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行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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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行為判斷標準,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在社會中,卻往往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流血又流淚往往成為了見義勇為者的真實寫照。那麼,見義勇為行為判斷標準是什麼?

見義勇為行為判斷標準1

按照見義勇為行為的性質分類,大致可以分為如下兩個方面。一種是與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的行為,另一種是各類搶險救災的行為。

1、見義勇為的法律定義。嚴格來說,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制度之中,並沒有對見義勇為的明確定義,只能夠在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找到相關的內容。見義勇為應該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合乎正義的行為。

2、見義勇為的法律構成要件。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構成見義勇為行為至少需要下列四項法律要件。

(1)、見義勇為行為實施主體是自然人。所謂自然人是指與法人相對的社會公民個體的統稱。由於見義勇為行為是緊急情況下實施者根據主觀判斷後所採取的行為和行動,因此無論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權利者抑或剝奪政治權利者,都無關緊要。因此,只有將見義勇為的`實施者定義為自然人,才能夠符合其法律特性。

(2)、見義勇為者必須實施了危難救助行為。所謂的危難救助行為是指當國家、集體、社會、公民個人財產及公民個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脅之時,行為人實施了旨在降低損失或威脅的行為,進而產生了相應後果的一切行為。這種行為一般都是在危險的情況下出現,並且伴有較強的風險性。

見義勇為行為判斷標準

(3)、行為人並不具備法律約定的義務。所謂法律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為人與救助物件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救助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產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與救助物件的法律約定,那麼這種行為就不能夠算作見義勇為。換句話說,只有行為人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約定的職責或不具備法律約定的救助義務以外,才能夠成為見義勇為。

(4)、行為人主觀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願。原則上說,見義勇為行為要求行為者必須在主觀上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願,並且由此產生的行為,這種意願必須帶有正義感,才符合見義勇為的標準。即使行為者的行為客觀上產生了上述結果,但是主觀上僅僅是出於維護自身利益,那麼也不能構成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基本法律特徵。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特徵大致可以分為如下三個方面。

(1)、見義勇為行為沒有法律義務或約定義務。對於約定人來說,義務具有強制性和功利性等特點。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基於約定或法律的基礎上,這就是行為人的分內職責。因此,判斷見義勇為行為應當以道德的標準加以衡量,主要考察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出於自願、自覺和非功利性。

(2)、見義勇為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這一特徵是見義勇為的本質表現,是“義”之所在。因為,見義勇為的道德標準是公而忘私,捨己救人。倫理價值是尚義輕利。

(3)、見義勇為必須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在認定見義勇為的過程中,必須要找到行為人為公共利益不顧個人人身和生命安全的行為。當然,對於不顧個人安危的標準是可以有多種理解方式的,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旨在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搶險救災等行為,無論行為的效果和程度,都可以視為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行為判斷標準2

嚴格來說,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制度之中,並沒有對見義勇為的明確定義,只能夠在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找到相關的內容。

例如2005 年《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規定:“見義勇為指不符特定職責的公民,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置個人安危於不顧,挺身而出,與違法犯罪鬥爭的行為”。

2007 年《山西省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和獎勵條例》中稱見義勇為是指“非因法定職責,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和搶險、救災、救人,事蹟突出的行為”等。

綜上見義勇為應該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合乎正義的行為。

見義勇為行為判斷標準 第2張

新時代下見義勇為的概念

在見義勇為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中剔除“不顧個人安危”,強調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義凜然、不怕流血犧牲的見義勇為,更鼓勵、倡導科學、合法、正當的見義智為。

“顧個人安危”和“施他人援手”並不是完全對立的,我們希望的只是在避免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對別人施以援手,這才能體現對生命的尊重。

換句話說,現在的社會,已經不再提倡盲目並超出個人能力的見義勇為,而更加提倡充滿理性以及科學合理的見義智為。因為這樣可以幫助別人,也能保全自己,而不是為了幫助別人就犧牲自己。

見義勇為行為判斷標準3

見義勇為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184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見義勇為行為判斷標準 第3張

此前因為做好事反而被誣陷的事不少見,讓人們不禁感嘆“好人難做”。這次《民法典》給善良的做好事的人們一劑鎮心丸,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多個情況進行了明確。

1、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

2、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可以”還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願給見義勇為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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