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生活費一般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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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生活費一般多少,現在的離婚率在不斷上升,很多年輕人沒有考慮清楚便踏入婚姻的殿堂,到最後因爲各種的不合適導致婚姻破裂,但是離婚有不少的手續需要分攤解決,下面分析離婚後生活費一般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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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怎麼計算離婚時的生活費

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開銷費用應當按照家庭的實際開支進行計算,比如每月的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生活費標準

離婚生活費一般是指父母應支付撫養費,標準如下:

一、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2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二、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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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四、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五、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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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 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

被扶(撫)養人生活費是指患者在發生醫療事故前,向受其扶(撫)養者提供的必要生活費用。計算該項賠償額時應注意:

1、被扶(撫)養人以患者生前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撫)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爲限。根據《條例》規定,確定被扶(撫)養人的標準有兩項,一是受患者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撫)養,二是沒有勞動能力。

實踐中,被扶(撫)養人的範圍包括患者的未成年子女(亦應包括已成年但尚無勞動收入的大學在校學生)、無勞動收入的配偶、患者的父母以及其他確受其實際扶(撫)養且無勞動能力者。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患者父母而言,該項費用應稱爲“贍養費”。

2、《條例》沒有規定“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標準,也沒有說明是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還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對此,可參照其他相關規定加以確定。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第14條規定,各級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鑑定。

符合評殘標準1~4級爲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爲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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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存在多個扶(撫)養義務人時,醫療機構僅承擔患者應承擔的扶(撫)養費份額。例如,患者兄弟姐妹三人,母親已去世,父親健在,受患者生前扶(撫)養且無勞動能力。

在此情況下,由於患者父親的撫養(實爲贍養)義務人爲三人,因此醫療機構只承擔三分之一的撫養費份額。

4、扶(撫)養費的具體計算方法: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

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5、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者被扶(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47條規定,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

依靠受害人實際扶(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條例》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喪失勞動能力”一詞應包括了“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情形。關於該項費用,筆者認爲,可先按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者的方法計算,再根據患者傷殘等級按比例折算。

但是,由於現行支付標準已經很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果再按比例折算則有失公允。因此司法實踐中多是按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標準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傷殘等級爲6~10級的殘疾者是否需要支付被扶(撫)養人生活費,人們有不同的看法。

6、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 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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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過渡期一方或雙方沒有成長,熬不過第一個“婚姻危險期”

有的人結婚後還保持着沒結婚的樣子,沒有意識到自己身上多了一份家庭的責任和壓力,應該擔當起某些家庭功能。

案例:小夏與小秋戀愛三年結婚後,很快小夏懷孕了,各種不適讓她很難受,希望得到安慰和照顧的時候,小秋不僅沒有及時給予迴應,還經常出言不遜,說她還沒看見個啥,就這麼矯情,生了孩子豈不得天天有人伺候。

小秋多次跟小夏溝通,說你現在是一個老公,不能再跟那些“狐朋狗友”一起吃喝玩樂,家裏就那點收入,不知道節省,將來怎麼生活?

小秋說,我上這份班辛苦得要命,休息的時候還不能跟朋友喝點小酒、洗個腳啥的,辛辛苦苦還有什麼意思?

多次失望後,小夏覺得小秋根本沒有一個丈夫的擔當,將來也做不好一個稱職的父親,就偷偷去了婦產醫院,回了孃家並提出離婚。

我們從專業的角度,把婚姻分爲四個“危險期”。結婚後的兩年時間內,女性懷孕、生育、哺乳等,是夫妻最容易產生矛盾的階段。

有的年輕夫妻因爲不懂得成長,還像未婚那樣只顧瀟灑,沒有轉換到丈夫或妻子的角色,讓對方感到不滿而失望。

小秋結婚後沒有做到丈夫的職責,讓小夏看不到丈夫和父親應有的樣子,對婚姻徹底失望而提出離婚。

婚姻中經濟功能得分太低

生活離不開柴米油鹽,這些避免不了需要經濟基礎。

有的人戀愛時只顧愛情的浪漫,忽略了經濟能力這個婚姻家庭的主要支柱,而矛盾逐漸激化。

案例:王某與小婉兩人彼此一見鍾情而相愛,甜甜蜜蜜地談了兩年戀愛結婚,可以說感情基礎非常牢固。

結婚有了孩子之後,不僅每月要還房貸,還增加了許多開支,經濟狀況出現緊張局勢。

小婉考慮到將來孩子的教育等一切開支,多次要求王某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改善家庭經濟條件,要不然將來怎麼辦?

