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兒童的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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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不要太關心孩子,否則很容易養成孩子過度的自我中心的心理,認爲人人都尊重他們的福利,結果便成爲自私自利的人。
第二條:不要太親近孩子,應讓他們與其年齡相同的孩子一起生活,然後才能學得與人相處之道,若時刻與成人在一起,其依賴或自卑的心理,頗難打破,將來離家入社會,定感困難。
第三條:不要給孩子他想要的一切東西,孩子從小應知道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不盡義務,不能享受權利,享受與工作是相對的。
第四條:不要賄賂孩子,父母有時爲避免孩子一時的攪擾,往往拿金錢物品給孩子,這是不應該的,這等於獎勵他們的攪擾,養成他要挾的習慣。
第五條:不要騙孩子,孩子發覺受欺騙後對於父母師長的信任感就會消失,以後父母師長的話就不會發生效力了。
第六條:不要恫嚇孩子,如果只嚇而不行,以後一切告誡難生效。
第七條:不要在其他孩子面前當衆批評或嘲笑他,免得他養成懷恨或害羞的心理。
第八條:不要在孩子面前爭論懲罰,如父母主張不一,孩子就無所適從了。
第九條:不要對孩子太嚴厲,免得他養成過度的畏懼心理,或面應心非的性格。
第十條:不要過於誇獎兒童,孩子做事不差,略表讚許就可以了,過度的誇獎,容易養成沽名釣譽的心理。
第十一條:不要時常暗示孩子做不良的事,與其告訴孩子哪些事不該做,不如告訴他哪些事該做。
第十二條:不要勉強孩子做他不能勝任的事,孩子的自信心,大半由做事成功而來,使孩子做太難的事,可能摧殘孩子的自信心。
第十三條:應明察孩子的稟賦,不應勉強他做才力不相近的事,不要以自己的主見爲孩子決定所學。
第十四條:讓孩子充分自由活動,只要他的行動沒有超出常規,不要去幹涉他,因爲活動是一切學習之母。
第十五條:訓誡孩子的時候,應力求鎮靜,尤忌借孩子以泄憤。
第十六條:孩子的活動偶越常規時,直接阻止,反不易收效。
第十七條:宜幫助孩子去分析他的環境,衡量他的行爲,幫助他解決困難,而不能完全代替他解決困難,孩子愈大,更應自己料理事務,父母師長更不能越俎代庖,品格的養成與體力的增進,均由練習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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