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官不願意恢復執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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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官不願意恢復執行裁定,法律給予了我們合法權益的保障,當然也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遵守的規則,生活中其實基本上所有的事情都是與法律相關的,以下為什麼法官不願意恢復執行裁定。
1、一般來說,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過了兩年就不能求助法院申請執行了;
2、如果兩年內申請了一次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沒有執行回來全部或差一些錢沒有執行回來,此時法院為了不超過六個月的執行期限,就以“本次程式終結”的方式結案了,但是申請人以後隨時都可以找法院強制執行,不受兩年的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傳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法院拒不不恢復執行的案件該如何處理?
根據《關於執行案件立案及結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對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程式在一定期間無法繼續進行,人民法院按規定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案件,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確有可供執行財產,向原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原執行依據;
(2)終結執行裁定書;
(3)重新執行申請書;
(4)當事人的工商登記資料或自然人戶籍資料、經常居住地等檔案;
(5)被執行人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據材料。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執行終結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
六、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符合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
執行終結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條258條規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因此,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另外,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有協助執行人的,終結的裁定也應對其送達。執行終結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程式上的效力。執行終結的裁定一經生效,執行程式就宣告結束,以後也不再恢復。
(二)實體上的效力。執行終結後,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以執行程式保證權利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否認或推翻了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的確認,只是法律不再對其實施保障而已。以上就是對法院拒不不恢復執行的案件處理相關規定,僅供參考。
一、執行裁定書是強制執行嗎
執行裁定書是強制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什麼是裁定書
裁定書是審判機關為處理訴訟程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而依法制作的訴訟文書。在我國,依法准許上訴、抗訴的裁定,應當製作裁定書。二審的裁定一般也要製作裁定書。裁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裁定的事項、理由及其他應予裁明的事宜。
裁定書的格式、寫法、署名等與判決書基本相同。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判決的過程中,為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就程式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文體。
三、裁定和判決之間的區別
1、判決中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式問題。適用裁定解決的實體問題,如在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解決的程式問題,如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以及當事人耽誤期限,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申請是否准許時,可以適用裁定處理。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一、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後代表可以結案了嗎?
1、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後代表可以結案了,已發執行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在執行程式中作出的裁定。
2、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異議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3、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那麼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可能會被人民法院查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二、法院什麼情形下會先予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民事、行政糾紛案件被法院審結之後法院通常會下發裁定、判決書,此類文書無疑是具有司法效力的,若是糾紛案件的當事人,並不執行文書之中規定的相關內容,那麼法院可能會出具執行裁定書,來強制要求被執行人執行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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