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兒童戶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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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兒童戶口問題,可能有許多人只注意到了孫卓父子擁抱在一起的感人瞬間,卻忘記了遺落的問題,爲什麼被拐賣的孩子還能被上戶口?而這遺落的問題,纔是更大的隱患。被拐兒童戶口問題。
被拐兒童戶口問題1
近日,電影《親愛的》中孫海洋的原型也找到了自己失散14年的兒子,認親的那一瞬間,讓人感慨萬分。
父親抱着兒子哭泣,哭喊中我們能聽出,這14年這位父親到底是如何度過的,悲痛和自責在這一瞬間釋放,讓一箇中年男子放聲大哭。
通過了解得知,當時人販子是往孩子面前丟糖,一塊一塊的丟,一點一點的引誘,就這樣慢慢的給孩子哄走的。
可是,這件事也透露出一個更嚴重的問題,就是爲什麼被拐賣的孩子竟然還能上戶口?而且上戶口時並沒有人發現問題,就這樣瞞天過海。
01、爲何被拐賣的兒童還能上戶口?
可能有許多人只注意到了孫卓父子擁抱在一起的感人瞬間,卻忘記了遺落的問題,爲什麼被拐賣的孩子還能被上戶口?而這遺落的問題,纔是更大的隱患。
相信大家都知道,被拐賣的兒童是沒有上戶口的條件,但事實上卻有許多被拐賣的孩子依舊上了戶口,瞞天過海,改頭換面。
雖然不知道這種問題是怎麼出現的,但確實是很大的隱患,如果在給孩子上戶口時發現孩子是被拐賣的,那麼被拐賣的兒童將會早早的回到父母身邊。
可能有人說“出生證”很容易造假,也有可能是一些其它的疏漏。
但不管具體問題是什麼,我們都沒有辦法去深究,但是在面對這個問題如果沒有辦法解決的話,那麼孩子依舊有被“拐賣”的可能和風險。
02、避免孩子被拐走的注意事項,家長每一個都要牢記
俗話說得好“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既然我們沒有辦法去控制人販子,那麼身爲父母就要加重照顧孩子的心,杜絕孩子出現意外,給人販子可乘之機,當人販子沒有辦法得逞時,拐賣的情況就回慢慢減少,下面給各位家長說一下避免孩子被拐走的注意事項:
不要讓太小的孩子獨自在外面玩耍,人心可肚皮,意外隨時可能發生;
不要讓陌生人代替自己看管孩子,如果沒有時間可以找自己的親朋好友;
帶孩子外出時,不要讓孩子離開自己的視線;
教會孩子急救電話,應急措施,並且讓孩子記住父母的電話號碼;
告訴孩子如果走丟了,要找警察叔叔幫忙;
告誡孩子不要輕易喝陌生人給的水,不要吃陌生人給的食物;
不要獨自把太小的孩子放在家裏;
03、儘量避免12歲以下的孩子獨自在外玩耍
雖說現在的社會相對安穩和安全,但危險時刻都在身邊,只有避免危險的發生,才能保證孩子的安全。
符建濤的事情給許多家長都提個醒,4歲的兒子被熟悉的小區保安用小狗給拐走,所以,不要認爲孩子在小區裏就是安全的,儘量免12歲以下的孩子獨自在外玩耍,等孩子有一定自我保護的能力後,父母才能徹底安心的放開手。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也是父母的.寄託,所以,爲了孩子,也是爲了這個家庭,父母要時刻去提醒孩子,並且把孩子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雖然我們暫時無法得知到底是通過什麼條件給被拐賣的孩子上戶口的,我們也沒有辦法消除所有的人販子,我們能做的是保護自己的孩子,給自家的孩子一個安全成長的空間。
被拐兒童戶口問題2
中紀委網站12月8日發表文章《誰給被拐孩子辦戶口?公權力絕不能成爲幫兇》,全文如下:
電影《親愛的》原型孫海洋找回了失散14年的兒子,認親現場讓人落淚。有媒體發文評論稱,誰給被拐孩子辦的戶口,這一點也要查,受到輿論關注。
輿論關注給被拐孩子辦戶口,實際關注拐賣【兒童】鏈條中公權力有無失職瀆職的問題。孩子被拐後,人販子、“養父母”下一步想做的,就是給小孩上戶口“洗白”成正常身份。被拐兒童不具備上戶口的條件,若能瞞天過海安然落戶,極有可能存在着出生證造假以及戶籍部門瀆職的問題。如果一些公職人員把關審覈不嚴【不實】、敷衍應付,或者與不法分子裏外串通,僞造、買賣申報戶口的材料,爲非法辦理戶口大開方便之門,都意味着公安戶籍部門管理的疏忽和衛生系統“內鬼”的存在。
