僅僅會有經濟詐騙的存在,利用合同做文章的也不在少數。合同欺詐是指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弄虛作假,誘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的行為。

合同糾紛往往是合同當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約能力 擔保,只是由於客觀上的某些原因,雖經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使對方當事人遭受嚴重損失所產生的糾紛,造成糾紛的當事人並無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二者的區別在於:主觀目的不同。合同詐騙是以詐騙取錢財為目的,合同欺詐的行為人主觀上雖有詐欺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目的是為了進行經營,並藉以創造履約能力。

對於民事詐欺行為引起的糾紛,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對於涉嫌"合同詐騙"可到犯罪地公安機關的經偵部門控告;而對於合同糾紛和合同欺詐應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去解決。

一是:遇到求職遭遇詐騙肯定是可以報警。二是:公安機關均應接受報案,但接受報案不等於立案。立案應符合必要的條件和程式,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應履行一定的程式,並由公安機關的'經偵部門審查後依法立案偵查。三是:注意是否還存在其他詐騙形式,如合同詐騙。最後如果您情況比較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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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時被騙錢財如何起訴

如果詐騙金額超過2000元就成立詐騙罪,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如果詐騙較小由公安機關調查後給予治安處罰。不論那一種情況,都不需要被害人自己起訴,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後會幫助被害人追回贓款的。

應當先選擇報警。如犯罪嫌疑被抓獲歸案拒不賠償受害人損失,受害人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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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認定

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與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與招搖撞騙罪界限

兩者都使用騙術,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

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

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並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騙罪。

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後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併罰原則處理。

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餘各章節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物件上均有差別,較易區分。本條因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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