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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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在日常生活中農民和土地是密切聯絡的,在農村地地糾紛問題經常是有發生,也是比較棘手的,當發生糾紛時,很多人不知道該怎麼辦,以下來了解農村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一、土地糾紛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它有以下特徵:
①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②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③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複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
④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式。
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
①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
②實地面積與批准面積不一致;
③用地手續不完備;
④有關補償、安置等措施未落實;
⑤國家政策體制變動;
⑥土地租賃、借用或重複徵用、劃撥等引起土地權屬紊亂;
⑦農田基本建設造成的土地原有狀況的改變和地界變更而又無原始記載,以及其他歷史原因遺留問題等。
1、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
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關係依法不成立或應認定口頭約定無效。
2、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現實中,由於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由此,實踐中出現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土地流轉合同無效的糾紛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14條的規定,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發包方同意的,轉讓合同無效。但採取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未報發包方同意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審判實踐中,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轉包、出租、互換未報備案為由,請求判決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不予支援。
3、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的糾紛案件
在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糾紛中,土地流轉未約定期限案件的處理,因其流轉的方式不同,具體合同期限的認定也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其一,承包土地採取轉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實踐中爭議較小,可參照《民法典》第730條規定處理。
其二,承包土地採取互換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解釋未作相應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也應按《民法典》第730條的規定處理,即當事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有的認為,應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確定互換合同的期限,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內,當事人不得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二、農村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
1、土地發生糾紛,先找村委會調解。調節不好,再找鄉鎮所調解,最後找法院合法解決。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在我國農村土地糾紛找誰處理
農村宅基地土地糾紛,首先要去找當地村民委員會調解解決,若不成,再去申請鄉人民政府處理。當人如果不願接受村鎮的.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去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直接調解或執行。宅基地土地糾紛,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哪一方都不能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兼顧現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進行屬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糾紛處理方法
(一)相互調解
農村土地出現糾紛大多是同一個家庭成員之間較為常見,親戚之間出現糾紛的話,首先就是相互協商調解,也有的找自己家族裡面比較有威望的老人來裁決。如果不是牽涉到很大利益的土地糾紛,一般的通過家庭內的和解都能解決,畢竟都是自家人也比較好說話。一般一個村裡的人都有點沾親帶故的,所以調解起來一般也比較容易。
(二)村委會調解
如果是相互之間調解不了的土地糾紛矛盾,這個時候農民們一般都會找到村委會來調解。因為農村土地的分配就是村集體進行的,所以對農民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瞭解比較清楚,而且村幹部對村裡各農民家裡的情況也都比較瞭解,處理村民之間的矛盾也很有經驗,因此在農村調解土地糾紛的過程中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三)縣市仲裁
如果村一級的委員會無法解決農民之間的土地糾紛問題,那麼農民們還可以向更高一級的縣市申請仲裁。我國有專門的法律,其中就明確規定了農民土地出現糾紛之後仲裁的具體流程及方式。如果農民們需要申請仲裁的需要提前瞭解這部立法,對仲裁的具體形式以及內容瞭解清楚,這樣才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後,解決農村土地糾紛有很多途徑,比如當地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自行協商調解、調解解決、仲裁解決等。隨著村民的法律意思不斷提高,也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一、農村土地糾紛找誰解決
1、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農村土地糾紛爭議,到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農村土地糾紛有哪些主要型別
農村土地糾紛的主要型別如下:
1、發包方與承包方因履行承包合同產生的糾紛;
2、承包期間因土地流轉產生的糾紛;
3、機動地、開荒地引發的糾紛;
4、土地小調整和新增人口要地的糾紛;
5、土地權屬不清的糾紛;
6、嫁出嫁入和戶籍空掛的承包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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