2016年,福建警方就曾發現不法分子僞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申報戶口的線索。近日,有打拐志願者在社交平臺上發佈消息稱,河南省商丘市婦幼保健院曾有4885份出生證被盜,近10年未破案。目前,當地公安機關回應稱,進一步加大案件偵破力度,結果及時向社會公佈。無論是戶籍部門、還是衛生系統,對其中失職失責的公職人員,必須嚴肅查處,嚴肅追究責任。
事實上,戶籍作爲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在身份證明上地位重要,個人的上學、就業、結婚、購房等,都有賴於它的證明作用。也因此,戶籍管理、戶口申報存在着不小的設租尋租空間。除了給被拐孩子辦戶口,近年來,受到關注的高考冒名頂替事件、持有多個戶口購買多套房產的“房叔”“房姐”、在逃人員辦理假戶口“漂白”身份等,背後都涉及到違規違法辦理戶籍,僞造身份證件,甚至權錢交易、利益輸送。
對於此類問題,一方面隨着戶籍管理制度完善、技術進步,僞造身份、戶籍信息越來越難。補辦出生證明,戶口遷轉、登記、身份證製作等,都有明確的制度規定和嚴格的辦理手續。特別是隨着親子鑑定技術普及,戶籍全國聯網,在信息審覈時加強異地間的溝通等,大大壓縮了造假空間。但與此同時,無論技術怎麼進步,監督管理不能鬆懈。要從給被拐孩子辦戶口中得到警鐘,以案促改促治,梳理戶籍辦理環節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強化相關公職人員的責任意識、紀法意識,嚴格日常管理,堅決杜絕辦假戶口、錯誤戶口、多個戶口。
打擊拐賣【兒童】,不僅要抓捕人販子、找到人,更要對買賣鏈條全流程進行精準打擊,對所有涉案環節都進行嚴查和處理。涉及到公權力失職瀆職的,絕不輕輕放過。只有各個環節都補上漏洞,才能天下無拐,悲劇不再發生。
來源|中紀委網站
被拐兒童戶口問題3
2014年,電影《親愛的》上映,這部聚焦失散家庭的影片,曾讓無數觀衆落淚。7年後,電影中的角色原型孫海洋夫婦終於找回了被拐14年的兒子孫卓。
警方透露,拐賣孫卓的犯罪嫌疑人已落網。除正在生病的孫卓養父外,孫卓養母也被採取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案件正進一步辦理。
現實終於有了比電影更好的結局,但倫理困境也出現了:被拐賣的孫卓說,一方面是愧疚,“親生父母找了這麼多年,一定很辛苦,很疼愛自己”;另一方面,“不管怎樣,(養)父母養了我十幾年,對我這樣只活了十幾年的人來說,相當於我的全部”。
案件背後有很多問題值得討論。比如,收買孫卓的“養父母”,到底會被追究怎樣的刑事責任?對拐賣【兒童】、收買兒童等行爲,法律如何制裁?有沒有其他遺漏的責任?
新聞出來後,不少網友在討論“買家該當何罪”的問題。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吳俊告訴島妹,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收買被拐賣【兒童】”一律定爲犯罪行爲,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收買”和“拐賣”不是同等罪行,制裁邏輯、處罰力度均有不同。
其中,“拐賣【兒童】”行爲屬《刑法》第240條規定的“拐賣【兒童】罪”,是重罪,起刑點5年以上,最高可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而《刑法》第241條規定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量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同時規定,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如果對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且不阻礙對被拐賣【兒童】進行解救的,可從輕處罰。
有人會問,需求催生了拐賣【兒童】的生意,如果不能加大力度落實“買賣同罪”、嚴懲“買家”,販賣兒童問題怎能根治?