王某覺得妻子過於焦慮,錢又不是一次要交完,錢也不是說掙就能掙的。

夫妻倆因爲經濟經常爭吵,特別是孩子上幼兒園之後,小婉要送興趣班學鋼琴,需要很大的開銷。

王某覺得孩子學鋼琴得有自己的興趣,費用那麼大,不是一般家庭承擔得起的`,再說有幾個人學鋼琴成了職業,能養家餬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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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婉覺得王某不思進取,家庭經濟功能跟她想要的標準完全不符,從丈夫身上看不到未來,於是提出離婚。

有句話說“談錢傷感情”。

戀愛時可能覺得錢這個問題比較俗氣,比較敏感,互相都不想提起,但結婚後經濟功能是一個硬指標,沒有一定的經濟基礎,生活談何容易,特別是有了家庭和孩子之後。

古話說的“貧賤夫妻百事哀”,或許就是基於現實生活壓力的這個考量吧。

婚姻中性的功能部分喪失或完全喪失

我們多次在講婚姻實質時提到,結婚的三大動機無非就是“性需要、繁衍、陪伴過日子”,性需要這是人的自然屬性和基本需求,無論是遠古時代,還是科技多麼發達的時代,成年人都會有性需要。

有的人“談性色變”,但婚姻中這個問題是不可避免的。

婚姻也賦予了夫妻雙方平等的性權利和義務,明確了性需要的合法性和重要性。

現實中,戀愛時你情我願的親密生活,爲什麼到了婚姻中,性功能反而變得困難,甚至有的婚姻部分喪失或完全喪失了性功能呢?

那是因爲婚姻中多了柴米油鹽的壓力,多了一些雞毛蒜皮的矛盾,這些問題處理不好,就會在一方或雙方心裏形成積怨。

心裏有了積怨,就不想好好配合或滿足對方的生理需要。我心裏不高興,你也別想爽。

案例:因爲丈夫在那方面總是隻顧自己的享受,完全不顧小梅的感受。久而久之,小梅對夫妻生活產生了厭煩,不願意再滿足丈夫的要求。

結婚七年後(婚姻的第二個“危險期”),夫妻雙方都對性生活不滿,丈夫怨恨妻子不盡義務,小梅怨恨丈夫只有性沒有尊重和愛。

最終,雙方都在婚外找了讓自己在心理需要和生理需要滿足的對象而協議離婚,婚姻終止於“七年之癢”。

撫養或贍養功能得分太低,一方無法繼續忍受

撫養孩子和贍養老人,是大多數男性希望妻子盡到最大的功能。

如果妻子對孩子盡不到撫養責任,對老人不能孝敬,家庭氛圍就很難和諧,夫妻關係會緊張。

有的男人把孝敬父母或長輩當成自己的一個重大責任,如果妻子不能一起盡孝,他心裏會覺得自己是一個不孝的人,揹負着“不孝(肖)子孫”這個“罪名”而羞愧。

自尊心的人,一旦心裏有這個自負感,就會覺得擡不起頭來,無顏面對親朋好友,無法愧對父母。

如果一方或雙方在撫養孩子和贍養老人方面,讓對方感覺失望,也是提出離婚的原因之一。

休閒與娛樂方面完全沒有自己的空間,對婚姻失去信心

夫妻關係處理得好的婚姻,男女不僅有忠誠於家庭,同時也會有自己一定的自由空間,有自己的興趣愛好,有各不相同的社交圈子。

有的婚姻中,男方有“大男子主義”或女方有“妻管嚴”思想,提出各種限制個人自由的規則,以此約束對方。

有的人覺得人生苦短,雖然結婚有了家庭,但在盡到家庭責任和義務的前提下,還要有自己的自由和樂趣。

比如女性天性喜歡逛街、購物和聊天,男性喜歡吹牛、泡澡或有點刺激的消遣。

有的男人生怕妻子跟別人怎樣,限制對方自由,出門得報備,規定幾點前必須回家,甚至中途電話查行蹤等等。

有的女性要求丈夫工資上交,只給一點點零用錢,讓丈夫無法參與正常的應酬和社交活動,感覺活得沒有尊嚴和樂趣,從而失去努力的動力。

人總是追求舒適的,無論是哪一種限制,如果讓人感覺這段婚姻中自己完全像個“木偶”,沒有自由、尊嚴和樂趣,都是無法長時間忍受的。

受不了對方的管控,或是不甘心失去自己活着的意義的人,就會在忍無可忍的時候果斷提出離婚。

婚姻專家唐英說愛最後想說的是,婚姻不是一個人說了算的組合,而是既要尊重兩個人的不同愛好,又要共同努力經營家庭。

讓生活越來越好,這是結婚的目標和組建家庭的意義所在,在這個大前提下,允許雙方有一定的自由和空間,人活得纔有苦有樂,勞逸結合。

今天所講的五個方面,大致囊括了婚姻的功能。

我們不能過於強調功利性,但婚姻的功能是維持夫妻共同經營家庭的支撐點。

結爲夫妻不是控制對方,讓對方的人生失去自由和樂趣,而是取長補短,求同存異,讓雙方找到自己的活力,纔有動力一起創造更美好的婚姻生活。

已婚的朋友,多自查在婚姻中是否承擔了相應的功能,提升自我的同時,與對方共勉,而不是埋怨指責形成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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