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兒童”入刑 遏制非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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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拐賣兒童應一律判死刑”的倡議突然在朋友圈刷屏,引發社會各界強勢圍觀,民衆的激動情緒與專家的理性聲音碰撞後,至少形成了這樣一個輿論基調——“一律判死”尚有爭議,“買賣雙打”可以有。

“收買被拐兒童”入刑 遏制非法需求

良性建言很快在立法上有了反應。本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將現行刑法關於收買“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爲“可以從輕處罰”,意味着今後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爲或將一律被追刑責。

可別小看了這個“一律”,它纔是對買方市場的實質性打擊。爲什麼這麼說呢?現行刑法其實已經有了“買方入刑”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是,刑法又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賣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賣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試想想,很多收買被拐兒童的人,多是爲延續香火或增添家中男丁,他們虐待兒童的機率小之又小,而一旦收買行爲被公安發現,阻礙兒童解救的情況也不多。有刑偵人員表示,實踐中絕大多數收買兒童者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客觀上助長了收買行爲。

我們都清楚刑法增補“免刑責”的善意初衷——避免收買人虐待兒童,減少被拐兒童解決的阻力。但從愈演愈烈的兒童拐賣來看,“免刑責”的規定大大削減了刑法的懲戒力和震懾作用,這也是爲何去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審議時,還只是修改爲“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今第二次審議時,直接改爲“可以從輕處罰”,連“減輕或免除處罰”都乾脆不要了。

“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只有真正打擊買方市場,才能遏制非法需求。收買兒童處罰力度不斷加重,既順應民衆呼籲,也符合法律“雙打”邏輯。所以,收買兒童“一律”被追刑責,應只是一個起點,接下來還可考慮增加刑期和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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