吳俊認爲,從法律上講,並不能將拐賣【兒童】行爲簡單理解爲“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從現有案例看,拐賣【兒童】行爲的社會危害性,遠大於收買行爲。而且,拐賣者往往是先拐走孩子再物色買家,他們會對收買人進行“心理建設”,諸如“這是朋友或者親戚的小孩,無力撫養,需要送養”等,以打消收買者顧慮。
當拐賣行爲發生時,被拐賣【兒童】已遭遇不幸。因此,《刑法》規定的“若沒有虐待行爲且不阻礙解救可從輕處罰”,目的就是敦促收買者善待被拐兒童。
但這並不意味着寬縱買家。在私法上,收買兒童不受法律保護,即便有合同也是無效的,在公法上更屬犯罪行爲。因爲即便買家對被拐兒童善養善育,孩子的親生父母依然承受着家庭破碎的沉痛代價。正如電影臺詞所說:“親生父母也會撫養我、愛我、珍惜我,是你們剝奪了他們對我愛的權利,殘忍分開了我們的感情。”
這種無窮盡的痛苦和煎熬,沒有經歷過的人絕難體會。因此,拐賣【兒童】者歷來遭人唾棄,老百姓甚至認爲人販子應當“千刀萬剮”,因爲他們傷害的是人類最樸素、最原始也最深摯的感情。
孫海洋把包子店改名“懸賞二十萬尋兒子店”。圖源:央視
刑法對“買家”相對較輕的量刑規定,也是基於複雜的社會現實。
有的兒童是因爲親生父母不願撫養,就收錢賣掉了事。有的買家本着“多子多福”心理收養兒童,甚至覺得多年的“苦勞”可以抵消罪過。而被拐的孩子更面臨情與法的兩難:於法,自己是受害者,養父母是施害者;於情,自己受養父母養育,即便被解救,也難斷然抹去共同生活的記憶。在司法實踐中,收買被拐兒童被追責的案例有限。
但情歸情,法歸法,倫理上的糾結並不代表法律上的模棱兩可,收買兒童者依然是拐賣鏈條的重要一環,不可姑息。吳俊認爲,可以加大宣傳力度,讓更多人知道收買兒童是違法行爲,不管兒童來歷如何,只要沒有辦理法定收養手續,都是違法的。同時,適當提高“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刑期,提高處罰力度,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扼殺買者的僥倖心理。
有人會問:加大懲處力度,會不會讓拐賣行爲更隱蔽,給打擊人口拐賣造成阻力?
吳俊告訴島妹,過去中國社會網格化治理體系不完善,拐賣【兒童】案件的偵破方式較傳統,但如今,DNA技術、新生兒指紋技術、人臉識別比對等技術完全可運用於人口管理。近些年,公安機關和許多相關技術企業合作,已將先進技術廣泛應用於打擊人口販賣案件中,不少陳年積案也是靠新技術偵破的,隱匿被拐兒童更難了。
公安部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佈平臺(圖源:人民網)
還有個問題:這些被拐的孩子是如何取得出生證、辦下戶口、“洗白”身份的?畢竟,若沒有這些手續,孩子們的正常生活難以保證,也容易“穿幫”。
顯然,被拐兒童不具備上戶口條件。瞞天過海的背後,必然存在出生證造假、戶籍部門瀆職等問題。近日有媒體報道,在河南某地,2011年就曾有婦幼保健醫院一次性丟失4800多份出生證明,至今未能結案;2016年,福建警方也曾發現不法分子僞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申報戶口的線索。還有些人把買來的孩子當做棄嬰,再假報警,以收養棄嬰的方式上戶口。
一位警方人士表示,任何一張“真證”的流出,都意味着一些地方戶籍部門的管理漏洞以及衛生系統“內鬼”猖獗,使“一些來歷不明、很有可能是被拐賣的孩子得以落戶”。
戶籍部門如違規在材料缺乏或不真實的情況下依然辦理戶籍,已經構成瀆職,而當地的戶籍警、村/街道幹部等負責上戶口的幹部,如瞭解實情不報、違規辦理,同樣涉及瀆職。
今天,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文,反問“誰給被拐孩子辦戶口”,稱“公權力絕不能成爲幫兇”。
至於僞造《出生醫學證明》,同樣可以依法懲處。比如有的地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有的以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或僞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等罪名進行追訴。
出生醫學證明(圖源:網絡)
吳俊建議,不妨對可能涉及戶口造假的案件順藤摸瓜、倒查追責,加大對這些“幫兇”“內鬼”的懲處力度,斬斷拐賣鏈條。
2020年,國家衛健委、公安部發出通知,要求各地2021年底前在全國一體化平臺上全面深度應用《出生醫學證明》電子證照,實現《出生醫學證明》在線覈驗、出生醫學信息共享複用。這也意味着從技術上堵住了僞造、編造、買賣出生證的漏洞。
《民法典》第1098條規定,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且年滿30週歲的成年人,可成爲收養人。記住!這纔是合法的收養渠道。
打擊拐賣【兒童】,不僅要抓人販子、找到被拐賣【兒童】,更要精準打擊買賣鏈條上的各個環節。只有這樣,纔有可能讓天下無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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